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表一、法律关系 | ||||||||||||||||||
| 主体 | 自然人 | 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 | ||||||||||||||||
| 机构、组织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 | |||||||||||||||||
| 国家 | ||||||||||||||||||
| 内容 | 权利 | |||||||||||||||||
| 义务 | 积极、消极 | |||||||||||||||||
| 客体 | 物 | 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 | ||||||||||||||||
| 非物质财富 | 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 |||||||||||||||||
| 行为 | ||||||||||||||||||
| 人身 | ||||||||||||||||||
| 表二、法律事实 | ||||||||||||||||||
| 分类 | 内容 | 标准 | ||||||||||||||||
| 事件 | 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 ||||||||||||||||
| 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 ||||||||||||||||||
| 行为 | 合法行为(等) |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 ||||||||||||||||
| 违法行为(等) | ||||||||||||||||||
| 表三、法的形式 | ||||||||||||||||||
| 形式 | 制定机关 | 注意要点 | ||||||||||||||||
| 宪 法 | 全国 |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
| 法 律 | 全国——基本法律 常委会——其他法律 | 全国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 ||||||||||||||||
| 法规
| 行规 | |||||||||||||||||
| 地方性法规 | “地方”及其常委会 |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 ||||||||||||||||
| 规章 | 部门规章 | 各部委 | 行政规章在人民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 |||||||||||||||
| 地方规章 | 地方 | 规章除不得与、法律和行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 ||||||||||||||||
| 效力排序 | >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规章 | |||||||||||||||||
| 提示 | 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 |||||||||||||||||
| 表四、法的分类 | ||||||||||||||||||
| 划分标准 | 法的分类 | |||||||||||||||||
|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 |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
|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 | 根本法和普通法 | |||||||||||||||||
|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 | 实体法和程序法 | |||||||||||||||||
|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的特别一般) | 一般法和特别法 | |||||||||||||||||
|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 | 国际法和国内法 | |||||||||||||||||
|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 | 公法和私法 | |||||||||||||||||
| 表五、经济仲裁 | ||||||||||||||||||
| 适用范围 | 适用 | “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 ||||||||||||||||
| 不适用《仲裁法》 |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 |||||||||||||||||
| 不能仲裁 |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 | |||||||||||||||||
| 原则 | 自愿、公平、仲裁、一裁终局 | |||||||||||||||||
| 仲裁委员会 |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 |||||||||||||||||
| 仲裁协议 | 形式 | 必须书面! | ||||||||||||||||
| 效力 | (1)存在不受合同影响 (2)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作出裁定的,由“”裁定 (3)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应当继续审理 | |||||||||||||||||
| 仲裁裁决 | 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亦可以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 | |||||||||||||||||
| 表六、民事诉讼 | ||||||||||||||||||
| 适用范围 | “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 |||||||||||||||||
| 审判制度 | (1)两审终审制;(2)合议制;(3)执行回避制度;(4)开庭并公开 | |||||||||||||||||
| 诉讼管辖 | 级别管辖 |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管辖 | ||||||||||||||||
| 地域管辖 | 普通管辖 |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 ||||||||||||||||
| 特殊管辖 | (1)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2)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3)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4)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5)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注意】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 |||||||||||||||||
| 专属管辖 | (1)不动产纠纷;⑵港口作业纠纷;⑶继承遗产纠纷 | |||||||||||||||||
| 共同管辖 | “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起诉) | |||||||||||||||||
| 诉讼时效 | 普通 | 2年 | ||||||||||||||||
| 特别 | 1年:“身体”“质量”“租金”“寄存” | |||||||||||||||||
| 最长 | 20年 | |||||||||||||||||
| 【注意】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 | ||||||||||||||||||
| 中止 | (暂停) “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 |||||||||||||||||
| 中断 | (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 |||||||||||||||||
| 判决生效 | 一审 | “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 ||||||||||||||||
| 二审 | “送达”之日起生效 | |||||||||||||||||
| 执行 | 常识理解9种强制执行措施 | |||||||||||||||||
| 表七、行政复议 | ||||||||||||||||||
| 复议范围 | 复议事项 | (1)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包括规章)可以“一并”提出“附带审查” | ||||||||||||||||
| 排除事项 | (1)行政处分(内部行为不可议) (2)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未行使行政权) (3)抽象行政行为 | |||||||||||||||||
| 复议程序 | 申请 |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 ||||||||||||||||
| 复议机关 | 一个婆婆 |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非省级) | ||||||||||||||||
| 俩婆婆 | 县级以上部门(如地税) | |||||||||||||||||
| 本级复议 | 省级、各部门 【链接】税务行政复议:对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 |||||||||||||||||
| 【注意1】不得收费 【注意2】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特殊情形) | ||||||||||||||||||
| 复议决定 | (1)采用书面审查(不开庭) (2)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决定种类包括维持;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复议决定书 “送达”生效 | |||||||||||||||||
| 强制执行 | 决定维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或 | |||||||||||||||||
| 决定变更:复议机关或 | ||||||||||||||||||
| 表八、行政诉讼 | ||||||||||||||||||
| 诉讼范围 | 受理 |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 ||||||||||||||||
| 不受理 | (1)国家行为;⑵抽象行政行为;⑶内部行为;⑷行政机关作出的终局裁决 【注意】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仲裁一裁终局原则与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不同(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依然可以起诉) | |||||||||||||||||
| 诉讼管辖 | 级别管辖 | 一般情况下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 ||||||||||||||||
| 地域管辖 | 一般情况 |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 | ||||||||||||||||
| 特殊情况 | “人身自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 因“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 |||||||||||||||||
| 诉讼程序 | 开庭、公开、合议庭、执行回避制度,“不适用调解”(赔偿诉讼除外) | |||||||||||||||||
| 表九、法律责任 | ||||||||||||||||||
| 民事责任 | ||||||||||||||||||
| 行政责任 | 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 ||||||||||||||||
| 行政处分 |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
| 刑事责任 | 主刑 | 种类 | 期限 | 数罪并罚 | ||||||||||||||
| 管制 | 3个月以上2年以下 | 最高3年 | ||||||||||||||||
| 拘役 |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最高1年 | ||||||||||||||||
| 有期 |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 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总和刑期在35 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 ||||||||||||||||
| 无期 | ||||||||||||||||||
| 死刑 | ||||||||||||||||||
| 附加刑 |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 |||||||||||||||||
| 表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 |||
| 订立主体 | 劳动者 | 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除外) | |
