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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2 18: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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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编写更为详细的安全隐患查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类上报。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基础管理类隐患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备注1.1资质证照1.1.1缺少资质证照1.1.1.1未取得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八号)第七条:企业应取得营业执照。1.1.1.2未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备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六号)第十三条:应通过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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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编写更为详细的安全隐患查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类上报。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基础管理类隐患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备注1.1资质证照1.1.1缺少资质证照1.1.1.1未取得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八号)第七条:企业应取得营业执照。1.1.1.2未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备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六号)第十三条:应通过消防验收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编写更为详细的安全隐患查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类上报。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基础管理类隐患

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备注
1.1资质证照

1.1.1缺少资质证照

1.1.1.1未取得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八号)第七条:企业应取得营业执照。

1.1.1.2未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备案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六号)第十三条:应通过消防验收或备案。

1.1.1.3未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文件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应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1.1.1.4新、改、扩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安全三同时”等批复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企业新、改、扩项目应取得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意见书等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

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

1.1.2.1营业执照内容与实际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八号)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1.1.3其他

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1.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

1.2.1.1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2.1.2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1.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

1.2.2.1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一条:企业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2.2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1.2.3其他

1.3安全规章制度

1.3.1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

1.3.1.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令第216号)第: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以下内容:1、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2、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3、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4、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5、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1.3.1.2未明确主要责任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职责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令第216号)第六条、第十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四条

1.3.2安全管理制度缺陷

1.3.2.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4.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十三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3.3安全操作规程缺陷

1.3.3.1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4.3: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1.3.3.2规程不全、不适用

1.3.3.3未发放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3.3.4缺少培训和考核记录等资料

1.3.4制度(文件)管理缺陷

1.3.4.1未建立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2:建立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

1.3.4.2制度未以文件形式发布,内容不全

1.3.4.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检查、评估存在缺陷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4: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要求有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齐全,评估结果与实际相符,评估周期不超过每年一次。

1.3.4.4未及时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无修订的计划和记录资料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5: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1.3.4.5未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6: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以文件形式发布,明确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等,明确具体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

1.3.4.6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内容存在缺陷

1.3.4.7未实行档案管理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6: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含纪要)、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记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记录、危险源管理台帐、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授权作业指令单、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隐患整改记录、安全生产奖惩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记录、特种设备管理记录、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记录、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包括安装、运行、维护等)、有关强制性检测检验报告或记录、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风险评价信息、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应急演习信息、技术图纸等。

1.3.4.8档案管理不规范

1.3.4.9档案不齐全

1.3.5其他

1.4安全培训教育

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1.4.1.1未按规定取证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一条: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书。

1.4.1.2未按规定复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六、九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1.4.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1.4.2.1未按规定取证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第五条、《关于公布特种作业类别及准操项目名称的通知》(川安监〔2011〕149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95号)

1.4.2.2未按规定复训和复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四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第二十二条

1.4.3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1.4.3.1新进员工的“三级”教育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1、新上岗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2、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满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要求。

1.4.3.2“四新”教育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七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5.3: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1.4.3.3转岗、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缺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5.3: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1.4.3.4职业健康培训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1.4.3.5全员教育培训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1.4.4其他

环境应急管理培训缺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形式,使有关人员了解环境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预案。”。

1.5安全投入

1.5.1安全投入不足

1.5.1.1未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十三号)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并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1.5.2安全投入使用缺陷

1.5.2.1安全投入使用范围不符合要求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令第216号)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纳入本单位全年经费预算。安全投入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施、设备支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支出等六项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十三号)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1.5.2.2安全投入使用金额不符合要求

1.5.3其他

1.5.3.1未按规定购买工伤保险等

《工伤保险条例》(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十三号)第四十: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6相关方管理

1.6.1相关方资质缺陷

1.6.1.1未对相关方有关安全资质和能力确认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令第216号)第二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7.4:企业应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安全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

1.6.1.2相关方不具备合格资质

1.6.2安全职责约定缺陷

1.6.2.1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令第216号)第二十: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6.2.2未在劳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

1.6.3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缺陷

1.6.3.1未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等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5.4:1、相关方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监督管理。2、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并进行监督管理。

1.6.4其他

1.6.4.1未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7.4: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1.7重大危险源管理

