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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要求规范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2 03: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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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要求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1总则1.0.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法规,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目标,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以焚烧方法处理生活垃圾的新建工程。本规范不适用于有毒、有害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理工程。1.0.3生活垃圾焚烧工程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垃圾收集与处置以及焚烧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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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1总则1.0.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法规,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目标,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以焚烧方法处理生活垃圾的新建工程。本规范不适用于有毒、有害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理工程。1.0.3生活垃圾焚烧工程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垃圾收集与处置以及焚烧技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2

1  总  则

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法规,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目标,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以焚烧方法处理生活垃圾的新建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毒、有害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理工程。

1.0.3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垃圾收集与处置以及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

1.0.4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做到焚烧技术先进、运行可靠、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垃圾焚烧热能应充分加以利用。

1.0.5  采用焚烧技术处理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的工程建设,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生活垃圾municipal solid waste(MSW)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生活垃圾、集市贸易与商业垃圾、公共场所垃圾、街道清扫垃圾及企事业单位垃圾等。

2.0.2  垃圾焚烧锅炉  waste incineration boiler

垃圾焚烧炉和利用垃圾焚烧释放的热能进行有效换热,并产生蒸汽或热水的热力设备的统称。

2.0.3  低位热值  low heat value (LHV)

单位质量垃圾完全燃烧时,当燃烧产物回复到反应前垃圾所处温度、压力状态,并扣除其中水分汽化吸热量后,放出的热量。

2.0.4  焚烧速率rate of burning

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的垃圾焚烧量。又称炉排机械负荷。

2.0.5  炉排热负荷heat intensity per grate area

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内焚烧垃圾的发热量。

2.0.6  连续焚烧方式continuous incineration

通过送料器连续运动,将垃圾投入垃圾焚烧炉内进行焚烧的作业方式。

2.0.7  焚烧线  incineration line

对垃圾进入垃圾焚烧装置,经过焚烧变成炉渣排出和垃圾热能的转换,以及产生烟气的净化等垃圾处理过程所需要的全部工程设施的总称。

2.0.8  燃烧室 combustion chamber

垃圾焚烧锅炉内的垃圾燃烧空间。包括垃圾在炉床上干燥、燃烧、燃尽过程和燃烧过程中生成的可燃气体与可燃颗粒物燃烧过程所占据的全部空间。

2.0.9  飞灰稳定化flyash stabilization

使飞灰转化为非危险废物的处理过程。

2.0.10  飞灰固化  flyash solidification

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使飞灰稳定化的处理过程。

2.0.11  垃圾焚烧锅炉热效率  thermal efficiency of waste incineration boiler

垃圾焚烧锅炉输出的热量与输入的总热量之比。

2.0.12  炉渣热灼减率  loss of ignition

焚烧垃圾产生的炉渣在600±25℃保持3h条件下,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烘干后的原始炉渣质量的百分比。

2.0.13  烟气净化系统  flue gas cleaning system

对烟气进行净化处理所采用的各种处理设施组成的系统。

2.0.14  二噁英类  dioxins

多氯代二苯并一对一二噁英(PCDDs)、多氯代二苯并呋喃 (PCDFs)等化学物质的总称。

2.0.15  渗沥液  leach ate

垃圾储存过程中渗沥出的液体。

3  垃圾产生量与特性分析 

3.1 垃圾产生量

3.1.1  垃圾产生量应按实际重量统计与核定。

3.1.2  垃圾产生量的计算及预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产量计算及预测方法(CJ/I 106)中的有关规定。   

3.2 垃圾特性分析

3.2.1垃圾特性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物理性质:物理组成、容重、尺寸;

2  工业分析:固定碳、灰分、挥发分、水分、灰熔点、低位热值;

3  元素分析和有害物质含量。

3.2.2  垃圾物理成分应由下列项目构成:

1  有机物:厨余、纸类、竹木、橡(胶)塑(料)、纺织物;

2  无机物:玻璃、金属、砖瓦渣土;

3  其他。

3.2.3  垃圾采样应具有代表性,特性分析结果应具有合理性。

3.2.4  垃圾采样和特性分析,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CJ/T 3039)中的有关规定。

3.2.5  垃圾元素分析与测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元素分析包括:碳(C)、氢(H)、氧(O)、氮(N)、硫(S)、氯(C1)。

2  垃圾元素测定的样品粒度应小于0.2mm。

3.2.6  垃圾元素分析可采用经典法或仪器法测定。采用经典法测定垃圾元素分析成份值时,可按煤的元素分析方法进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的有关规定;采用仪器法测定元素分析成分值时,应按各类仪器的使用要求确定样品量。