| 用人单位 | 无执照亦无委托书不得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证件和收取财物 | ||
| 建立关系 | “用工之日”(不论是否签订合同及何时签订) | ||
| 签订合同 | 形式 | 书面(例外:非全日制用工) | |
| 订立时间 |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 ||
| 不签的后果 | 一个月内如是劳动者原因:“终止关系”“支付报酬”“无补偿” | ||
| 满一个月不满一年则单位违规:“支付双倍工资”“补签合同”,此情形下劳动者不签可终止关系并要求补偿 | |||
| 满一年则单位严重违规:“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立即补订合同” | |||
| 非全日制用工(新增) | 可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无补偿、报酬结算周期不得超过15日 | ||
| 合同效力 | 生效 | 协商一致、签字盖章、依法订立即生效(诺成) | |
| 无效 | 前提 | 已经成立 | |
| 法定情形 |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 ||
| 后果 | 自始无效;(劳动者付出劳动可要求报酬,造成损失可要求赔偿) | ||
| 表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 ||||
| 无固定期限合同 |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
| 带薪年休假 | 【注意】看累计工作年限(1年起步,10年分界) | |||
| 满1年不满10年 | 5天 | 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不享受 | 带薪事假累计20天以上;享受寒暑假超过年休假天数均不享受 | |
| 满10年不满20年 | 10天 | 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不享受 | ||
| 满20年 | 15天 | 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不享受 | ||
| 【注意】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换工作不影响享受假期 | ||||
| 特殊情况的工资支付 | 部分人放假节日 | 有工资无加班费 | ||
| 平时加班 | 150% | |||
| 周末加班 | 200% | |||
| 法定休假日加班 | 300% | |||
| 不支付加班费的罚则 | 先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赔偿金 | |||
| 【特别注意】计算加班费时需扣除正常工资(2013年新变化) | ||||
| 扣工资 | “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 |||
| 表三、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 ||||||
| 试用期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 不得约定 | 【注意1】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注意2】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约定工资的80%”;“最低工资标准” | |||
| 不满3个月 | ||||||
| 3个月以上,不满1年 | 不得超过1个月 | |||||
| 1年以上,不满3年 | 不得超过2个月 | |||||
| 3年以上固定期限 | 不得超过6个月 | |||||
| 无固定期限 | ||||||
| 服务期 | 单位出钱培训且有凭证 | |||||
| 服务期长合同顺延 | ||||||
| 违约赔偿以培训费为限并计算已履行服务期比例 | ||||||
| 劳动者原因解除合同照赔 | ||||||
| 单位原因解除合同不赔 | ||||||
| 保密协议及竞业 | 可以约定,但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 |||||
| 无效 | 在签订时“必须有补偿条款”否则就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该协议当然无效 | |||||
| 失效 | 在条款有效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再支付补偿金,或用人单位未按期支付补偿金,“经劳动者催要后仍不支付” | |||||
| 表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 ||||||
| 法定解除 | 劳动者 | 提前通知解除 | 谁也没错试用期3天,非试用期30天 | |||
| 随时通知解除 | 单位错误在先,但不严重(补偿) | |||||
| 无需通知即可解除 | 单位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甚至威胁生命(补偿) | |||||
| 单位 | 提前通知解除 | 谁也没错提前30天“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补偿) | ||||
| 随时通知解除 | “试用期”或劳动者有过错 | |||||
| 经济性裁员 | 单位经济原因(补偿) | |||||
| 终止 | 合同期满、退休或享受养老待遇、一方驾鹤西游 | |||||
| 排除事项 | 常识 | 高危职业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疑似职业病在医学观察期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女职工孕、产、哺乳期 | ||||
| 记忆 |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 |||||
| 补偿金 | 法定情形 | 【注意】无论合同解除还是终止,只要不是在试用期间,劳动者无过错且非主动提出离职就应当给予补偿,这是单位的社会责任! | ||||
| 年限 | 看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算1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按半年计算 | |||||
| 基数 | 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 |||||
| 【特别注意】只有劳动者月工资>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情况下才受到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的 | ||||||
| 法律后果 | (1)双方劳动关系消灭 (2)单位应出具离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转档 (3)合同归档,至少保存“2年”备查 | |||||
| 表五、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2013新增) | ||
| 集体合同 | 订立主体 | 工会(上级工会指导下的劳动者)与企业 |
| 生效要件 | 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报劳动行政部门,自其“收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 | |
| 争议解决 | 由“工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 |
| 劳务派遣 | 派遣(用人、输出)单位 | (1)与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 (3)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劳动者,不得克扣报酬 |
| 用工(输入)单位 |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 |
| 劳动者 | 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有权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
| 【注意1】劳务派遣三性原则:“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注意2】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 ||
| 表六、劳动仲裁 | ||
| 基本规定 |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非一裁终局) | |
| 劳动仲裁不收费 | ||
| 参加人 | 当事人 | (1)劳务派遣(2)承包(3)单位驾鹤西游⑷集体合同 |
| 当事人代表 | 劳动者一方 “10人以上”推举“3至5名”代表 | |
| 代理人 | 无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为其指定 | |
| 第三人 | 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或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 |
| 管辖权 | 地域管辖权 | 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 |
| 两地申请 | 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 | |
| 【注意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但有地域管辖问题 【注意2】两地申请指争议双方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两地申请,区分立案在先原则 | ||
| 申请 | 时效 |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
| 方式 | 书面、口头均可(与经济仲裁区分) | |
| 开庭 | 开庭并“公开”、执行仲裁庭制、适用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与调解 | |
| 裁决 | 终局裁决 | 涉及钱且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合同必备条款争议 【注意】终局裁决非一裁终局原则,对终局裁决不服依然可以提起诉讼(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只是生效时间不同) |
| 生效 | 终局裁决:作出之日起 非终局裁决: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 | |
| 表七、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 |
| 订立合同 | 不订立合同、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超过规定、扣押证件、收取财物 |
| 履行合同 | 单位不按期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 “加”付“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
| 解除或终止合同 | 合法解除或终止合同,但不履行支付补偿金义务,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加”付“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
| 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依照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就不再支付补偿金) | |
| 【区分】“合法”解除或终止合同但不支付补偿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 |
| 表八、基本养老保险(2013新增) | |||||
| 类型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包括:所有类型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 |||
| 不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 | |||||
|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 |||||
|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 城镇户籍非从业人员 | ||||
| 组成 | 单位缴费部分 | 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 |||
| 个人缴费部分 | 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也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 ||||
| 补贴部分 | |||||
| 缴费 | 单位缴费 | 20% | 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 ||
| 个人缴费 | 8% | ||||
| 享受条件 | 年龄条件 | 一般情况 | 男 | 60 | |
| 女职工 | 50 | ||||
| 女干部 | 55 | ||||
|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 | 男 | 55 | |||
| 女 | 45 | ||||
|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男 | 50 | |||
| 女 | 45 | ||||
| 缴费年限 | 累计缴费满15年 | ||||
