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收费管理
1、教育收费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学校的各项收费,均须按程序到区物价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按规定接受物价部门对收费许可证的年审。
2、学校收取非税收入时必须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所收资金应及时足额解缴区财政专户,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
3、收费登记必须严格执行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的收费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学生每次交费必须如实、及时填写收据,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间、收费人员姓名。
4、学生家长按收费许可证所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学生交纳应交的费用。学生交纳费用时,学校要给学生开具正式收据。学校收取的各项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收据由班主任填写,家长签字确认。
5、如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变化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必须由学校向物价局和教育局提出正式申请报告,经审请核批准后再组织织实施收费,未经报批,不准收费,并实行谁收费谁负责的规定,追究其应负的责任。
6、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杜绝乱收费现象,确保收费的规范、透明,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二、收费财务管理
1、收费依据。学校向学生收费,必须以有关部门文件为依据,无合法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2、收费审批。学校所有面向学生的收费都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校内部门向学生收费前,需提供收费依据,经学校总务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学校向学生收费由总务处统一办理,未经学校领导批准,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3、收费票据。学校向学生收费,必须提供合法收费票据,不得无票据收费,不得使用违规票据收费。开学收费,票据需在3日内发到学生,其余时间收费,票据需当日发到学生。收费票据需说明收费项目和标准。
4、经费管理。学校向学生收费,必须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不得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
5、违反上述规定向学生收费,学校必须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三、收费公示
1、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学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2、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告家长书等形式,向学生、家长、教职工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通过通知书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
3、《收费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在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悬挂,购买票据;副本用于亮证收费、年审及其它用途。
4、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年级学费、住宿费、代办费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同时进行公示。
5、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按上级要求制作,开学收费前在醒目处进行公示,同时进行动态管理和长期放置,尽可能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
6、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物价局、财政局和教育局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
7、遇有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对相关内容及时进行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