1.7.1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缺陷

1.7.1.1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十三号)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1.7.1.2未按要求正确辨识评估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二章辨识与评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9)

1.7.2登记建档备案缺陷

1.7.2.1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建档、备案等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令第216号)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查、检测,严格记录。

1.7.3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缺陷

1.7.3.1未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令第216号)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现场动态控制、远程数据和影像监控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确保预警控制灵敏高效。

1.7.3.2监控预警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五条、《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令第216号)第二十条

1.7.4其他

1.8个体防护装备

1.8.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不足

1.8.1.1未按规定配备个体防护装备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7、8

1.8.1.2个体防护装备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2: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并取得市场准入资质。

1.8.1.3未按个体防护装备适用范围进行分类、分级配发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7表1

1.8.2个体防护装备管理缺陷

1.8.2.1未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监管总局令第1号)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1.8.2.2未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监管总局令第1号)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1.8.2.3未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选用、使用、维修及保养等的培训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9.8: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使用、维修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法律、标准及专业知识的培训。

1.8.2.4未对职业病工程防护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8.2.5未对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进行科学配量和定期检、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1.8.2.6未对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科学配量和定期检、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8.3其他

1.9职业健康

1.9.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缺陷

1.9.1.1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危害申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

1.9.1.2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不全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1.9.1.3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1.9.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缺陷

1.9.2.1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1.9.2.2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评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二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1.9.2.3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2号)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1.9.2.4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不合格,企业未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2号)第二十七条

1.9.3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缺陷

1.9.3.1未按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2、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1.9.3.2检测结果未公示

1.9.4职业健康检查缺陷

1.9.4.1未按规定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2号)第三十七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一条: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1.9.4.2未开展职业健康体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2号)第三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

1.9.4.3体检结果未通知劳动者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一条: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1.9.5其他

1.9.5.1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引进。

1.9.5.2未按相关规定将职业病患者调离原岗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2号)第五十七条: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1.9.5.3企业未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十二项内容。

1.10应急管理

1.10.1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缺陷

1.10.1.1未按规定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应急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十三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11.1: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企业应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训练;无需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可与附近具备专业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

1.10.1.2未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1.10.2应急预案制定及管理缺陷

1.10.2.1未按规定制定各类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十三号)第十、第三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七条、《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十条、第十三条:1、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2、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论证或评审,征求应急预案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分级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十三号)第七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1.10.2.2未对预案进行有效管理(论证、评审、修订、备案和持续改进等)

1.10.3应急演练实施及评估总结缺陷

1.10.3.1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1、企业应当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应急预案的岗位培训;2、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3、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4、应急预案应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5、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及时重新备案。

1.10.3.2未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和总结

1.10.4应急设施、装备、物资设置配备、维修保养和管理缺陷

1.10.4.1未建立应急设施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4.4.4~4.4.8、《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二十

1.10.4.2未配备应急装备、物资

1.10.4.3未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和管理等

1.10.5其他

1.11隐患排查治理

1.11.1事故隐患排查不足

1.11.1.1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第二章

1.11.2事故隐患治理不足

1.11.2.1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1.11.3事故隐患上报不足

1.11.3.1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上报

1.11.4其他

1.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12.1事故报告缺陷

1.12.1.1未按规定及时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93号)第九条、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九号)第四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1.12.1.2未按规定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1.12.2事故调查和处理缺陷

1.12.2.1未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1.12.3其他

1.13其他

1.13.1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缺陷

1.13.1.1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一、总则:(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十三号)第四条。

二、现场管理类隐患

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备注
2.1作业场所

2.1.1选址缺陷

2.1.1.1选址无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1.1.2选址与外部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卫生防护、安全防护的要求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5.1.4、6.4:企业与民住区之间及企业内新建构筑物、装置防护距离应满足要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GB50869-2013)4.0.2、4.0.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4-2009)第十六条

2.1.2设计、施工缺陷

2.1.2.1建构筑物的防火等级不符合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2、3.3、5.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1995)(2001年修订版)

2.1.2.2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4.1

2.1.2.3建构筑物防雷设施的设置和施工不符合要求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17-2010)4、5、6、《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5、6、《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4、5、6、7、8、9、10

2.1.2.4建构筑物抗震设计不符合要求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7、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3~14、《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2012)4~12、14

2.1.2.5工业企业工作场所、辅助用室的卫生学要求不符合要求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10)6、7

