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乡(镇)村
组亩旱地(详情见下表)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二、出租期限
出租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甲方应于年
月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管理使用。
三、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乙方以三十年租用土地期限,按以下方式用现金支付租金给甲方。
1、第一年,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用现金支付租金甲方。每亩元。按实际面积亩分,乙方应付元给甲方。
2、第二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租金每亩
元。按实际面积亩分,乙方应付元给甲方。
3、第三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租金每亩元,按实际面积亩分,乙方应付元给甲方。
4、第四年至第三十年,即2017年1月1日至2044年12月31日,每年每亩租金元,按实际面积亩分,乙方每年支付租金元给甲方。
以上四种租金支付方式,乙方须在每年的年中支付给甲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租金;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甲乙双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不变。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应由甲方承担。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出租土地,制止乙方损坏承租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权利。
5、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约定行使土地使用权,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承租地块上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乙方承租甲方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3、依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租金。
4、承租期满,及时向甲方交还承租的土地;需要继续租赁的,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乙方在承租期限内将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包给第三人,需经甲方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出租合同到期后地上附属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的;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1、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2、荒芜土地的,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
3、不按时限交纳土地租金的。
八、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向另一方赔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人民币元。
2、甲方干预乙方生产经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3、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迟延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 %承担滞纳金。
4、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迟延一天,按租金的 %承担违约金。
5、乙方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恢复原状或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解决。
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无效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可以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2、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和补贴由承租方享有。
3、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份,由甲、乙双方和发包方各执一份,分别报村委会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章(手印)乙方代表人签字(手印)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鉴证单位(签章)
签证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