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案件类型 | 管辖范围 |
内 民 商 事 案 件 | 1、诉讼标的金额为8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2、有关信用证纠纷案件; 3、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和期货纠纷案件; 4、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履行职能相关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5、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能相关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6、涉及破产企业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7、撤销终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 8、仲裁条款效力确认案件、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 9、仲裁财产和证据保全案件(诉讼标的在人民币8000万元以上); 10、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异议之诉; 11、本院终审生效的案外人撤销之诉。 |
| 涉 外 民 商 事 案 件 | 1、诉讼标的金额为600万元(含本数)以上2亿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 2、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 3、外国委托送达的案件; 4、仲裁财产和证据保全案件(当事人具有涉外因素,且标的在人民600万元以上)。 |
| 知 识 产 权 案 件 | 1、诉讼标的金额为1亿元以下5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院辖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2、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驰名商标认定案件; 3、不正当竞争的案件; 4、在本市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
| 行 政 案 件 | 1、对确认发明专利权及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区级以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区级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不服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的案件; 4、对直属行政机关驻粤外派机关(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5、对省直属厅(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的案件等。 6、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
| 执 行 案 件 | 1、本院一审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2、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在深圳的仲裁裁决的执行。 |
| 申 请 再 审 案 件 | 1、对各区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 2、对我院判决生效的行政或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 3、对基层生效的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经基层再审审查处理后,申请人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案件; 4、对我院生效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民事判决、裁定不服,且选择向我院申请再审的案件; 5、市提起抗诉的案件; 6、省指令再审的案件。 |
| 诉讼费缓、减、免案件 | 1、上诉至我院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上诉费缓、减、免的案件; 2、本院受理的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缓、减、免的案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