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工作,保证在线监控系统建设质量,根据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国家、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验收管理。其他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验收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在线监控系统,由在线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在线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视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在线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在线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地级以上市监控中心的验收工作;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工作。
第五条 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编制全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现场监测设备验收技术规范,实施验收比对监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对各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技术检测评估工作实施指导;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同级环境信息机构和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实施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现场比对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及联网等技术检测评估工作。
省环境信息机构负责编制全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平台技术规范,对各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联网验收工作实施指导,负责各地级以上市监控中心及配套联网的技术验收。
第六条 重点污染源单位申请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监控指标符合国家及省的相关要求,并与所在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2、在线监控设备的选型、安装、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符合国家和省的标准要求;
3、在线监控系统经调试稳定运行,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4、委托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完成现场比对监测等技术检测评估,且技术检测评估指标达到国家和省的技术规范要求;
5、建立数据管理、运行台账和质控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重点污染源单位申请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应当向所在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交技术检测评估报告、系统调试与运行记录、性能检测和仪器说明书,以及数据管理、运行台账和质控管理制度等资料。
第 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重点污染源单位提出的申请,应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材料不全的,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有关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九条 负责验收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在线监控系统验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通过验收的决定,并将验收结果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不符合验收条件的,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者,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应当重新向原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条 重点污染源单位应当依法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对不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为未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控系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在线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八年十月十日起施行。
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其它相关验收内容及要求
| 验收内容 | 要 求 | |
| 仪器房 | 面积≥7m2,专室专用,尽量靠近采样点,不大于50m。 | |
| 供电电压AC220V,50Hz,电源容量不小于5KVA | ||
| 稳压:电源电压波动不能大于±10%,站房供电系统应配有电源过压、过载和漏电保护装置 | ||
| 防雷:仪器房应有引雷装置的防雷设施,接地电阻<4Ω | ||
| 适当功率的冷暖两用空调(用于满足仪器的运行条件:站房温度控制在25℃±5℃,相对湿度控制在85%以下) | ||
| 排污口 | 排污口设置必须符合《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范;排污口个数符合要求;污水排污口观察明渠、测流渠设置规范;污水流量计选用符合要求;排气筒(烟囱)高度、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设置规范。 | |
| 监测监控内容 | 废水污染源:废水排放量、COD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在线仪监测的污染物排放量达到排放总量的70%以上。 | |
| 废气污染源:烟气参数、烟气排放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在线仪监测的污染物排放量达到排放总量的70%以上。 | ||
| 视频监控:排污口排放情况的现场视频监控(可选安装) | ||
| 取样方式 | 采样点具有代表性,与参比对照监测点位尽量接近。 | |
| 采样口尽量设于取水井的部,采水的前端设在下流的方向,减少采水部前端的堵塞,当水深大于1米时,在表层下1/4深度采样,水深小于或等于1米时,在水深1/2处采样。 | ||
| 烟尘、烟气CEMS安装位置应符合HJ/T76-2007标准的规定。 CEMS的安装位置与标准不符时,必须进行比对试验,并要符合要求。 | ||
| 在线监控设备 | 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 |
| 国家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应性检验 | ||
| 数量(一对一的连续在线监测方式) | ||
| 确保仪器运行正常,按规范对仪器进行定期的校准或检查 | ||
| 数据采集、 通讯及传输 | 通讯端口(具备数字接口),并公开协议。能够及时、完整、可靠地记录最新采集到的各监测项目的监测数据和运行状态标识 | |
| 将监测仪器的工作状态和监测数据准确、及时、完备地报送到省环保局的在线监测系统资源服务器 | ||
| 同时能够正确地接收、转发该系统对现场监测仪器及相关设备的远程测控指令 | ||
| 数据有效性要求:每小时不低于45min的数据 | ||
| 数据传输要安全、经济、稳定、保密 | ||
| 联 网 验 收 | 通信稳定性 | 现场机在线率为90%以上; |
| 正常情况下,掉线后应在5分钟内重新上线; | ||
| 单台数据采集传输仪每日掉线率为5次以内; | ||
| 报文传输稳定性在99%以上,当出现报文错误或丢失时,启动纠错逻辑,要求数据采集传输仪重新发送报文。 | ||
| 数据传输安全性 | 对所传输的数据要按照HJ/T212中规定的加密方法进行加密处理传输,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性; | |
| 服务器端对请求连接的客户端进行身份验证。 | ||
| 通信协议正确性 | 现场机和上位机的通信协议要符合HJ/T212中的规定,正确率100%。 | |
| 数据传输正确性 | 系统稳定运行一星期后,对一星期的数据进行检查,对比接收的数据和现场的数据完全一致,抽查数据正确率100%。 | |
| 联网稳定性 | 系统稳定运行一个月,不出现除通信稳定性、通信协议正确性、数据传输正确性以外的其他联网问题 | |
| 现场故障模拟恢复试验 | 现场验收过程中,人为模拟现场断电、断水和断气故障,在恢复供电等外部条件后,在线监测系统应能正常自启动和远程控制启动。在数据采集传输仪中保存故障前完整分析的分析结果,并在故障过程中不被丢失。数据采集传输仪完整记录所有故障信息。 |
1、《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7);
2、《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7);
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353-2007);
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354-2007);
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355-2007);
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356-2007)。
肇庆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申报流程
一、申报材料
(1)在线监控系统现场比对监测报告。
(2)在线监控系统技术检测评估报告(包括:在线监控设备使用说明书、仪器安装、初调、调试、性能检测以及试运行的有关记录和报告)、数据管理、运行台帐、设备清单、合同书(协议)和质控管理制度等资料。
(3)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报程序
由重点污染源企(事)业单位向肇庆市环保局提交上述申报材料,肇庆市环保局对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重点污染源企(事)业单位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并组织开展现场验收工作,包括:现场检查站房建设,数据采集、传输及联网,排污口、采样点位和监测项目设置规范性,监测仪器数量是否满足要求,以及验收比对监测报告等。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未符合申请条件的重点污染源企(事)业单位,肇庆市环保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并提出整改要求。完成整改后的单位,重新向肇庆市环保局提出在线监控系统验收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