2.1.2.6防洪设计不符合要求

《防洪标准》(GB50201-1994)4

2.1.3平面布局缺陷

2.1.3.1平面布局不合理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4-2009)第四章、第五章、《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GB50869-2013)5、《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5、《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十三号)第三十九条

2.1.4场地狭窄杂乱

2.1.4.1作业空间不安全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5.7: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在正常作业中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

2.1.4.2工具、材料等堆放不安全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条:原材料、成品、器材、设备、废料应当合理堆放,不得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

2.1.5地面开口缺陷

2.1.5.1坑、沟、池、井等开口有不安全状况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条:1.生产经营场所内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坑、洞、井、沟、池应当设置盖板或者围栏。2.对可能导致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特殊设施损害的生产施工作业,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2.1.6安全逃生缺陷

2.1.6.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不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六号)第二十: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2.1.6.2厂房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走道、门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7

2.1.6.3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走道、门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8

2.1.6.4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走道、门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5.3

2.1.7交通线路的配置缺陷

2.1.7.1道路(含消防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6、《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6.4.1、6.4.5、《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第2~7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6

2.1.8安全标志缺陷

2.1.8.1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

2.1.8.2变电站、配电室等电气设施和使用场所的安全标志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电气安全标志》(GB/T29481-2013)

2.1.8.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3、《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5、6、7:火灾报警和手动控制装置的标志、火灾时疏散途径的标志、灭火设备的标志、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地方或物质的标志、方向辅助标志、文字辅助标志、消防安全标志杆等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2.1.8.4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不符合要求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2.1.8.5各类管道的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不符合要求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2.1.8.6企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场所或地点未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警示标志、警示灯等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第三十条;《安全色》(GB23-2008)附录A、《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4-2008)4、5、6、7、8、9在有毒、缺氧、窒息、存在高空坠落等危险作业地点应在醒目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包括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标志等

2.1.8.7未按照规定将特种设备的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检验合格标志及登记标志置于显着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号)第40、43条

2.1.9其他

2.1.9.1钢直梯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

2.1.9.2钢斜梯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

2.1.9.3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所有敞开边缘未设置防护栏杆或设置不符合要求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4.1.1:距下方相邻底板或地面1.2m以上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所有敞开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4.1.2:在平台、通道或工作面上可能使用工具、机器部件或物品场合,应在所有敞开边缘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

2.1.9.4建筑照明不符合要求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3、4、5

2.1.9.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不符合要求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4、5、6

2.1.9.6受腐蚀性介质作用的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不符合要求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4、5、6

2.2设备设施

2.2.1工艺流程缺陷

2.2.1.1填埋场地基及防渗设计不符合要求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GB50869-2013)6、8.2、《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CJJ113-2007)3

2.2.1.2渗滤液收集与处理工艺不符合要求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GB50869-2013)10、《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2010)4、《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2010)6

2.2.1.3地下水收集与导排设计不符合要求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GB50869-2013)8.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CJJ113-2007)3.6

2.2.1.4填埋气体导排与防爆设计不符合要求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GB50869-2013)11、《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CJJ133-2009)5、6、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175-2012)3、4、5

2.2.1.5填埋作业工艺不符合要求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GB50869-2013)12、《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2011)、《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4-2009)第四章

2.2.1.6填埋场封场工艺不符合要求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CJJ112-200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GB50869-2013)13

2.2.2.通用设备设施缺陷

2.2.2.1通用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密封性、耐腐性和可靠性等不符合要求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4.1

2.2.2.2通用设备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

《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23821-2009)4、《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GB12265.3-1997)4、《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5.7

2.2.2.3通用设备的防护装置不符合要求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2003)5、6、7

2.2.2.4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未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不符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十三号)第三十二条、《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7.1: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必须有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图形、符号、文字、颜色等均必须符合GB23、GB24、GB6527.2、GB15052等标准规定。

2.2.2.5生产设备使用说明书中内容不符合要求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7.2:在生产设备使用说明书中除含有必要的技术内容外,还必须包括搬运、贮存、安装、调试、操作、维修、保养该生产设备的专项安全卫生要求内容。

2.2.3专用设备设施缺陷

2.2.3.1填埋场场内的搬运车及推顶车等专用车辆存在安全缺陷,未进行定期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号)第32条、《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2011)4、5

