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活动,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沂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以下简称“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是临沂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对临沂市境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管理达到先进水平的工地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
第三条 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分为市级安全文明样板工地和市级安全文明优良工地。
第四条 市级文明工地评选工作由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安质处”)组织实施,由市建设局审核公布。
第五条 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评选实行申报制,即由企业申报,县区建设主管部门推荐并跟踪检查,市安质处具体组织检查考核、评审。
第六条 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评选坚持“集中检查,分级管理,全过程监督” 的原则,市安质处组织考核评审,县区跟踪检查,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实事求是,确保评选的工地真正达到先进水平,起到示范作用。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评选范围: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土建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含2000m2)。安装工程、装饰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在建工程工地。
第 市级安全文明工地评选的主要依据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和省市有关规定。
第九条 市级安全文明样板工地依照《标准》综合评分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土建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m2以上(含3000m2),其他条件符合有关规定;市级安全文明优良工地依照《标准》综合评分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其他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章 申 报 条 件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安全资料员、现场急救员及各类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必须为部、省备案产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已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手续,基本建设手续齐全,有切实可行的创建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方案及措施。
第四章 申 报 程 序
第十四条 申报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程序:
(一)拟创建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制定创建方案和计划,并于工程开工后十五日内携带有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二)建筑安全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审查申报资料,实地勘查施工现场,对符合条件的工地建立创建档案,并制定跟踪检查计划。
(三)建筑安全管理机构对申报工地依据《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跟踪检查评分,并做好记录。
(四)工程主体完成二分之一或主体进行到三层时,县区安监机构根据跟踪检查情况,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其他条件符合创建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的,携带以下材料到市安质处进行申报(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临沂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建设工程安全报监书复印件;
4、县区安监机构检查评分资料;
5、工程项目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方案及措施;
6、总承包或分包合同书复印件。
第五章 检查、考核与评审
第十五条 市安质处建立市级安全文明工地验收专家库,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验收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六条 市安质处对申报的材料审查合格后,及时组织专家组对工地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验收分两次进行。工程主体完成二分之一或主体进行到三层时,市安质处组织第一次验收;工程主体完成,脚手架开始拆除前,市安质处组织第二次验收。
第十 经市专家组综合验收后的工地,由县区建筑安监机构继续跟踪检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毕;
第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工地,确定为市级安全文明工地。
(一)市专家组两次检查验收评分均在80分以上(含80分);
(二)施工过程中未发生重伤(含重伤)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责任事故;
(三)施工过程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合格以上;
(五)竣工安全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六)工程基本建设手续齐全,并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 工程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或违反了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三)、(四)、(六)款所列情形的撤销市级文明工地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对荣获“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企业由市建设局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并通报表彰,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招投标中给予增加信誉分。
第二十条 有关县区、部门和荣获“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项目部有关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组织的全市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中评选的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
本地区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安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