| 表九、基本医疗保险(2013新增) | |||
| 类型 | 同基本养老保险 | ||
| 缴费 | 单位缴费 | 6% | 单位缴费的30%转入个人账户 【注意】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算 |
| 个人缴费 | 2% | ||
| 享受条件 | 定点、定围(急诊、抢救除外) | ||
| 支付标准 | 支付区间 | 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10%(起付线)~年平均工资6倍(封顶线) | |
| 支付比例 | 90% | ||
| 【注意】自付费部分由三块组成:(1)起付线以下的部分(2)区间内自己负担的比例部分(3)封顶线以上的部分 | |||
| 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由第三人负担的; (3)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 | ||
| 医疗期 | 【记忆口诀】躲得过初一躲不过“15”;不管三七“21” 先看累计工作年限(10年分界),再看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分界) | ||
| 累计计算期 | 累计工作年限不满10年 | 医疗期×2 | |
| 累计工作年限10年以上 | 医疗期+6 | ||
| 【友情提示】一定看清题目问法! | |||
| 医疗期待遇 | (1)工资标准最低为“当地最低工资的80%” (2)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医疗期内合同期满,合同必须延续至医疗期满 (4)医疗期满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 ||
| 表十、工伤保险(2013新增) | ||
| 缴费 | 由“单位”缴纳(同生育保险) | |
| 工伤认定 | 应当认定 | 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 【注意】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 |
| 视同工伤 | 与工作有间接因果关系 【注意】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此疾病非工作造成) | |
| 不认定 | 自找 | |
| 停工留薪期待遇 | (1)工资待遇“不变”(2)护理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3)期间“12+12”(4)评定伤残等级后,转为享受伤残待遇(5)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注意】与医疗期待遇进行区分 | |
| 劳动合同的解除 | 1~4级不得解除;5、6级经本人提出可以解除;7~10级合同期满或经本人提出可以解除 | |
|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 表十一、失业保险(2013新增) | ||
| 缴费 | 单位:2% | 个人:1% |
| 享受条件 | 已缴保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必须同时满足) | |
| 领取 | 缴费年限:1年起5年分 | 领取期限:12、18、24个月(没有15和21) |
| 标准 |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险金≤最低工资标准 | |
| 停止领取 | 就业、当兵、移民、退休、无求职需求 | |
| 表十二、生育保险(2013新增) | ||
| 缴费 | 由“单位缴纳”比例不超过1%;(工伤保险也仅由单位缴纳) | |
| 待遇 | 职工 |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 职工“未就业”配偶 | 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待遇(无生育津贴) | |
| 生育津贴 | 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非本人平均工资) 【注意】生产、流产均可享受 | |
| 表十三、违法责任(2013新增) | ||
| 用人单位 | 不登记 |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处应缴社会保险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对主管及责任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不缴费 | 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 不出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 |
| 骗保 | (1)责令退回 (2)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复习方向】本章是经济法篇主力章节,各类题型均可考核,但今年新增内容并不多,同学们在复习中应注意历年常见考点,且必须学会运用法条解决实际问题。本章2013年极有可能考核不定项选择题,复习中注意票据的一般规定与具体票据相结合。
| 表一、支付结算的办理要求 | |
| 分类 | 三票一卡 |
| 结算方式 | |
| 出票日期 | (1)“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小写无效,银行不受理 (2)日期的中文大写方法:汉语规律,数字构成,防止涂改 |
| 签章 | (1)单位、银行:单位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名章 (2)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
| 更改 |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但要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
| 伪造与变造 |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
|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 |
| 表二、银行结算账户 | ||
| 开立 | 核准制 |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验资、增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 |
| 生效日 |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注意】付款,不收款 | |
| 变更 | 更改名称(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其他内容发生变更→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 | |
| 撤销 | 【注意1】同时拥有多个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下,最后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注意2】对按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 |
| 基本户 | 使用范围 | 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只能开一个) |
| 开户资格 | (1)“团级”(含)以上、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2)异地“常设”机构(非临时机构) (3)单位设立的“”核算的附属机构 (4)非个人 | |
| 一般户 | 使用范围 | (1)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2)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 |
| 专用户 | 使用规定 |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
| 预算单位零余额户 | 使用规定 | (1)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2)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3)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
| 临时户 | 使用规定 | (1)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可以支取现金 (3)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
| 【注意】此知识点主要围绕各账户的使用范围及规定进行考核,重点关注是否可以存取现金 | ||
| 表三、银行卡 | |||
| 分类 | 是否可以透支 | 信用卡 | 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贷记卡、准贷记卡 |
| 借记卡 | |||
| 信息载体 | 磁条卡、芯片卡 | ||
| 使用对象 | 单位卡和个人卡 | ||
| 币种 | 人民币卡、外币卡 | ||
| 贷记卡 | (1)先消费后还款 (2)免息还款期:最长60天 最低还款额: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注意】二者只能享受其一 (3)按月计收“复利” | ||
| 准贷记卡 | (1)发卡银行要求“缴存备用金”,备用金不足支付时,在信用额度内透支 (2)透支期限为60天 (3)按月计收“单利” | ||
| 单位人民币卡 | (1)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存入销货收入 (2)销户时,资金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3)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 | ||
| 收单业务手续费 (2013年新变化) | 特殊行业 | 1.25%(餐饮、宾馆、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房地产及汽车销售) 【记忆提示】“高富帅”的标准 | |
| 一般行业 | 0.78% | ||
| 民生类行业 | 0.38% | ||
| 公益类 | 按服务成本 | ||
| 表四、预付卡(2013新增) | ||
| 记名卡 | 不记名卡 | |
| 区分标准 | 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 | 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 |
| 单张限额 | 5000元 | 1000元 |
| 挂失 | 可挂失 | 不可挂失 |
| 赎回 | 购卡后3个月可赎回 | 不可赎回 |
| 有效期 | 无 | 不得低于3年 |
| 提供身份证 | 需要 | 一次性购买1万元以上需要 |
| 使用信用卡购买及充值 | × | × |
| 转账购买 | 单位:一次性购买5000元以上 | |
| 个人:一次性购买50000元以上 | ||
| 转账充值 | 一次性充值5000元以上 | |
| 使用规定 | 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现 | |
| 发卡机构的资金管理 | 发卡机构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不得挪用、挤占 | |
| 表五、结算方式 | |||
| 汇兑 | 汇款回单 |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 | |
| 收账通知 | 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 ||
| 撤汇 | 汇出银行“尚未汇出” | ||
| 退汇 | 汇出银行“已经汇出” (1)收款人拒收,银行“立即”办理退汇(明确表示) (2)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银行应主动办理退汇(未明确表示) | ||
| 托收承付 | 适用范围 | 主体 | 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
| 内容 | 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 ||
| 金额 | 每笔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为1000元) | ||
| 使用规定 | 托收 | “必须”签有购销合同,并 “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 “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 |
| 承付 |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2)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注意】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将款项主动划给收款人 | ||
| 停办托收 | 收款人 | 对同一付款人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银行暂停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 |
| 付款人 | 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 ||
| 国内信用证 | 特点 | “不可撤销”、“不可转让” | |
| 适用范围 | “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 ||
