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认真学习贯彻省《通知》精神。省专门下发通知部署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充分体现了、省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关心和重视。对此,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思想认识和实际行动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坚决贯彻落实好《通知》要求。当前,要迅速组织本部门有关人员学习《通知》精神,把握《通知》的核心内容、工作任务,提出本地区宣传贯彻工作的具体安排,并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对照《通知》要求,全面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推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严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关。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通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认真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把安全生产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上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为此,一要在各级的领导下,抓紧组织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于2007年6月底前县(市、区)报市、市报省安监局备案;二要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责任心强、专业水平高、实际经验丰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家队伍,确保安全审查工作质量。三要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批和“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各级安全监察队伍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严格检查,严格执法,依法处罚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推动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三、扎实搞好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要严格按照省《通知》规定的原则,把握好界限,避免主观性和随意性,保证实现省确定的项目清理工作目标和要求。
(一)关于项目清理范围。重点是未经安全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的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
(二)关于项目清理内容。主要包括:1、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2、选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要求,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3、是否经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评价报告结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4、是否履行了安全审批及竣工验收手续;5、是否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6、是否经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各市安监局要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2007年1月31日前报省安监局危化处。
(三)关于项目清理意见和处理措施。对未履行安全审批、竣工验收手续而开工建设或投产(使用)的项目,由各市、县(市、区)安监局依法进行处理后,分别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省、市安监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由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责令限期整改或分别报属地实施关闭或取消项目;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由省、市安监局分别补办安全审批或竣工验收手续。
(四)关于项目清理工作进度。整个工作要在2007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并将清理结果报省安监局汇总、备查。其中:由省安监局补办安全审批或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申报材料要在2007年1月31日前报省安监局。
项目清理期间,省安监局将不定期对各市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清理工作结束后,将对全省项目清理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统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