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备案类别:事先备案类
(一)规定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优惠条件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6号)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2.企业从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属于并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相关条件、技术标准、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
3.企业同时从事不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
4.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不得享受。
(三)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条、第条;财税〔2008〕46号;财税〔2008〕116号;国税发〔2009〕80号。
(四)附报资料
纳税人自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1.有权核准的及投资主管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确认文件;
2.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3.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4.减免税项目所得明细表;
5.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和明细账复印件;
6.在优惠期限内项目权属发生变动时提供变动情况说明及转让方已享受减免的情况;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收优惠事项备案书
所属年度 编号
| 纳税人名称 | 注册类型 | |||
| 税务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案理由及依据 | ||||
| 备案事项 | 项 目 | 所属期限 | 发生(预计)额 | 优惠(预计)金额 |
| 备案资料 | 1、 | 7、 | ||
| 2、 | 8、 | |||
| 3、 | 9、 | |||
| 4、 | 10、 | |||
| 5 | 11、 | |||
| 6、 | 12、 | |||
| 纳税人承诺 | 提交的备案资料真实合法。 | |||
| 纳税人(签章): | ||||
| 年 月 日 | ||||
| 主管地税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县(市)区地税机关意见: : 税务机关(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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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表一式两份,备案机关留存一份,纳税人一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