| 程序 | (1)受理时,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 (2)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3)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付款,不足支付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 ||
| 委托收款 | |||
| 表六、票据的一般规定 | ||
| 当事人 |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 |
| 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 ||
| 【注意】结合具体票据去理解 | ||
| 票据权利 | 付款请求权 | 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可以行使 |
| 追索权 | 票载收款人、最后被背书人、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可以行使 | |
| 取得票据权利 | 一般情况: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特殊情况: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注意】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 |
| 失票救济 |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注意】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 |
| 权利的时效 | (1)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4)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1】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注意2】第(4)、(5)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 |
| 票据行为 | 出票 | 记载事项 | 必须记载、相对记载、任意记载、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 |
| 签章 | (1)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 | ||
| 背书 | 种类 | 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 |
| 记载事项 |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同等法律效力” | ||
| 粘单 |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 ||
| 背书连续 |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 ||
| 附条件 | 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 ||
| 部分背书 | 将票据金额部分转让或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 ||
| 背书 | (1)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2)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 ||
| 期后背书 |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 | ||
| 承兑 | 适用范围 | 商业汇票 | |
| 提示承兑 |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 ||
| 附条件 | 视为“拒绝承兑” | ||
| 保证 | 记载事项 | (1)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2)未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注意】保证人未在票据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 |
| 保证责任 | 连带责任 | ||
| 附条件 | “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 ||
| 保证效力 |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 ||
| 追索 | 被追索人 |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 |
| 追索内容 | 本金、利息、费用 | ||
| 表七、汇票、本票与支票 | |||
| 银行汇票 | 出票 |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有一方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现金”银行汇票 | |
| 【注意1】必须记载事项共计七项,与本票和支票进行区分。本票无“付款人名称”,支票无“收款人名称” 【注意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 |||
| 实际结算金额 | (1)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银行不予受理,该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2)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 ||
| 提示付款 | 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 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 ||
| 商业汇票 | 出票 | 必须记载事项共计七项;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 |
| 付款 | 付款期限 |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
| 提示付款期限 | 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 ||
| 付款责任 | 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 ||
| 贴现 | 计算 |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率×贴现期/360 贴限期: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 【注意】承兑人在异地的,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 |
| 其他 | 贴现到期不获付款,贴现银行可从贴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 ||
| 本票 | 出票 | 必须记载事项共计六项:无付款人名称;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 |
| 付款 |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 ||
| 支票 | 出票 | 必须记载事项共计六项:无收款人名称;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 |
| 授权补记事项:(1)金额;(2)收款人名称 【注意】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 |||
| 签发要求: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 |||
| 罚则: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 |||
| 付款 | 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 ||
| 防伪 | 图案 | 现金支票“梅花”;汇票“兰花”;转账支票“竹”;本票“菊花” | |
| 措施 | “安全线”是2010版汇票、非清分机本票新加入的防伪特征 | ||
【复习方向】本章为税法篇主力章节,各类题型均会考核,且今年新增内容较多,同学们在冲刺阶段,一方面要熟练掌握基本概念和基本计算,另一方面要注意查缺补漏。同时要重点关注的计算以及和消费税的结合考核,本章2013年极有可能考核不定项选择题。
【本章历年各考点考核情况】注:2010年、2011年、2012年无和消费税
| 表一、纳税人(2013年新增) | |||
| 分类 | 标准 | 特殊情况 | 计税规定 |
| 小规模纳税人 | 生产型:50万以下 非生产型:80万以下 | (1)个人(非个体户) (2)非企业性单位 (3)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注意】(1)为必须(2)(3)可选择 | 简易征税; 不得使用专用(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 |
| 一般纳税人 |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 执行税款抵扣制 |
| 表二、征税范围(不考虑营改增)(2013年新增) | ||||||
| 一般范围 |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 【注意】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劳务注意与营业税区分 | |||||
| 视同销售 | (1)委托代销货物;(2)销售代销货物;(3)异地(非同一县市)移送; (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对外”均视同销售 (5)“购进”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 对内行为: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对外行为:投资、分配股利、无偿赠送 【理解要点】税收公平原则;纳税链条的完整;内外有别 | |||||
| 混合销售 | “一项”销售行为 | 混合销售 | 缴 | 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劳务 | ||
| 营业税混合销售 | 缴营业税 | 娱乐场所销售烟、酒、饮料 | ||||
| 特殊的混合销售 | 分别纳税 | 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 ||||
| 兼营 | “多元化”经营 | 不同税种兼营 | 分别核算分别缴纳;未分别核算税务局“核定” | 商场经营美食城 | ||
| 不同税目兼营 | 分别核算分别缴纳;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 | 销售家电;销售音像制品运输公司提供租车服务 | ||||
| 兼营减免税项目 | 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不得”免税、减税 | 生产销售一般药物和避孕药品 | ||||
| 特殊规定 | “货物”期货 | 有形动产 | 缴纳 | |||
| 银行销售金银 | 兼营 | 销售金银缴纳 | ||||
| 死当销售、寄售代销 | 有形动产 | 缴纳 | ||||
| 集邮商品的“生产” | 有形动产 | 缴纳 | ||||
| 集邮商品的销售、报刊发行 | 邮局 | 混合销售 | 缴纳营业税 | |||
| 非邮局 | 有形动产 | 缴纳 | ||||
| 电信单位单独销售电话 | 兼营 | 销售电话缴纳 | ||||
| 表三、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2013年新增) | |||||
| 销项税额 | 销售额 |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 |||
| 不属于价外费用项目 |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指受托方) (3)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 (4)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5)代办保险收的保险费,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注意】价外费用为含的销售额 | ||||
| 价税分离 |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或(1+13%) 【注意】默认含税销售额:(1)零售价;(2)价外费用;(3)普通 | ||||
| 组成计税价格 | 视同销售 | (1)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 (2)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注意】先找本单位同期同类产品平均售价;没有,找其他单位;还没有,组价 | |||
| 进口 | (1)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2)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 ||||
| 特殊 | 包装物押金(区别装物租金) | 区分一般包装物;啤酒、黄酒包装物;白酒和其他酒包装物 | |||
| 折扣销售、销售折让与销售退回 | 区分折扣发生的时点 | ||||
| 以旧换新 | 除金银首饰外不扣减旧货收购价格 | ||||
| 以物易物 | 双方都作购销处理 | ||||
| 进项税额 | 准予抵扣 | 凭票抵扣 | “专用”、进口“专用”缴款书 | ||
| 计算抵扣 | 购进免税农产品、取得运输“普通” 【注意1】免税农产品与烟叶税结合 【注意2】运费的抵扣项目只有“运费”、“建设基金” | ||||
