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员工明确奖惩考核的标准、依据和方法,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从而更好地规范公司及员工的行为,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奖励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员工得到心理及物质上的满足,又要达到激励员工勤恳工作,奋发向上,争取更好业绩的目的。
第三条惩戒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员工达到并保持应有的工作水准,又要保障公司和员工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奖惩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包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描述、工作目标(承包指标)和临时工作任务。
第六条 员工的表现只有较大地超过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够给予奖励,达到或稍稍超出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视为员工应尽的责任,不应得到正常待遇之外的奖励。
第七条 员工的表现达不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根据情节不同,均要给予相应惩戒。处罚从轻不从重,但要起到防微杜渐之效果。
第 记过(不含)以上处分必须征得公司工会同意方可办理。
第九条 处罚和过失单必须知达本人,本人有向上级及工会申诉的权利。
第十条 该罚不罚护短的管理人员可以由人事部提出处罚,下达责任过失单。
第十一条对公司内部的任何处理和处分,总经理有特赦权。
第三章 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的方法有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和荣誉奖励三种:
(一)经济奖励包括奖金、奖品。
(二)行政奖励包括嘉奖、记功、记大功。
(三)荣誉奖励包括授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称号。
以上三种奖励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执行。
第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嘉奖,并颁发奖金200元。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嘉奖通报全公司。
(一)工作努力、业务纯熟,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二)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三)预防事故或抢修工程使生产、正常工作不致受到较大影响者;
(四)品行端正,一贯忠于职守,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五)增收节支1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者;
(六)其他对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记功,并颁发奖金500元。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记功通报全公司。
(一)能超额(≥50%)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者;
(二)遇有灾变或意外事故,能够奋不顾身,不避危难,极力抢救并减少公司损失者;
(三)增收节支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者;
(四)检举揭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形象和损失者;
(五)维护公司安全,积极采取措施排除险情,确有实效者;
(六)全年累计获嘉奖五次者;
(七)连续三年,完成本职工作,无任何劣迹者。
(八)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较大贡献的;
(九)在生产、工艺设计、产品设计、设备改造、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较好效果的;
第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记大功,并颁发奖金1000元。记大功在全体员工大会上宣布。
(一)在生产、产品开发、工艺设计、产品设计、设备改造、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重大成果者;
(二)全年累计获记功三次者;
(三)增收节支10万元(含)以上者;
(四)承担巨大风险,挽救公司财产,较十四条(二)款表现更为突出者;
(五)连续五年,工作业绩突出,并无任何劣迹者。
(六)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第十六条 公司对第十五条(一)款中新产品开发项目负责人,除予以记大功奖励外,另给予特殊奖励:即按产品回款实现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奖金。其它开发人员不享有此条之规定,只享有记大功之规定。具体办法如下:
(一)提取奖金年限为自投产之日起满两年;
(二)第一年提取实现利润的5%,第二年提取实现利润的3%;
(三)提成奖金于年终决算时发放。
第十七条 任用与提升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受过奖励的员工,对德、才兼备者还可破格提升。
第十 奖励事项如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奖金按参加人数以一定的比例分配。
第十九条 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奖励,由其直接上级提出,凡与工作无关的,由见证人提出,均需填写奖励单。奖励的核实人为人力资源部,批准人为总经理。奖励的办理见员工奖励程序。
第四章 惩戒
第二十条 按照规定的标准(规章制度、岗位描述、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等)检查员工的表现,对达不到标准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检查员工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如果违反有关纪律、规章制度,称为违纪过失,填违纪过失单。
(二)考查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如果因失职而使自己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部分工作受到损失,称为责任过失,填责任过失单。
第二十一条 惩戒的方式有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两种:
(一)经济处罚分为罚款、扣发奖金、降低工资。