2.2.3.2辅助加油车的配备不符合要求

《运油车、加油车技术条件》(QCT653-2000)

2.2.4特种设备缺陷

2.2.4.1未按规定登记注册、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建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号)第32、35、39、40条: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取证、建档、定期检验、维护保养。

2.2.4.2特种设备不能达到规定的技术性能和安全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号)

2.2.5消防设备设施缺陷

2.2.5.1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不符合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8.1~8.4、8.6

2.2.5.2灭火器的配置不符合要求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4、5、6

2.2.5.3建筑的防烟与排烟设施不符合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9.1~9.4

2.2.5.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符合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4、5、6、8、9、10、11、12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7.5

2.2.6电气设备缺陷

2.2.6.1电气线路、设备、照明等不符合要求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25295-2010)6

2.2.6.2电气保护装置不符合要求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2、《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5、6、7

2.2.6.3移动式设备不符合要求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2、《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6.8、《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GB13960系列标准)

2.2.6.4防爆电气装置不符合要求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3~5章、《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5、6、7

2.2.6.5电气设备防雷装置不符合要求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2.2、《电子设备防雷技术导则》(DL/T381-2010)5~10

2.2.6.6电气设备防静电不符合要求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5、6

2.2.6.7电气设备的检测检验不符合要求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3、《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5.1、7.2

2.2.7有较大危险因素设备设施缺陷

2.2.7.1未按规定对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进行安全防护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令第216号)第二十二条指存在高温高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

2.2.7.2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十三号)第三十二条

2.2.7.3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生产、检测检验等不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十三号)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2.2.8安全监控设备缺陷

2.2.8.1未按规定安装监控设备监测有毒有害气体、生产工艺危险点等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GB50869-2013)11.4.3、15.0.2、《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4-2009)第三十六条

2.2.8.2安全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或安全监控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等

2.2.9其他

2.2.9.1未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十三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3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装备

2.3.1无防护

2.3.1.1没有实施必要的防护措施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6.1.2:应当实施必要的防护措施,如防护罩、安全保险装置、报警装置。

2.3.1.2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6.1.6: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应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2.3.1.3未按规定配置防护罩或防护网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6.2.2: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中或突然中断动力源时,若运动部位的紧固联接件或被加工物料等有松脱或飞甩的可能性,应按规定配置防护罩或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装置。

2.3.1.4未对危险设备进行分散和隔离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5.7.2:布置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时,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分散和隔离,并设置必要的提示、标志和警告信号。

2.3.1.5未按规定设置扶梯、平台、围栏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5.7.1: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时,应按规定设置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

2.3.2防护装置、设施缺陷

2.3.2.1设备的防护、净化、减振、消音、保险、联锁、信号、监测等可靠的安全、卫生装置不可靠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5.6.5

2.3.2.2防护屏、防护罩、各类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带防护装置的联锁装置不符合要求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2003)5、6、7、《机械安全带防护装置的联锁装置设计和选择原则》(GB/T18831-2010)5、6、7

2.3.3防护不当

2.3.3.1未按规定配置、使用合格的安全防护装置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200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4.1、4.2、4.3、4.4、4.5

2.3.3.2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未按规定配置、使用合格的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七条

2.3.4其他

2.4原辅物料、产品

2.4.1一般物品处置不当

2.4.1.1物品(成品、半成品、材料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令第6号)第十、第十九条:1.库存物品应满足以下要求: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2.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分间、分库储存,并且未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2.4.1.2物品搬运、使用不当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令第6号)第四章:应按规定搬运、使用物品,不得使物品失效、过期、发生物理化学变化等。

2.4.2危险化学品处置不当

2.4.2.1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不符合法规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令第591号)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2.4.2.2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2013)

2.4.2.3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不符合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91号)第二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不符合法律、行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2.4.2.4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令第591号)第二十五条

2.4.2.5气瓶运输、储存、使用等不符合要求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第六章

2.4.3其他

2.5职业病危害

2.5.1职业病危害超标

2.5.1.1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不符合要求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GB/T5817-2009)、《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第2部分:工作场所粉尘职业接触限值》(GBZ/T210.2-2008):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浓度、粉尘容许浓度、生物因素允许浓度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2.5.1.2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不符合要求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2.2-2007)、《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工作场所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噪声职业接触限值、手传振动职业接触限值、体力工作时心率和能量消耗的生理限值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2.5.2职业病危害因素标识不清

