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
计
管
理
办
法
二○○七年十一月
| 第一章 | 总则 | 1 |
| 第二章 | 设计委托 | 1 |
| 第三章 | 方案设计管理 | 1 |
| 第四章 | 报建图管理 | 2 |
| 第五章 | 施工图管理 | 2 |
| 第六章 | 设计质量 | 2 |
| 第七章 | 设计变更管理 | 3 |
| 第八章 | 材料定板及设备选型 | 3 |
| 第九章 | 成本控制 | 3 |
| 第十章 | 专业用房的设计管理 | 3 |
| 第十一章 | 附则 | 4 |
第一条 为强化设计管理,促进项目设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获得最佳的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计管理应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做到“适用经济、安全美观、防灾抗灾、环境协调",充分发挥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规范、地方法规矛盾的,应以国家规范、地方法规为准。
第二章 设计委托
第一条 总体、单位、单项工程的设计委托,统一由项目部/工程部负责。包括合同起草、签订、跟踪。
第二条 设计合同必须附有设计要求,设计要求必须包括设计效果、限额及材料要求等。
第三条 居住区及小区的总体规划及单体方案,必须根据项目定位成本效益进行设计委托。
第四条 居住区及小区规划、小区景观设计、写字楼等发展项目,尽量采用方案设计竞赛.由项目部/工程部组织,选择信誉好、专业水平高的设计单位参加,竞赛结果报集团领导及董事会审批。
第5條各项施工、配套、市政等图纸设计,所有设计委托由项目部/工程部统筹,经审核部评审后报集团领导审批。
第六条 部份由承包单位包设计及施工的工程,其委托须按一般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章 方案设计管理
第一条 规划方案设计审核,影响营销的样板房、示范单位,必须由集团领导进行评审。
第二条 方案设计经评审或审核后,设计单位必须按评审或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及复核.
第三条 方案设计复核后,方可送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条 方案设计经部门审批后,按设计合同办理设计结算。
第五条 方案设计由项目部/工程部负责跟进。
第四章 报建图管理
第一条 报建图(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的图纸跟踪,由项目公司负责,并向集团项目部报告。
第二条 报建图报建后,如部门提出修改,按如下程序管理:
1 、修改对集团利益损失不大的(一万元以内),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2 、修改对集团利益损失较大的(如容积率、层数降低或一万元以上),由集团主管领导报集团领导批准后,方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第三条 经部门批复的报建图及文件,送档案室归档。
第五章 施工图管理
第一条 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必须符合施工图的深度要求。
第二条 施工图完成经会审通过后,由项目公司进行确认。
第三条 施工图纸的会审,按《工程管理办法》执行,由项目公司组织会审
第四条 施工图的出图进度跟踪,由项目公司负责协调.施工图应确保满足工程施工进度要求。
第六章 设计质量
第一条 方案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经济性及设计效果和图纸出图质量,是设计质量的主要管理内容.
第二条 方案设计应以其安全性第一,其合理性、经济性、设计效果应以其具有的商业价值衡量,能为公司创造最大价值的就是好的方案设计。
第三条 出图质量应保证其设计深度符合要求,减少专业矛盾,避免设计错误,杜绝设计事故。
第七章 设计变更管理
如有设计变更,项目部/工程部须修订总预算,报批有关单位,方可进行。
第八章 材料定板及设备选型
第一条 材料定板及设备选型由项目部/工程部统筹送集团领导审批.
第二条 设计单位不得在施工图纸中标明生产厂家及品牌。
第三条 材料、设备选用时,影响装修效果的,需营销部参与审核。
第四条 材料选用后,项目公司应把确认的样板按档案标准封存。
第五条 设备选用后,其技术方案,应按档案标准收档
第九章 成本控制
第一条 在进行设计委托时,设计合同必须有材料、设备选用要求。
第二条 设计单位在提交设计文件后、再由估价师编制成本预算,交财务部审议,并由集团主管领导确定预算。
第三条 各阶段的设计超出成本预算,必须经项目部/工程部、审核部及财务部审核,集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设计或实施。
第四条 材料、设备选用,必须以“安全、合理、经济”为原则,“价廉物美”为标准进行选用,避免材料、设备选用不合理造成浪费损失。
第五条 施工图的设计,必须在满足规范、法规的前提下,以最经济的方案进行设计。加强施工图会审,减少各专业矛盾,造成返工损失。
第十 章专业用房的设计管理
第一条 售楼部、样板房、示范单位的建设立项后,其选址、设计风格及方案设计(材料、设备选用)需经集团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条 会所、商铺及其它商用物业设计,必须由项目公司及营销部组织使用单位(专业人员)对其使用功能及功能布置进行规划。
第十一章 附则
1.“董事会"指惠州市联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董事会。“董事会审批”指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成员审批。
2。“集团"指安历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总部及下属各项目公司.
3.“集团领导”是指集团总裁或指由总裁书面授权的副总,“集团主管领导”是指集团内主管某一系统工作的副总。
4. 本管理办法与当地法规有冲突,以当地法规为准。
5. 本制度由集团负责解释,各地区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有困难的,请及时反映
6。 本办法自2007年11 月1 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