4  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

4.1  垃圾焚烧厂规模

4.1.1  垃圾焚烧厂应包括:接收、储存与输送系统、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垃圾热能利用系统、残渣处理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电气系统,垃圾焚烧厂生产过程中输入与输出各类物质的计量装置,以及油品供应、压缩空气供应和化验、机修等其他辅助系统。

4.1.2  垃圾焚烧厂服务区的范围、垃圾焚烧的规模和生产管理、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应根据垃圾总产生量、分布情况及发展规划确定。

4.1.3  采用连续焚烧方式的新建厂宜设置2~4台垃圾焚烧炉。

4.1.4  垃圾焚烧厂的规模宜按下列规定分类:

1  I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1200t/d以上;

2  II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大于600~1200t/d (含1200t/d);

3  III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大于150~600t/d(含600t/d);

4  IV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50~150t/d(含150t/d)。

4.2  厂址选择

4.2.1  厂址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认定。

4.2.2  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服务区域、转运能力、运输距离等因素。

4.2.3  厂址应选择在生态资源、地面水系、机场、文化遗址、风景区等敏感目标少的区域。

4.2.4  厂址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2  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需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3  厂址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

4  厂址选择时,应同时确定炉渣、飞灰处理与处置的场所。

5  厂址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6  厂址附近应有必须的电力供应。对于利用垃圾热能发电的垃圾焚烧厂,其电能应易于接人地区电力网。

7  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的垃圾焚烧厂,生产蒸汽的蒸汽管网输送距离不宜大于4km;生产热水的热水管网输送距离不宜大于l0km。

4.3  全厂总图设计

4.3.1  垃圾焚烧厂的全厂总图设计,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水、排水、污水处理、防洪、排涝等设施,特别是垃圾热能利用的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4.3.2  垃圾焚烧厂的人流和物流的出、人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的有关要求,人流、物流应分开,并应方便垃圾运输车的进出。

4.3.3  垃圾焚烧厂的附属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应根据社会化服务原则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4.4  总平面布置

4.4.1  垃圾焚烧厂应以垃圾焚烧厂房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垃圾处理流程合理安排。

4.4.2  III类、IV类垃圾焚烧厂的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宜与垃圾焚烧厂房合并建设。

4.4.3  使用燃料油点火或助燃的垃圾焚烧厂,油库、油泵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中的有关规定。

4.4.4  使用城镇燃气点火或助燃的垃圾焚烧厂,采用的燃气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的有关规定。

4.4.5  地磅房应设在垃圾焚烧厂出人口处,并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与厂界的距离应大于一辆最长车的长度且宜为直通式。

4.4.6  垃圾焚烧厂的洗车设施,宜位于厂出口附近处。

4.5  厂区道路

4.5.1  垃圾焚烧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绿化及各种管线的敷设要求。

4.5.2  垃圾焚烧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垃圾焚烧厂房外应设消防道路,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3.5m。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

4.5.3  通向垃圾卸料平台的坡道,为双向通行时,宽度不宜小于8m;单向通行时,宽度不宜小于4m。坡道中心圆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5m,纵坡不宜大于8%。圆曲线处道路的加宽应根据通行车型确定。

4.5.4  临时停车场可设在厂区物流出口或入口附近处。

4.6  绿  化

4.6.1  垃圾焚烧厂的绿化布置,应符合全厂总设计要求,合理安排绿化用地。

4.6.2  厂区的绿化覆盖率应与当地城市绿化规定相协调,且不应小于30%。

4.6.3  厂区绿化应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

5  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

5.1  一般规定

5.1.1  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系统包括:垃圾称量设施、垃圾卸料平台、垃圾卸料门、垃圾池、垃圾抓斗起重机、粗大垃圾破碎和垃圾池内的其他必要设施。

5.1.2  粗大垃圾破碎机的设置应根据垃圾收集、运输状况确定。

5.2  垃圾接收

5.2.1  垃圾焚烧厂应设置汽车衡。设置汽车衡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I类、II类垃圾焚烧厂设置2~3台;

2  III类垃圾焚烧厂设置1~2台;

3  IV类垃圾焚烧厂设置1台。

5.2.2  垃圾称量系统应具有称重、记录、传输、打印与数据处理功能。

5.2.3  汽车衡规格应按垃圾车最大满载重量的1.7倍、称量精度20kg确定。

5.2.4  垃圾卸料平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向通行时,纵深不宜小于15m;双向通行时,纵深不宜小于18m;

2  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  有充足的采光;