| 不得抵扣 | (1)“外购”货物用于内部消费;(2)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3)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两车一艇);(4)上述项目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5)抵扣凭证不符合规定;(6)按简易办法征收;(7)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注意】(1)(2)为考核重点 | ||||
| 表四、征收管理(2013年新增) | ||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直接收款 | 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 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
| 赊销和分期收款 |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
| 预收货款 | 货物发出的当天 | |
| 委托代销 | 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 |
| 视同销售 | 货物移送的当天 | |
| 进口货物 | 报关进口的当天 | |
| 先开 | 开具的当天 | |
| 纳税地点 | 固定业户 | 机构所在地;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经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外出经营看是否开具“外管证” |
| 非固定业户 | 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 | |
| 进口 | 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 |
| 纳税期限 |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按次纳税 申报、纳税时间:自×××之日起“15日内” 【注意】、消费税纳税期限相同,营业税没有1日、3日的规定 | |
| 表五、营改增(2013年新增) | ||
| 纳税人 |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 |
| 税目 | 交通运输业 | 【注意1】不包括“铁路运输” 【注意2】“程租”、“期租”、“湿租”属交通运输业 “光租”、“干租”属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税目 |
| 现代服务业 (生产型) | 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 | |
| 表六、消费税征税范围(2013年新增) | ||
| 生产 | 生产销售 | “销售时”纳税 |
| 自产自用 |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 |
| 委托加工 | 委托方为纳税人 | 受托方为单位,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 |
| 受托方为个人,由“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缴纳 | ||
| 【注意】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消费税准予抵扣;若用于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 ||
| 进口 | 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 |
| 零售 |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于“零售”环节纳税 | |
| 批发 |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 | |
| 表七、消费税税目与税率(2013年新增) | ||
| 税目 | 酒 | 不包括:“调味料酒” |
| 化妆品 | 不包括:“护肤、护发产品”及演员用的“油彩、上妆油、卸妆油” | |
| 鞭炮、焰火 | 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 |
| 汽车轮胎 | 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 |
| 小汽车 | 不包括:“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上马路);企业购进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 | |
| 【注意】“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的说法 | ||
| 税率 | 比例税率 | |
| 定额税率 | 黄酒、啤酒、成品油 | |
| 复合计征 | 卷烟、白酒 | |
| 【注意】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无论是否分别核算均“从高适用税率” | ||
| 表八、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2013年新增) | ||||
| 从价定率 |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注意】向购货方收取的税款不属于价外费用 | |||
| 从量定额 | 【注意】(1)不要让题目中的价款迷惑;(2)别忘记单位换算问题 | |||
| 复合计征 | 【注意】看到卷烟和白酒,不要忘记计算从量定额部分的消费税 | |||
| 特殊情况 | 通过自设“非核算”门市部销售 | 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数量征税 | ||
| “换、抵、投” | 按最高销售价格 | |||
| 包装物押金 | 【注意】白酒、其他酒和啤酒、黄酒的不同之处 | |||
| 组成计税价格 | 自产自用及进口的组价与相同 | |||
| 委托加工 | (1)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2)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注意】先找“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没有再组价 | |||
| 已纳税款的扣除 | 扣除条件 | (1)必须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2)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 | ||
| 扣除范围 | (1)不包括酒类等产品;(2)不同税目产品不得扣除;(3)纳税环节不同不得扣除;(4)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不得扣除 | |||
| 【注意】与消费税的结合很可能成为今年不定项选择题的命题点 | ||||
| 表九、营业税征税范围(不考虑营改增) | |||
| 一般范围 | 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 | ||
| 视同销售 |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 ||
| 特殊规定 | 水利工程水费 | 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 | 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
| 林木管护劳务 | 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属于“混合销售” | 征收 | |
| 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 | 征收营业税 | ||
| 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 | 免征营业税 | ||
| 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 | 随汽车销售提供,属于“混合销售” | 征收 | |
| 单独提供 | 征收营业税 | ||
|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收入 | 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 | 征收营业税 | |
| 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必然联系 | 按平销返利处理 | ||
| 表十、营业税税目 | |||
| 交通运输业 | 程租、期租、湿租 | 交通运输业 | |
| 光租、干租 | 服务业——租赁业 | ||
| 建筑业 |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 | 建筑业 | |
| 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 | 建筑业 | ||
| 自建 | 自用 | 不征税 | |
| 出售(新建) | (1)销售不动产;(2)建筑业 | ||
| 出售(使用一段时间后) | 销售不动产 | ||
| 出租 | 服务业——租赁业 | ||
| 投资(共担风险) | 不征税 | ||
| 投资(固定收益) | 服务业——租赁业 | ||
| 金融业 | 融资租赁 | 金融保险业 | |
| 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 | 金融保险业 | ||
| (1)货物期货 (2)存款、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 (3)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5)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6)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 | 不征营业税 | ||
保险业 | (1)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 (2)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 | 不征营业税 | |
| 邮电通信业 | “快递” | 邮电通信业 | ||
| 电话“安装和移机” | 邮电通信业 | |||
| 文化体育业 |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 | 文化体育业 | ||
| 经营游览场所 | 文化体育业 | |||
| 有线电视初装费 | 建筑业 | |||
| 广告的播映 | 服务业——广告业 | |||
| “出租”文化场所 | 服务业——租赁业 | |||
| 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 | 服务业——租赁业 | |||
| 娱乐业 | 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 | 娱乐业 | ||
| 服务业 | 代理 | 代理报关业务 | 服务业——代理业 | |
| 餐饮中介 | 服务业——代理业 | |||
| 无船承运业务 | 服务业——代理业 | |||
| 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 | 服务业 | |||
| 金融经纪 | 金融保险业 | |||
| 广告代理 | 服务业——广告业 | |||
旅游 | 在旅游景区经营索道、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 | 服务业——旅游业 | ||
| 租赁 | “转租” | 服务业——租赁业 | ||
| 光租、干租 | 服务业——租赁业 | |||
| “酒店产权式经营” | 服务业——租赁业 | |||
| 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 | 服务业——租赁业 | |||
| 出租文化场所 | 服务业——租赁业 | |||
| 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 | 服务业——租赁业 | |||
| 土地租赁 | 服务业——租赁业 | |||
| 程租、期租;湿租 | 交通运输业 | |||
| 融资租赁 | 金融保险业 | |||
| 出租电影拷贝 | 转让无形资产 | |||
| 广告 | 广告代理 | 服务业——广告业 | ||
| 广告的播映 | 服务业——广告业 | |||
转让无形资产 | “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著作权、商誉 | 转让无形资产 | ||
|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还给土地所有者 | 不征收营业税 | |||
| 投资(共担风险);转让股权 | 不征收营业税 | |||
| 转让在建项目 | 未进入施工阶段 | 转让无形资产 | ||
| 进入施工阶段 | 销售不动产 | |||
| 土地租赁 | 服务业——租赁业 | |||
| 销售不动产 | 投资(共担风险);转让股权 | 不征收营业税 | ||
| 整体转让企业产权 | 不征收营业税 | |||
| 表十一、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算 | ||||
| 一般规定 | 已缴过营业税的预收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允许从当期营业额中减除 | |||
| 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 ||||
| 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 顺序:先看自己→再看别人→组价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 ||||
| 发生退款的已缴纳营业税税款应当退还或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税额中减除 | ||||