(二)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辞退、除名、开除。
以上两种惩戒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施行。
第二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以警告处分并罚款100元。
(一)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二)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怠慢工作者;
(三)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经劝告不改正者;
(四)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及工作调动者;
(五)不能按时完成重大事务,又不及时复命,但未造成损失者。
(六)工作时间饮酒、吸烟者;
(七)替代他人刷考勤卡或唆使他人代刷考勤卡;
(八)同事间互相谩骂、吵架情节较轻者;
(九)因指挥、监督不力造成事故情节较轻者;
(十)不按规定穿着服装或佩挂胸卡者;
(十一)未经许可携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第二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并罚款200元。
(一)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二)在工作场所喧哗、嘻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三)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四)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情节较微者;
(五)损公肥私或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害者;
(六)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不及时上报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者;
(七)虚报业绩、瞒报事故,影响恶劣者;
(八)年度内累计警告三次者;
第二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并罚款500元。
(一)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三次以上者;
(二)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属实但情节轻微者;
(三)因个人原因致工作失误造成2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损失者;
(四)故意损坏公司重要文件或财物者;
(五)机器、车辆、仪器及具有技术性工具及化学试剂,非经使用人和主管同意擅自操作使用者(如因而损害并负赔偿责任);
(六)携带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险品入公司者;
(七)在职期间受治安拘留者;
(八)故意制造次品及对此协助者;
(九)年度内累计记过三次者。
第二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视情节予以辞退或开除并处罚款1000元。
(一)玩忽职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2万元(不含)以上)者(必要时并负赔偿责任);
(二)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事实情节严重者;
(三)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防害团体秩序者;
(四)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五)在工作时间内酗酒、者;
(六)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七)故意泄密或者出卖公司秘密造成较大损失者;
(八)偷盗、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事实者;
(九)在执行公务和对外交往中索贿、受贿,收取回扣数额较大者;
(十)在公司内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十一)造谣惑众诋毁公司形象者;
(十二)第二次故意损坏公司重要文件或财物者;
(十三)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十四)在职期间负有刑事处分者;
(十五)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严重损害公司权益者;
(十六)吸食毒品或唆使他人吸食毒品者并未构成犯罪者;
(十七)年度内累计记大过两次者。
第二十六条 员工被处罚时,如果其直接上级有领导责任,给予该直接上级如下处罚:
(一)被警告员工的直接上级处以50元罚款;
(二)被记过员工的直接上级处以100元罚款;
(三)被记大过员工的直接上级给予警告处分;
(四)被辞退、除名、开除员工的直接上级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员年度被记大过者,将并处以降职或撤职。
第二十 惩戒的提出人可以是任何有权发现问题的人,落实人必须是其直接上级,核实人一定是人力资源部。惩戒的办理见员工一般处分处理程序与员工重大处分处理程序。
(一) 对记过(含)以下的惩戒,批准人为隔级上级,但对总监的惩戒,批准人为总经理;
(二) 对记大过的惩戒,被处分人为部门经理(不含)以下人员,批准人为该系统总监,若被处分人为部门经理(含)以上人员,批准人为总经理;
(三) 对记大过(不含)以上的惩戒,批准人为总经理,但对财务总监、技术总监的惩戒除外,要由董事会批准。
第五章 员工绩效考评结果奖惩
第二十九条 年终员工绩效考评为五级制:A(卓著)、B(良好)、C(达到要求)、D(有待改进)、E(不能胜任)。
(一)A(卓著):按记大功一次予以奖励。
(二)B(良好):按记功一次予以奖励。
(三)C(达到要求):不奖不罚。
(四)D(有待改进):管理人员扣发岗位工资6个月,员工扣发3个月奖金。若连续两次考核均为D,则给予辞退。
(五)E(不能胜任):管理人员降职或撤职,员工扣发6个月奖金。若下一年度未达到C(含)以上等级,则给予辞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员工考勤的奖惩规定另见《考勤、请假、休假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应依据本制度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报系统总监审核,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制订并负责解释,员工奖惩的核实及手续办理由人事部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制度自行终止,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规定, 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