2.5.2.1作业场所缺少防护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2号)第二十三条、《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2.5.2.2作业场所缺少公告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2号)第二十五条

2.5.2.3作业场所缺少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七十三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4-2008)、《安全色》(GB23-2008)

2.5.3其他

2.6相关方作业

2.6.1相关方作业缺陷

2.6.1.1相关方未办理动火、动土、用电等审批手续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令第216号)第二十:相关方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动土、用电等手续,进入不应进入场所等涉及相关方现场管理方面的缺陷。

2.6.1.2相关方临时用电作业审批手续不符合要求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3.1.4: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2.6.1.3外来人员管理不符合要求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2011)、5.3.1:1、外来人员不得随意出入填埋场场区(填埋库区)。参观人员应经安全教育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口罩等)后方可进入填理区(填埋作业区)。2、填埋区(填埋库区)内严禁捡拾废品,并严禁畜禽进入。

2.6.1.3未定期识别相关方服务行为的风险

《企业安全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5.4、5.7.4: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2.6.1.4对风险未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2.6.2其他

2.7安全技能

2.7.1违章指挥

2.7.1.1违章指挥职工作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44条:禁止安排或指挥职工违反规定进行作业,如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进行作业等。

2.7.2操作错误

2.7.2.1操作人员违章操作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20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44条:禁止出现下列违章操作行为:操作方式、流程错误,指按钮、阀门、搬手、把柄等的操作,以及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忘记关闭设备;拆除安全装置,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等。

2.7.3使用不安全设备、工具

2.7.3.1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3条

2.7.3.2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

2.7.3.3使用已停用或报废的设备等

2.7.4工具使用错误

2.7.4.1使用不合适的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五条:职工应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正确使用工具。

2.7.4.2没有按要求进行使用工器具

2.7.5冒险作业

2.7.5.1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3条:不得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或在危险场所冒险停留、冒险作业,如未经允许进入涵洞、油罐、井等有限空间或高压电设备等其它危险区;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在起吊物下停留;机器运转时加油、维修、焊接、清扫等。

2.7.5.2在危险场所冒险停留、冒险作业

2.7.6其他

2.7.6.1其他操作错误、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3条:不得出现脱岗、超负荷作业等其他操作错误、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2.8个体防护

2.8.1个体防护装备使用缺陷

2.8.1.1未按要求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1、《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十三号)第四十二条: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防护规定:1、入生产经营现场按规定正确佩戴防护帽,穿防护服装;2、从事有可能被转动机械绞辗伤害的作业,不得穿裙装、戴手套、戴围巾、留长发,佩饰物不得悬露;3、从事对眼睛有伤害的作业应当戴护目镜或者防护面罩;4、进入施工现场或者有可能发生物体打击的场所应当佩戴安全帽,从事高空作业应当系安全带和保险绳;5、从事电气作业应当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从事高压带电作业应当穿戴屏蔽服;6、进入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场所,应当穿着防静电服装,严禁使用任何火源。

2.8.2不安全装束

2.8.2.1未按个体防护装备的分类、分级及使用范围进行配备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四条、《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8.7

2.8.3其他

2.8.3.1个体防护装备未按要求进行维护与保养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8.17:经佩戴使用后的防护用品应按照产品要求和特性进行维护和保管,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有毒有害护品未集中管理,未定期收回、统一处理。

2.9作业许可

2.9.1作业前未办理许可手续

2.9.1.1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型吊装作业等危险作业未按规定办理手续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7.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2〕93号)第二部分第(一)条

2.9.1.2临时用电的程序不符合要求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3

2.9.2安全措施落实缺陷

2.9.2.1未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落实不足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7.1

2.9.2.2作业完毕未确认安全状态等

2.9.2.3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4~10

2.9.3其他

2.9.3.1恶劣气象条件危及生产安全而未停止作业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三条:因大风、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气象条件危及生产、施工、经营场所安全的,应当停止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作业的,应当采取保证安全的专门措施。

文档

11、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编写更为详细的安全隐患查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类上报。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基础管理类隐患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备注1.1资质证照1.1.1缺少资质证照1.1.1.1未取得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八号)第七条:企业应取得营业执照。1.1.1.2未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备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六号)第十三条:应通过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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