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规范跨省市客运
班车牌证管理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
最近,在我省发生几起重特大交通事故倒查及追究过程中,个别地方暴露出跨省市客运班车牌证管理存在业务办理不规范、原始资料存档不全等问题,根据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省道路客运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粤交运〔2003〕8号)和《印发“关于深化道路运输审批制度改革和推行简政放权的意见”的通知》(粤交运〔2003〕857号)等有关规定,省厅决定对全省跨省市客运班车牌证开展一次清理排查工作,进一步规范管理。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我省的实施细则未颁布实施之前,新增跨省市客运标志牌按照《新增跨省市客运标志牌领牌程序》(附件1)办理;跨省市客运班车的客运标志牌及其附卡业务变更按照《跨省市客运标志牌业务变更程序》(见附件2)办理。
已使用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的市,受理业务的运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道路运政信息系统附件文件规格及命名规则(试行的通知)》的要求,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认真审核,对提交的材料与原件无误的予以扫描,同时在材料中有关运管部门核发证件的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经办人签名后一一存档;未使用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的市,由初次受理的运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与原件一致的,在有关运管部门核发证件的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经办人签名后,逐级上报办理。同时按照省厅的部署,落实人力、物力、财力,尽早启用系统,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经营者,使业务办理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二、在全省道路运政信息系统客运站管理子系统未正式使用前,客运站在核对车辆所持客运标志牌、道路运输证、行驶证等原始凭证上的参数一致后,才能办理进站手续。客运站不得接纳未经批准或手续不齐的班车进站经营;对连续七天以上未进站经营的班车,应按照规定向当地运管部门报告。
三、停止使用省内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改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其车辆《道路运输证》的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包车客运”,并收回其现有客运标志牌。对收回的省内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各地要登记造册,于2005年4月30日前统一交回省厅。
四、停止使用粤港澳直通客运标志牌(含7座以下小客车标志牌),由各口岸交管所收回企业现使用的粤港澳直通客运标志牌,并登记造册。对收回的粤港澳直通客运标志牌,由深圳、珠海市交通局于2005年4月30日前统一交回省厅。
五、根据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省道路客运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粤交运〔2003〕8号)要求,各地要对前一阶段非自营车辆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下一步对非自营车的整顿清理工作,待交通部出台相关的具体工作方案后,再作部署。
六、开展跨省市客运班车牌证档案清理排查工作。
(一)根据省厅《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行业牌证档案清理排查工作的通知》(粤交运〔2003〕1156号)要求,各市应对辖区内的运管部门牌证管理工作排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或牌证管理仍不规范、档案仍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限期整改。凡是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运管部门要在道路运输行业牌证档案清理排查工作的基础上,对跨省市客运班车牌证档案进行全面的清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牌证档案清理工作小组,将工作落实到部门、人员,确保顺利开展。
(三)各地、各单位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牌证发放的程序、所需资料对所发的跨省市客运班车牌证逐一清理、排查。对跨省市客运班车与批准的起讫站点、车辆等事项不一致的,由各市于2005年4月底前统一报省厅办理;对办理不规范的,要重新补办有关手续;对存档的原始资料不齐的,要马上补齐;对违反规定办理的牌证,要予收回。
各地要按照一牌一档的要求,建立健全跨省、市客运标志牌的档案。客运标志牌档案内容应包括以下要件:
1、客运标志牌审批及变更清单;
2、有关企业申请、审批文件等资料;
3、客运标志牌、车辆行驶证或待理证、道路运输证等凭证的复印件;
4、业务变更审批表等。
(四)各企业要建立健全车辆、驾驶员档案,要定期对车辆技术状况和驾驶员的安全、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发生违法违章行为,驾驶员未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处罚的,要及时处理,对违章次数较多的车辆、驾驶员要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日常动态管理,依章守法从事经营活动。
车辆技术档案至少具备要件:
1、车辆维修保养记录;
2、车辆行驶证或待理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车辆技术资料、购车、保险等复印件;
3、综合性能检测卡及记录复印件;
4、车辆安全事故记录;
5、车辆行驶里程记录表等。
驾驶员档案至少具备以下要件:
1、驾驶员工作简历;
2、录考驾驶员的有关记录;
3、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4、驾驶员安全生产记录表;
5、驾驶员违法违章记录表等。
(五)各地、各单位根据牌证发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牌证管理制度,规范业务办理流程和档案管理,使牌证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六)各市要于6月底前对本单位、所辖县牌证档案排查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总结。检查结束后,于6月30日前书面向省厅报告检查情况。
省厅将于7月份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市专项清理排查情况进行抽查。
