
| 【标 题】 | 最高人民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
| 【所属类别】 | 两高司法解释库 |
| 【颁布日期】 | 1994-7-27 |
| 【实施日期】 | 1994-7-27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最高人民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
根据任建新院长在第十六次全国工作会议报告中提出的“抓紧对过去的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对其中不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要求的,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废止”的要求,我院自1993年起,本着由近及远、分期分批、抓紧进行的原则,对1979年至1993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第一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印发给你们。这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共11件,其中刑事审判方面2件,经济审判方面2件,行政审判方面4件,海事审判方面3件。予以废止的这些司法解释从即日起不再适用(有的早已自行失效)。但过去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清理司法解释工作尚在进行中,需要废止的司法解释,以后还将陆续分批通知你们。最高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需要废止的,我院将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予以废止。有些司法解释只有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审判实践需要的,我院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修改,各地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我院。
附:最高人民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667次会议讨论通过)
序号 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最高人民关于 1991年4月12 已被1992年12月
1 刑事 办理共同盗窃犯罪 日法(研)发〔19 11日最高人民、
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91〕11号 最高人民发布的
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的解释》代替。
最高人民关于 1993年9月24 1994年3月5日全
2 严厉打击犯罪 日法发〔1993〕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活动的通知 24号 员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
《关于严惩组织、运送
他人偷越国(边)境犯
罪的补充规定》,原依
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
上述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
最高人民关于 1990年3月16 1991年4月9日全
3 经济 因口头协议纠纷提 日 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起的诉讼管辖问题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的批复 国民事诉讼法》,上述
批复有关内容与之抵触
或者重复,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关于 1990年11月3 已被1992年4月1
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日法(经)复〔19 日最高人民发布的
对无效经济合同引 90〕16号 《关于不服工商行政管
起的财产争议处理 理机关的确认经济合同
后当事人向人民法 无效及财产损失的处理
院起诉是否受理的 决定的案件应属行政案
批复 件的复函》代替。
人民审理治安 1986年10月2 1989年4月4日全
5 行政 行政案件具体应用 4日法(研)发〔1 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
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986〕31号 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
暂行规定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上述司法解释与之抵触
,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关于 1987年7月31 1989年4月4日全
6 如何适用土地管理 日法(经)复字〔1 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法第十三条和森林 987〕28号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法第十四条的批复 国行政诉讼法》,上述
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最高人民关于 1987年9月11 1989年4月4日全
7 铁路运输是否 日法(研)复〔19 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
受理治安行政案件 87〕34号 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
批复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上述批复与之抵触,不
再适用。
最高人民关于 1988年1月13 1989年4月4日全
8 《人民审理治 日法(研)复〔19 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
安行政案件具体应 88〕9号 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
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暂行规定》是否 上述批复与之抵触,不
适用于审理其他行 再适用。
政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在扣 1981年10月2 已被1994年7月6
9 海事 船规定出台前关于 4日(81)法(交 日最高人民发布的
扣船程序的批复 )字第3号 《关于海事诉讼前
扣押船舶的规定》代替
。
最高人民关于 已被1994年7月6
10 诉讼前扣押船舶的 日最高人民发布的
具体规定 《关于海事诉讼前
(1986年1月 扣押船舶的规定)代替
31日最高人民法 。
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
最高人民关于 1987年8月29 已被1994年7月6
11 强制变卖被扣押船 日法(经)发〔19 日最高人民发布的
舶清偿债务的具体 87〕22号 《关于海事拍卖被
规定 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
定》代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