| 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可以抵扣税款(专、普均可)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或凭票抵扣 | ||||
| 余额计税 | 交通运输业 | 联运业务、出境换乘 | ||
| 建筑业 | 分包【注意】“建筑劳务”和“装饰劳务”营业额的确定 | |||
| 金融保险业 | 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代收 【注意】无赔偿奖励业务以“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 |||
| 邮电通信业 | 集团客户跨省租线、合作邮递 | |||
| 文化体育业 | 演出 | |||
| 服务业 | 代理业 | 餐饮中介、彩票代售、外事服务、代理报关、无船承运 | ||
| 旅游业 | 无论提供境内旅游还是境外旅游均为余额计税 | |||
| 广告业 | 【注意】扣减“广告发布费”而非广告制作费等 | |||
| 转让土地使用权 | 无论来源为购置还是抵债所得均余额计税 | |||
| 销售“二手房” | ||||
| 个人售房 | 不足5年 | 全额计税 | ||
| 5年以上 | 普通住房 | 免征营业税 | ||
| 非普通住房 | 余额计税 | |||
| 表十二、营业税减免税及征收管理 | ||
| 减免税 | 【口诀】一老和一小;婚姻和死亡;科教文卫体,掐头又去尾;残疾、农业总照顾 | |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一般情况 | 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
| “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 |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
| 无偿赠送 | 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 |
| 自建(新建)销售 | 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
| 纳税地点 | 提供“建筑业”劳务 | 应税劳务发生地 |
|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 | 土地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 | |
| 其他 | 机构所在地 | |
| 纳税期限 | 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按次纳税 | |
【复习方向】本章新增内容较多,难度较大,但考核点相对固定,在冲刺阶段同学们务必将老师提示的重要考点熟练掌握,对教材中难度较大的内容可适当予以取舍,本章同样有可能考核不定项选择题,其中考核企业所得税的可能要大于个人所得税。
【本章历年各考点考核情况】注:2010年、2011年、2012年无企业所得税
| 表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2013年新增) | |||
| 纳税人 | 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注意】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 ||
| 居民企业 | 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 ||
| 非居民企业 | 设立机构、场所 | 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
| 未设立机构场所 | 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 ||
| 【注意】非居民企业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说法错误 | |||
| 表二、企业所得税税率(2013年新增) | ||
| 基本税率 | 25% |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
| 20%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非居民企业 | |
| 优惠税率 | 10% | 执行20%税率的非居民企业 |
| 15% | 高新技术企业 | |
| 20% | 小型微利企业 | |
| 表三、应纳税所得额(2013年新增) | |||||||
|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 |||||||
| 收入 | 【注意】各类型收入的确认时点及金额(会计) | ||||||
| 不征税收入 | (1)财政拨款 (2)依法应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 【注意】与免税收入进行区分,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 | ||||||
| 免税收入 |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
| 税前扣除项目 | 成本 | ||||||
| 费用 | 三项经费 | 职工福利费 | ≤工资薪金总额14% | ||||
| 工会经费 | ≤工资薪金总额2% | ||||||
| 职工教育经费 | ≤工资薪金总额2.5% |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
| 【注意】分别计算,分别扣除 | |||||||
| 保险 | 五险一金 | 准予扣除 | |||||
| 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 | 规定范围内准予扣除 | ||||||
| 企业财产保险 | 准予扣除 | ||||||
| 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 | 准予扣除 | ||||||
| 其他商业保险 | 不得扣除 | ||||||
| 利息 | 企业与银行借款 | 准予扣除 | |||||
| 企业与非金融企业借款 |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准予扣除 | ||||||
| 捐赠 | 必须为“公益性”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 ||||||
| 业务招待费 |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l5%的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 ||||||
| 税金 | 【注意】税金中无、企业所得税 | ||||||
| 损失 | 不包括各种行政性罚款 | ||||||
| 不得扣除的项目 |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注意】区别“银行罚息”与“签发空头支票罚款” (5)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及所有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 ||||||
| 资产类不得扣除项目 | 固定资产 |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 【注意】上述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1)、(5)与会计准则不同,请区别对待 | ||||
| 无形资产 |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 ||||||
| 亏损弥补 | 延续弥补期——“5年” 【注意1】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注意2】境外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机构的盈利 | ||||||
| 表四、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抵免税额(2013年新增) | ||
| 步骤 | 确定境外税前所得额 | (1)题目直接给出税前所得 (2)题目给出分回的利润和国外已纳的税款 (3)题目给出分回的利润和国外所得税税率 |
| 计算抵免限额 | 境外税前所得额×25% | |
| 分国不分项 | 不同国家地区的抵免限额单独计算不混同 | |
| 补税原则 | 多不退但少要补 | |
| 【注意】考试中务必将境内外所得分开计算 | ||
| 表五、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2013年新增) | ||
| 免征 | 农、林、牧、渔、居民企业“500万元”以内的“技术转让”所得 【注意】“渔”指远洋捕捞 | |
| 减半征收 |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居民企业超过500万元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超过部分” | |
| 三免三减半 |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 |
| 执行优惠税率 | (1)部分非居民企业;(2)高新技术企业;(3)小型微利企业 | |
| 加计扣除 | 研发费用 | 加计扣除50% |
| 残疾人工资 | 加计扣除100% | |
|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
| 加速折旧 | (1)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 |
| 减计收入 |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
| 应纳税额抵免 | 投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扣除 | |
| 表六、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2013年新增) | |
| 纳税申报 | 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
|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 | |
| 【注意】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告等 | |
| 表七、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 ||
| 自然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 ||
| 居民 | 有住所、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 | 无限纳税义务 |
| 非居民 | 无住所又不居住、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 | 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
| 【注意1】居住满1年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365天 【注意2】在居住期间“临时离境”的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 ||
| 表八、个人所得税税目 | ||||
| 工资薪金 |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 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征税 | ||
| 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 | 工资薪金所得 | |||
| 离退休人员 | 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 | 免税 | ||
| 其他补贴、奖金、实物 | 工资薪金所得 | |||
| 再就业、 再任职收入 | 工资薪金所得 | |||
| 劳动分红、股票增值权、性股票 | 工资薪金所得 | |||
| 出租车司机 | 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
| 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 | 工资薪金所得 | |||
| 承包承租 | 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 | 工资薪金所得 | ||
| 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承租人所有 |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
| 劳务报酬 | 董事费 | 在本公司或关联企业任职 | 工资薪金所得 | |
| 非任职受雇 | 劳务报酬所得 | |||
| 教师、演员 | 在单位授课、演出 | 工资薪金所得 | ||
| 在外授课、走穴 | 劳务报酬所得 | |||
| 商品营销奖励 | 给本公司雇员 | 工资薪金所得 | ||
| 给非本公司雇员 | 劳务报酬所得 | |||
| 勤工俭学 | 劳务报酬所得 | |||
| 个人兼职 | 劳务报酬所得 | |||
| 稿酬 | 报社、杂志社 | 记者、编辑 | 工资、薪金所得 | |
| 其他岗位 | 稿酬所得 | |||
| 出版社 | 专业作者 | 稿酬所得 | ||
| “次” | 出版、加印算一次;再版算一次;连载算一次;分次支付合并计税 | |||
| 特许权使用费 | 作者拍卖“手稿原件或复印件”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
| 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 | ||||
| 编剧取得的“剧本使用费” | ||||
| 表九、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 |||||
| 征税项目 | 计税依据和费用扣除 | 税率 | 计税方法 | 计税公式 | |
