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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宣传保密管理制度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2 18:44:24
文档

新闻宣传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二篇新闻宣传保密管理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有关部门在对外交流和宣传报道中以各种方式对外提供信息资料和互联网站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第三条根据“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对外交流和宣传报道资料的保密初审工作;根据部门业务职能划分,人事行政部负责公司对外交流和宣传报道资料的日常保密审查审定工作;公司技术部负责公司科技论文、报告、著作等对外科技交流资料的日常保密审查审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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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十二篇新闻宣传保密管理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有关部门在对外交流和宣传报道中以各种方式对外提供信息资料和互联网站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第三条根据“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对外交流和宣传报道资料的保密初审工作;根据部门业务职能划分,人事行政部负责公司对外交流和宣传报道资料的日常保密审查审定工作;公司技术部负责公司科技论文、报告、著作等对外科技交流资料的日常保密审查审定工作;
第十二篇 新闻宣传保密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有关部门在对外交流和宣传报道中以各种方式对外提供信息资料和互联网站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三条  根据“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对外交流和宣传报道资料的保密初审工作;根据部门业务职能划分,人事行政部负责公司对外交流和宣传报道资料的日常保密审查审定工作;公司技术部负责公司科技论文、报告、著作等对外科技交流资料的日常保密审查审定工作;公司保密办负责对各部门在保密审查中出现的不明确事项进行鉴别和审定,对相关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公司对外交流和宣传报道的保密审查审批工作实行“自审”的原则。凡拟对外提供资料的部门和个人,撰稿人应当对该资料进行自审,并填写《对外交流和宣传报道保密审查表》,经部门领导初审,分管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对外交流和宣传报道涉及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应经委托方批准。

第五条  各部门、员工不得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书籍、电视、广播、录音、录像、照片、展览和公共信息网上报道和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信息。

第六条  各部门和员工向公司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物投送稿件、著作、科研成果、科技论文等材料时,须首先经部门领导进行保密审查审批,严禁私自投送未经审批的稿件。

第七条  各部门和员工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物投送稿件、著作、科研成果、科技论文、材料时,须经部门领导初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定,涉及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应经委托方批准。

第  未经审查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或出口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也不得在技术交流、咨询服务、参观、展览等活动中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第九条  未经批准,各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单位采访,经过批准接受新闻单位采访的,应严格掌握尺度,事先拟定稿件、录音等,须按程序进行审定。回答问题或提供资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十条  不得擅自在公司涉密办公、要害部门部位进行录音、拍照、录像。录音、拍照、录像应在主办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形成的涉密载体按保密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在国内交流的审批程序:

与国(境)内的单位进行科技交流的,涉密信息由本部门领导审查,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保密办审定,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同时,对参加对外科技交流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提醒。

(一)由参加对外科技交流人员的部门负责告知其《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相关要求;

(二)参加对外科技交流人员签订《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承诺书》,并填写《对外交流和宣传报道保密审查登记表》,由公司保密办备案。

第十二条  对外交流和宣传报道的保密管理工作,纳入公司日常保密考核和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违反本制度,按照《保密考核与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

2、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承诺

3、公司对外交流和宣传报道保密审查表

附件1

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

(一)公开的对外科技交流活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二)在对外科技交流活动中,确需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要求对方作出保密承诺。

(三)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包括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因工作确需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信息的,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切实可靠的保密措施。

(四)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要注意场合,防止被窃听;不得在涉外公共场所及外方提供的场所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五)不得在没有保密措施的通讯设备中传递国家秘密;不得使用明码或者未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六)

发生泄密问题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我驻外机构和本公司保密部门报告。

附件2

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承诺书

我于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参加                (对外科技交流活动名称),有关部门已向我告知《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我承诺,在对外科技交流活动中遵守保密守则,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失泄密,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市场技术部、保密办和承诺人各执一份。

                               

                                 承诺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公司对外宣传报道保密审查审批表

送审部门:                                         编号:

撰稿人职务部门

标 题

类 别

纸质文稿□  音像制品□  图片□  其它              

用 途

媒体报道□   展览展示□   会议□   书籍□

杂志□       报纸□       板报□   其它         

何处发表
是否涉密                     涉密不允许对外宣传报道

部门

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保密办

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委托方

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承办人填写,经审批后由公司保密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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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宣传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二篇新闻宣传保密管理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有关部门在对外交流和宣传报道中以各种方式对外提供信息资料和互联网站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第三条根据“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对外交流和宣传报道资料的保密初审工作;根据部门业务职能划分,人事行政部负责公司对外交流和宣传报道资料的日常保密审查审定工作;公司技术部负责公司科技论文、报告、著作等对外科技交流资料的日常保密审查审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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