4  有卫生防护措施。

5.2.5  垃圾池卸料口处应设置垃圾卸料门。垃圾卸料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卸料门应满足耐腐蚀、强度好、寿命长、开关灵活的性能要求。

2  垃圾卸料门的数量,应以维持正常卸料作业和不堵车为原则,且不应少于3个。

3  垃圾卸料门的宽度不应小于最大垃圾车宽加1.2m,高度应满足顺利卸料作业的要求。

4  垃圾卸料门的开闭应与垃圾抓斗起重机的作业相协调。

5.2.6  垃圾池卸料口处必须设置车挡、事故报警及其他安全设施。

5.3  垃圾储存与输送

5.3.1  垃圾池有效容积应按3~5d额定垃圾焚烧量确定。垃圾池宽度不应小于抓斗最大张角直径的2.5倍。

5.3.2  垃圾池应处于负压状态,并应设照明、消防、事故排烟及停炉时的通风装置。

5.3.3  与垃圾接触的垃圾池内壁,应有防渗、防腐蚀措施,应平滑耐磨、抗冲击。垃圾池底应有不小于2%的纵向坡度。

5.3.4  垃圾池应设置可靠的垃圾渗沥液收集设施。

5.3.5  垃圾抓斗起重机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抓斗起重机的配置应满足作业要求,且不宜少于2台;

2  抓斗应有计量功能;

3  应设置备用抓斗;

4  应有防止垃圾抓斗起重机碰撞的措施;

5  宜采用不低于半自动的控制方式。

5.3.6  垃圾抓斗起重机控制室,应有密闭、安全防护的观察窗。

9  电气系统

9.1  一般规定

9.1.1  垃圾焚烧厂生产的电力应接入地区电力网,其接入电压等级应根据垃圾焚烧厂的建设规模、汽轮发电机的单机容量及地区电力网的具体情况确定。有发电机电压直配线时,发电机额定电压应根据地区电力网的需要,采用6.3kV或10.5kV。

9.1.2  需要由电力系统经主变压器倒送电,当电压不满足厂用电条件时,变压器可采用有载调压的方式。

9.1.3  发电机电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

9.1.4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时,发电机和励磁系统选型,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透平型同步电机技术要求》(GB/T 70)和《同步电机励磁系统》(GB/T7409.1~7409. 3)的有关规定。

9.1.5  高压配电装置、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过电压保护和接地的技术要求,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2)、《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和《交流电气装置接地》(DL/T621)的有关规定。

9.2  厂用电系统

9.2.1  垃圾焚烧厂用电接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压厂用电压可采用6kV或10kV。设有发电设备时,高压厂用电压宜与发电机额定电压相同。

2  高压厂用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接线,接于每段高压母线的垃圾焚烧锅炉的台数不宜大于4台。

3  低压厂用母线应采用单母线接线。每条焚烧线宜由一段母线供电,并宜设置焚烧线公用段,每段母线宜由1台变压器供电。

4  当全厂有2个及以上相对的、可互为备用的高压厂用电源时,不宜设专用高压厂用备用电源。当无发电机母线时,应从高压配电装置母线中电源可靠的低一级电压母线引接,并应保证在全厂停电情况下,能从电力系统取得足够电力。当技术经济合理时,专用备用电源也可从外部电网引接。

5  厂区高压备用变压器的容量,应根据焚烧线的运行方式或要求确定。厂区低压备用变压器的容量,应与最大一台低压厂用工作变压器容量相同。

6  高压厂用电系统接地电容电流小于7A时,中性点接地可采用高阻接地方式或不接地方式;当接地电容电流大于等于7A时,中性点接地可采用低阻接地方式或不接地方式。

7  发电机与主变压器为单元连接时,厂用分支上应装设断路器。

8  接有I类用电负荷的高压和低压厂用母线,应设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采用专用备用方式时,应装设自动投入装置。接有II类用电负荷的高压和低压厂用母线,备用电源宜采用手动切换方式。III类用电负荷可不设备用电源。

9  低压厂用工作变压器数量为6台及以上时,低压厂用备用变压器可设置2台。

10  厂用变压器的选择,应使厂用工作电源与备用电源接线组别一致,低压厂用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接线组别宜为D,ynll型。

11  低压厂用电接地应采用TN-C-S或TN-S系统。

9.2.2  垃圾焚烧厂宜装设一组蓄电池。蓄电池组的电压宜采用220V,接线方式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在蓄电池组负荷统计中,对断路器合闸冲击负荷,应按随机负荷统计。在与电力系统连接的条件下选择蓄电池容量时,交流厂用电事故停电时间宜按1h计;供交流不停电电源的直流负荷计算时间可按0.5h计。