| 工资薪金所得 |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收入-3500(4800)元 |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 按月计税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
| 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一个月工资单独计算(找税率、定税额) | |||||
|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 |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 按年计征 | ||
|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 | ||||
| 劳务报酬所得 |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注意】修缮费的扣除问题 | 20%比例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10%) | 按次纳税特殊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实行超额累进加征;稿酬所得减征30%;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劳务报酬所得超额累进加征:(略) 稿酬所得减征: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 | |
| 稿酬所得 | |||||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
| 财产租赁所得 | |||||
| 财产转让所得 |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原值及合理费用 | ||||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按收入总额计税,不扣费用 | ||||
| 偶然所得 | |||||
| 其他所得 | |||||
| 捐赠扣除 | 限额扣除 | 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
| 全额扣除 | 红十字、农村义务教育、青少年 | ||||
| 特别提示 | 注意与税收优惠的结合 | ||||
| 表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 |
| 能结合计算考核的 |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
| 保险赔款 | |
| 退休工资 | |
| 三险一金 | |
|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 |
| 储蓄存款利息 | |
| 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 | |
| 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 | |
| 其他 |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
| 省级、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 |
|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 |
|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 |
| 表十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 ||
| 自行申报 |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 |
| 纳税期限 | 次月“15日内” | |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 |
| 年所得12万以上 | 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 | |
| 纳税地点 | 一般情况 | 收入来源地 |
| 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 | 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申报纳税 | |
| 境外所得 | 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申报纳税 | |
【复习方向】本章内容琐碎,但考核比较基本,在冲刺阶段不要再去研究相对复杂的计算,请同学们以基础知识为主,适当关注计算与税收优惠的结合,同时注意不同税种的横向比较。
【本章历年各考点考核情况】注:2010年、2011年、2012年无关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
| 表一、关税(2013年新增) | ||||
| 纳税人 |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入境物品的所有人或持有人、进口个人邮件的收件人(受益人或所有者) | |||
| 应纳税额计算 | 完税价格×税率 | |||
| 关税完税价格 | 计入 | (1)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货款 (2)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 (3)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 (4)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 ||
| 不计入 | (1)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 (2)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3)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 |||
| 滑准税 | 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价格越高,税率越低” | |||
| 税收优惠 | (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国际组织、外国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 |||
| 表二、房产税 | ||
| 纳税人 | 【总原则】受益人纳税(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注意】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 |
| 应纳税额计算 | 从价计征 |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
| 从租计征 |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 |
| 税收优惠 | 个人出租住房用于居住,减按4%的税率征收 | |
| 【房产原值】(1)不减除折旧;(2)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计入房产原值;(3)以房产投资联营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
| 税收优惠 |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提示】其他为自××ד之次月”起; | |
| 表三、契税 | ||
| 纳税人 |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 |
| 征税范围 |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注意】(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2)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 |
| 应纳税额计算 |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 |
| 计税价格 | 买卖——成交价格;赠与——市场价格;交换——价格差额;划拨土地出售——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 |
| 【特别注意】交换价格不相等,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免征契税 | ||
| 表四、土地 | ||
| 征税范围 | 出让与转让 | 出让(不征);转让(征) |
| 赠与 | 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通过相关机构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不征);赠与其他人(征) | |
| 投资联营 | 双方都是一般企业(不征);有一方为房地产企业(征) | |
| 房屋交换 | 个人互换住房(不征);企业互换(征) | |
| 【提示】其他规定可通过常识判断,依据为房屋权属是否发生转移且有增值 | ||
| 税收优惠 |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超过20%的全额征收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 【注意】因上述原因而“自行转让”比照国家收回处理 (3)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 (4)居民个人转让住房免征土地 | |
| 清算 | 应当清算 |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
| 可以清算 |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清算手续 | |
| 表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 ||
| 纳税人 | 受益人纳税 | |
| 应纳税额计算 |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面积×定额税率 | |
|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 已测定——以“测定”面积为准 未测定——以“证书确定”面积为准 没证书——“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核发证书后再作调整 | |
| 税收优惠 | 一般规定 |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记忆提示】1-4非经营行为;5-7国家鼓励行为 【注意】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 特殊规定 | (1)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征 (3)企业厂区内(包括办公区、生活区、绿化带等)——征 企业厂区外——不征 | |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自XXX之“次月”起 | |
| 表六、车船税 | |||
| 纳税人 | 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拥有并使用) | ||
| 应纳税额计算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 ||
| 计税依据 | 乘用车、客车和摩托车 | 辆 | |
| 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 | 整备质量(自重)每吨 | ||
| 机动船舶 | 净吨位每吨 | ||
| 非机动驳船、拖船(减半) | |||
| 游艇 | 艇身长度每米 | ||
| 【注意】购入当年不足1年的自纳税义务发生“当月”按月计征 | |||
| 税收优惠 | 农业生产 | 捕捞、养殖渔船 | |
| 车辆 | 、武装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白牌)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黑牌) | ||
| 表七、印花税 | |||
| 纳税人 | 书立 | 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 【注意】立合同人指合同当事人,不包括: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 |
| 领受 | 领受人 | ||
| 使用 | 使用人 | ||
| 征税范围 | 【记忆口诀1】千一猪管饱、万三狗见鸡、万五赢家运产茶+借款合同 【记忆口诀2】房加地,商加利,营业执照中间系 | ||
| 应纳税额计算 | 从价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 |
| 计税依据 | 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 ||
| 资金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经营期间金额不变不再纳税,金额增加差额纳税 | |||
| 定额 | 非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按5元一本贴花 | ||
| 表八、资源税 | |||
| 征税范围 | 原油 | 天然原油 | 征 |
| “人造”石油 | 不征 | ||
|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 免税 | ||
| 天然气 | 专门或与原油同时开采 | 征 | |
| 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 不征 | ||
| 煤炭 | 原煤 | 征 | |