七、本通知与省交通厅原有规定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处反映。
二OO五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客运 牌证 管理 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5年3月11
| 日印发 |
新增跨省市客运标志牌领牌程序
一、根据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规范领取新增客运标志牌的业务流程,特制定本领牌程序。
二、企业在获取新增客运标志牌的经营权后,在投入营运前,办理领牌手续。
(一)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取跨省市客运标志牌经营权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企业按照中标标书承诺准备就绪后,向省厅提出中标线路投入营运前考核申请。
2、省厅组织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出具考核报告。
3、考核合格后,企业凭考核报告,填写《新增客运标志牌领牌登记表》(式样见附表K1),经起点市交通部门审核后,送省厅办理。
(二)通过其他许可方式获取客运标志牌经营权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企业按照许可决定书的有关要求准备就绪后,向起点地市交通部门提出投入营运前考核申请,主要考核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装备等级、起讫站点、驾驶员及其它运输安全必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规定。
2、起点地市交通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企业填写《新增客运标志牌领牌登记表》,经起点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凭许可决定书,送省厅办理。
附件二
跨省市客运标志牌业务变更程序
一、根据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简政放权、方便经营者的要求,为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客运标志牌业务变更流程,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变更程序。
二、本变更程序适用于我省企业的跨省、市客运标志牌(包括代用卡,下同)的变更业务。
三、跨省、市客运标志业务变更,实行省、市运管部门分级审核、审定。客运标志牌的单位、营运线路、途经线路、牌别由市运管部门审核后,省厅审定办理;客运标志牌的车辆的变更、遗失(损坏)补发、附卡换发由市运管部门审核、审定,省厅复核后办理。
四、客运标志牌的变更是指起讫地在同一地市范围内,客运标志牌的单位、营运线路、牌别、起讫站点、途经线路、车辆的变更、遗失(损坏)补发,以及附卡换发。
(一)单位变更:是指客运标志牌的经营企业更名或在本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调配使用,以及在有效期限内将客运标志牌的经营权无偿转让给起讫地范围内具有相应资格的企业。
省际营运线路变更按照《关于印发〈粤赣桂湘闽五省(区)新增进出广东省省际班线客运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 〔2004〕768号文办理。
(二)营运线路变更:是指客运标志牌的起讫地跨市或跨县调整。
(三)牌别变更:是指在满足车辆技术装备的条件下,普通客运标志牌转为直达客运标志牌。
直达客运标志牌不得转为普通客运标志牌。
(四)起讫站点变更:是指线路起讫客运站在同一城市(县)范围内调整。
(五)途经线路变更:是指在客运标志牌的营运线路不变更的前提下,调整客运班车途经的国、省道或主要地点。
客运班车应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选择运行时间最短或里程最短的路径运行。
(六)车辆变更:是指客运标志牌使用的车号或车辆装备等级、车型的变更,主要包括在同一使用单位内车辆的调配使用、中型客车转大型客车及其车辆报废更新。
(七)遗失(损坏)补发:是指客运标志牌因保管不慎或其它原因灭失(损坏)的,经核查仍无法找到所遗失的客运标志牌后予以补发。
(八)附卡更换:是指在使用期限内,客运标志牌的附卡损坏或字迹不清时,更换附卡。
五、具体流程
(一)单位变更
1、对省内跨市客运标志牌变更的,由企业填写《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变更登记表》(式样见附表K2);对省际客运标志牌变更的,由企业填写《广东省省际客运标志牌变更登记表》(附表K3);并提供车辆行驶证(或待理证,下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复印件要经单位签章,下同)。
2、企业更名的,还需提供有关企业更名批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
3、企业将资料送起点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送省厅直接办理。
(二)营运线路变更
1、省内跨市客运标志牌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跨县调整的,企业填写《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变更登记表》,经起讫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送省厅办理。
2、省内跨市客运标志牌的起讫地跨地级市调整的,按注销原许可,重新申请新增办理。
省际客运标志牌的起讫地调整按《关于印发〈粤赣桂湘闽五省(区)新增进出广东省省际班线客运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 〔2004〕768号文办理。
(三)客运标志牌牌别变更
1、企业填写《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变更登记表》或《广东省省际客运标志牌变更登记表》;
2、经起点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送省厅办理。
(四)起讫站点变更
1、省内跨市客运标志牌起讫站变更的,企业填写《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变更登记表》,经起点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后,送省厅办理。
2、我省企业,省际客运标志牌变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变更我省客运站的,企业填写《广东省省际客运标志牌变更登记表》,凭进站协议书,经起点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后,送省厅办理;
(2)变更对方省客运站的,填写《广东省省际客运标志牌变更登记表》,经起点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和省厅核准后,省厅在征询对方省意见后予以办理。
(五)途经线路变更
1、跨市客运标志牌途经线路变更的,由企业填写《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变更登记表》,经起点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送省厅办理。