9.3  二次接线及电测量仪表装置

9.3.1  电气网络的电气元件控制宜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控制室的电气元件控制,宜采用与工艺自动化控制相同的控制水平及方式。

9.3.2  6kV或10kV室内配电装置到各用户的线路和供辅助车间的厂用变压器,宜采用就地控制方式。

9.3.3  采用强电控制时,控制回路应设事故报警装置。断路器控制回路的监视,宜采用灯光或音响信号。

9.3.4  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应设闭锁装置。

9.3.5  焚烧厂采用分散控制系统时,电气元件的监控宜进入计算机控制系统。

9.3.6  电气测量仪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3)的有关规定。

9.3.7  与电力网连接的联络线出口处应设置能满足电网四象限关口电度表。

9.4  照明系统

9.4.1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有关规定。

9.4.2  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应采用分开的供电系统,并宜采用下列供电方式:

1  正常照明电源,当低压厂用电的中性点为直接接地系统时,应由动力和照明网络共用的低压厂用变压器供电。事故照明宜由蓄电池组供电。

2  垃圾焚烧厂房的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间以及远离垃圾焚烧厂房的工作场所的事故照明,宜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

3  生产工房内安装高度低于2.2m的照明灯具及热力管沟、电缆通道内的照明灯具,宜采用24V电压供电。

4  手提灯电压不应大于24V,在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金属接地面上工作时,手提灯电压不应大于12V。

5  烟囱上装设的飞行标志障碍灯,应根据焚烧厂所在地航管部门要求确定。当烟囱顶部高出周围地面或附近建筑物的顶部45m以上时,必须在中间层加设障碍物灯;中间层灯与顶部灯,纵向间距不应大于45m。

9.5  电缆选择与敷设

9.5.1  电缆选择与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9217)的有关规定。

9.5.2  垃圾焚烧厂房及辅助厂房的电缆敷设,应采取有效的阻燃、防火封堵措施。易受外部着火影响区段的电缆,应采取防火阻燃措施。

9.5.3  同一路径中,全厂公用重要负荷回路的电缆应采取耐火分隔,或采取分别敷设在互相的电缆通道中的措施。

9.6  通  信

9.6.1  厂区通信设备所需电源,宜与系统通信装置合用电源。

9.6.2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并与地区电力网联网时,是否装设为电力调度服务的专用通信设施,应与当地供电部门协调。

10  自动化控制

10.1  一般规定

10.1.1  垃圾焚烧厂的自动化控制,必须适用、可靠,应根据垃圾焚烧设施特点设计。应满足设施安全、经济运行和防止对环境二次污染的要求。

10.1.2  垃圾焚烧厂的自动化系统,应采用成熟的控制技术和高可靠性、性能价格比适宜的设备和元件。设计中采用的新产品、新技术,应在垃圾焚烧厂有成功运行的经验。

10.2  自动化水平

10.2.1  垃圾焚烧处理应有较高的自动化水平,应能在少量就地仪表和巡回检查配合下,在控制室由分散控制系统实现对垃圾焚烧线、垃圾热能利用及辅助系统的集中监视和分散控制。

10.2.2  垃圾焚烧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宜包括焚烧线控制系统、热力与汽轮发电机组控制系统、车辆管制系统、公用工程控制系统和其他必要的控制系统。

10.2.3  对不影响整体控制系统的辅助装置,可设就地控制柜,必要时可设就地控制室,但重要信息应送至控制室。

10.2.4  焚烧线的重要环节,应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

10.3  分散控制系统

10.3.1  垃圾焚烧厂的热力系统、发电机-变压器组、厂用电源的监视及程序控制,应进行集中监视管理和分散控制。焚烧线的控制系统可由设备供货商提供控制系统,但应与控制室的分散控制系统通信,实现集中监控。

10.3.2  分散控制系统的功能,应包括数据采集、模拟量控制、顺序控制及热工保护。

10.3.3  分散控制系统的处理机、通信总线、电源,应有冗余配置。监控级应具有互为热备的操作员站,控制级应有冗余配置的控制站。

10.3.4  系统的响应时间应能满足设施安全运行和事故处理的要求。

10.3.5  对重要参数的报警和显示,可设光字牌报警器和数字显示仪。

10.3.6  应设置于分散控制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

10.4  检测与报警

10.4.1  垃圾焚烧厂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主体设备和工艺系统在各种工况下安全、经济运行的参数;

2  辅机的运行状态;

3  电动、气动和液动阀门的启闭状态及调节阀的开度;