| “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 不征 | ||
| 其他非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矿原矿;固体盐、液体盐 | 征 | ||
| 应纳税额计算 | 从量 |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定额税率 | |
| 计税数量 | 销售——“销售数量” | ||
| 自用—移送使用时的“自用数量” | |||
| 从价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原油、天然气) | ||
| 表九、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 ||
| 城建税 | 教育费附加 | |
| 税率 | 7%(市区);5%(县城);1%(其他) | 3% |
| 【注意】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三税,城建税适用“受托方所在地”税率 | ||
| 计税依据 | 纳税人“实缴”的“三税”税额 | |
| 应纳税(费)额 | 应纳税额=(实缴+消费税+营业税)×适用税(费)率 | |
| 减免税 | (1)进口不征;(2)出口不退;(3)“三税”减免,同时减免;(4)对“三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除另有规定外,“城、教”不予退还 | |
| 表十、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2013年新增) | |||
| 船舶吨税 | 纳税人 | 应税船舶负责人 | |
| 征税范围 | 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船舶 | ||
| 计税依据 | 净吨位 【注意】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减半征收 | ||
| 税率 | 采用定额税率,按吨位和停靠时间实行复式税率 【注意】我国国籍以及与我国签订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应税船舶有税率优惠 | ||
| 征税机关 | 海关 | ||
| 车辆购置税 | 纳税人 | 以各种方式取得车辆并“自用”的单位和个人 | |
| 应纳税额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计税依据同) | ||
| 纳税环节 | 在向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注意】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税务机关可以“通知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 ||
| 耕地占用税 | 征税范围 | 占用耕地(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鱼塘)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 | |
|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不征税 | |||
| 税收优惠 |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 ||
|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税 | |||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经批准 | 收到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 |
| 未经批准 | 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 ||
| 烟叶税 | 纳税人 | 收购烟叶的单位(包括受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 | |
| 征税范围 | 晾晒烟叶(包括名录内和名录外)、烤烟叶 | ||
| 计税依据 | 收购价款+价外补贴(收购价款的10%) | ||
【复习方向】本章内容相对简单,复习难度较小,所占分值不高,同学们需注意时间性考点及注意区分核定应纳税额、税收担保、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考点透析】
| 表一、税务登记 | ||
| 范围 |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注意】即使是免税的和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 |
| 税务登记证 | 必须提供 | 开立银行账户、领购 |
| 应当出示 | 办理其他与“税”有关的事项 | |
| 互相登记 | 纳税人开立或变更银行账户,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 |
| 登记 | 开业 | 时间:自×××之日起30日内 提供文件:(1)营业执照;(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组织机构代码证;(4)法人身份证 |
| 变更 | 时间: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 【注意】与开业登记相同,都是先工商后税务 | |
| 注销 | 时间:自×××之日起15日内 【注意】顺序:先税务后工商 | |
| 停、复业 | 身份——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时间——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纳税义务——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 |
| 外出经营 | 《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 |
| 表二、证、账、表管理 | ||||
| 账簿设置 | 纳税人 | 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 | ||
| 扣缴义务人 | 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 |||
| 制度报备 |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 |||
| 档案保管 | 证、账、表及其他涉税资料应保存“10年”,法律、行规另有规定除外 | |||
| 管理 | 领购 | 提供证件 | 经办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财务印章或专用章的印模 | |
| 代开 | 凭购销合同、经办人身份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 |||
| 异地领购 | 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 | |||
| 开具 | “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 |||
| 不得虚开(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即为虚开)(2013年新增) | ||||
| 绝对禁止 |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3)拆本使用;(4)扩大使用范围;(5)以其他凭证代替使用;(6)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出入境 | |||
| 相对禁止 | “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殊情形外”,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 | |||
| 保管 | 已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 |||
| 表三、纳税申报 | ||
| 自行申报 | 传统方式 | |
| 邮寄申报 | 以邮政部门“寄出地”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 |
| 数据电文申报 | 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实际申报日期 | |
| 其他 | 简易申报 | 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 |
| 简并征期 | ||
| 【注意】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享受减、免税待遇,在减税、免税期间的均应当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 ||
| 延期申报 | 不可抗力 | 无需申请直接延期,税务机关事后查明、核准 |
| 其他原因 | 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核准 | |
| 预交税款 | 多缴:退,但不支付利息;少缴:补,但不支付滞纳金 | |
| 表四、税款征收 | ||||
| 征收方式 |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 |||
| 征收措施 | 核定应纳税额 | 核定情形 | 【记忆提示】核定的情形要么没账要么相当于没账 【注意】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 |
| 核定方法 |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注意】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 |||
| 滞纳金 | 计算公式 | 滞纳金=应纳税款×滞纳天数×0.5‰ | ||
| 滞纳天数 | 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 |||
| 担保 | 情形 |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财产的迹象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 | ||
| 范围 | 税款;滞纳金;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 |||
| 保全 | 前提 |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或不能提供担保 | ||
| 具体措施 |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
| 强制执行 | 前提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 ||
| 具体措施 |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不包括罚款) | |||
| 保全与强制执行的共同特征 | 批准 |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 | ||
| 不适用 |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单价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 |||
| 【注意】税收保全措施并非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必经前置程序 | ||||
| 阻止出境 | ||||
| 表五、税务检查 | ||
| 权利 | 查账、场地检查、责成提供资料、询问、交通邮政检查、存款账户检查 | |
| 注意 | 场地检查 | 不能进入生活场所 |
| 存款账户检查权 |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 | |
|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 ||
| 表六、税务行政复议——必经复议 | ||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 ||
| 征税行为 | 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 | 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
| 税款征收方式 | 征收税款(查账、查定、查验、定期定额)、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 | |
| 加收滞纳金 | ||
| 表七、税收法律责任 | ||
| 税务登记 | 不办理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由税务机关提请工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
|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未按照规定使用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纳税申报 |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不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偷税) |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逃税与偷税 | 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 | |
| 以造假或不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 ||
| 抗税 与骗税 | 暴力、威胁 | 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 | ||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