3、省际客运标志牌变更途经线路的,由企业《广东省省际客运标志牌变更登记表》,经起点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送省厅办理。
(1)变更本省境内途经线路的,省厅直接办理;
(2)变更外省境内途经线路的,经征询对方省意见后予以办理。
(六)车辆变更
1、省内跨市客运标志牌中型车转为大型车的,由企业填写《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变更登记表》,经起点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并提供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送省厅办理。
2、省内跨市客运标志牌的同一使用单位内车辆调整、车辆报废更新的,由企业填写《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变更登记表》,提供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经起点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送省厅办理。
省际客运标志牌的车辆变更的,由企业填写《广东省省际客运标志牌变更登记表》,提供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经起点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送省厅办理。
(七)遗失(损坏)补发
1、企业填写《遗失(损坏)补发登记表》(见附表K4),提供《南方日报》的遗失申明,送我省始发站所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
2、经我省始发站所在市交通主管部门核查后送省厅,按照以下原则予以补发:
(1)同一客运标志牌在同一年度内首次遗失的,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补发;
(2)同一客运标志牌在同一年度内遗失两次的,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补发;
(3)同一客运标志牌在同一年度内遗失三次的,不予补发。
(八)附卡更换
企业填写《遗失(损坏)补发登记表》后,经起点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实原件后,送省厅办理。
附表K1
新增客运标志牌领牌登记表
| 经营权单位(盖章) | ||||||||
| 使用单位 | ||||||||
| 起点名 | 终点站 | |||||||
| 配客点 | 牌 数 | 牌别 | ||||||
| 车辆信息 | 序号 | 车牌号码 | 座位 | 厂牌型号 | 车型等级 |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8 | ||||||||
| 9 | ||||||||
| 10 | ||||||||
| 市交通局(委) 意见 | ||||||||
| 省交通厅 意见 | ||||||||
2、还需提供车辆行驶证(或待理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等其他资料。
3、本表一式3份,省交通厅、市交通主管部门、企业各一份。
附表K2
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变更登记表
本单位申请将 市(县) 站(镇)至 市(县) 站(镇)途经 (普通班车、直达班车、旅游穿梭巴士)客运标志牌,线路牌号码为 变更内容如下:
( )经营权单位变更。由 变更为 。
( )使用单位变更。由 变更为 。
( )营运线路变更,由 变更为 。
( )起讫站点(或配客点)变更。由 变更为 。
( )途经线路变更。由 变更为 。
( )车辆变更。车牌号码由 调整(或更新)为 ,车型由 变更为 。
( )牌别变更。
经营权单位意见:
经办人:
| 年 月 日 | 接受单位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起点地县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起点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终点地县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终点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省交通厅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2、单位变更的,接受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的资格。
3、营运线路、终点站变更的,需经起讫地交通主管部门双方审核同意后送省厅办理;其他业务变更的,经起点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送省厅办理;
附表K3
广东省省际客运标志牌变更登记表
本单位申请将广东省 市(县) 站至 市(县) 站途经 (普通班车、直达班车)客运标志牌,线路牌号码为 变更内容如下:
( )经营权单位变更。由 变更为 ;
( )使用单位变更。由 变更为 ;
( )营运线路变更。由 变更为 ;
( )起讫站点变更。由 变更为 ;
( )途经线路变更。由 变更为 ;
( )车辆变更。车牌号码由 调整(或更新)为 ;
( )牌别变更。
经营权单位意见:
经办人:
| 年 月 日 | 接受单位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广东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 (广东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 对方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2、办理客运标志牌起讫地变更、对方省客运站点变更,以及变更对方省的途经线路时,需经对方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业务直接由我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办理。
3、单位变更的,接受企业须具有相应的资格。
附表K4
遗失(损坏)补发登记表
| 客运标志牌号码 | 牌 别 | ||
| 起讫站点 | 车 号 | ||
| 厂牌型号 | 座 位 | ||
| 遗失(损坏)情况(时间、地点及原因): | |||
| 单位意见(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 起点县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起点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 省交通厅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2、牌别填写普通、直达、旅游穿梭巴士客运标志牌;
3、跨省、市客运标志牌遗失的,需提供《南方日报》遗失申明报纸一份,车辆行驶证(或待理证)、道路运输证等凭证复印件。
4、附卡因损坏而更换的,提供车辆行驶证(或待理证)、道路运输证等凭证复印件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