4  仪表和控制用电源、气源、液动源及其他必要条件的供给状态和运行参数;

5  必需的环境参数。

10.4.2  计算机监视系统的全部测量数据、数据处理结果和设施运行状态,应能在显示器显示。

10.4.3  应对焚烧烟气中的烟尘、氯化氢、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氧或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污染物实现在线监测。

10.4.4  燃气调压间或液化气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10.4.5  重要检测信号应选用双重化的输入接口。

10.4.6  必要时,各工艺系统、设备可设置就地显示仪表,但不应使用对人体有危害的仪表。

10.4.7  控制室内不应引入油、水、汽的一次仪表。

10.4.8  热工报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艺系统主要工况参数偏离正常运行范围;

2  保护和重要的联锁项目;

3  电源,气源发生故障;

4  热工监控系统故障;

5  主要辅机设备故障。

10.4.9  重要工艺参数报警信号源,应直接引自一次仪表。

10.4.10  计算机监视系统功能范围内的全部报警项目应能在显示器上显示并打印输出。

10.4.11  当采用常规仪表报警时,其信号不应取自分散系统。报警器应具有闪光、音响和人工确认、试灯、试音功能。

10.5  保护和联锁

10.5.1  各工艺系统、设备保护用的接点宜单独设置发讯元件,不宜与报警等其他功能合用。接点应有防误动、拒动措施。重要保护的一次元件应多重化。

10.5.2  主体设备和工艺系统的重要保护动作时,应有事件顺序记录和运行信号显示。

10.5.3  主体设备和工艺系统保护范围及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10.5.4  直接用于停炉、停机保护的信号,宜采用信号“三取二”方案。快速投入主蒸汽旁路系统应作为机组热工保护手段之一。

10.5.5  继电器保护宜采用直流电源或交流不间断电源。当采用分散控制时,保护动作响应时间应满足设备安全运行和事故处理的要求。保护系统应有的输入/输出(I/O)通道和隔离措施,并宜冗余配置。

10.5.6  焚烧垃圾锅炉与辅助燃烧器的联锁,应直接通过硬接线由故障安全系统执行。

10.5.7  去除酸性污染物的反应器出口温度联锁系统、垃圾焚烧锅炉炉膛出口烟气温度联锁系统等重要联锁回路,宜采用3选2安全逻辑判断。

10.5.8  设有备用设备的系统,当运行设备事故跳闸时,应有启动备用设备的联锁装置。

10.6  自动控制

10.6.1  自动控制的主要内容应根据垃圾焚烧厂的规模、各工艺系统设置情况确定。

10.6.2  重要调节参数的一次仪表可双重化设置。

10.6.3  手/自动切换,应为双向无扰动切换。

10.7  电源与气源

10.7.1  仪表和控制用电源的电压等级不应大于220V。进入机柜的交、直流电源应安全可靠,符合仪表和控制系统的用电要求,并为互相自动切换,互为备用的两路专用电源。电量宜按照装机容量的1.2-1.5倍估算。配电箱应设两路380V/220V电源进线。

10.7.2  仪表和控制用电源应配置不间断电源,不间断时间宜维持30-60min。

10.7.3  采用气动执行机构时,气源品质和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自动化仪表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4830)的有关规定。

10.7.4  仪表气源应有专用贮气罐。贮气罐容量应能维持10~15min的耗气量。仪表气源的耗气量应按总仪表额定耗气量的2倍估算。

表13.2.12   一般性生产区域的均布活荷载标准值

序号名  称

标准值kN/m2

1烟气净化区平台8~10

2垃圾焚烧锅炉楼面8~12

3垃圾焚烧锅炉地面10
4除氧器层楼面4
5垃圾卸料平台15~20

6汽机间集中检修区域地面15~20

7汽机间其他地面10
8汽轮发电机检修区域楼板和汽机基础平台10~15

9汽轮发电机岛中间平台4
10控制室4
1110kV及10kV以下开关室楼面

4~7

1235kV开关室楼面

8
13110kV开关室楼面

8~10

14化验室3
  注:①表中未列的其他活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 9)的规定选用。

②表中不包括设备的集中荷载。

③当设备荷载按静荷载计算时,以安装和检修荷载为主的平台活荷载,对主梁、柱和基础可取折减系数0.70~0.85,但折减后的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4kN/m2,地基沉降计算时,该活荷载的准永久值系数可取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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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要求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1总则1.0.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法规,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目标,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以焚烧方法处理生活垃圾的新建工程。本规范不适用于有毒、有害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理工程。1.0.3生活垃圾焚烧工程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垃圾收集与处置以及焚烧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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