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保险业正因其社会渗透性和独特的金融属性而逐渐成为洗钱的重要渠道之一。由于保险机构作为一般金融机构,其洗钱与反洗钱外部效应的严重不对称,因而造成其在反洗制度的执行中有一定的困难.同时,保险洗钱危害极大,对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产生多重的负面影响。要有效地执行反洗钱制度,就必须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对金融保险领域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全面围剿保险业洗钱活动。
保险洗钱是指一些个人以及团体利用保险市场及保险中介市场的渠道,将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投保、理赔、变更、退保等方式来掩饰、隐瞒其来源或性质,以逃避法律法规制裁的行为。一般说来,保险业最容易在洗钱的放置和离析阶段被洗钱者利用,如通过 “团单个做”、“长险短做”、“趸缴即领”、非经济提前退保等手段,以达到洗钱的目的。
在<<反洗钱法>>实施的五个年头来,保险业的反洗钱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保险机构作为一般金融机构在执行反洗钱制度中也面临储多困难,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保险业洗钱与反洗钱外部效应的不对称.
洗钱者可以分为主动洗钱者和被动洗钱者,但,无论是主动洗钱还是被动洗钱都给洗钱者带来一定实际意义上的好处,因此,洗钱带来的巨大收益就如同一个磁力超强的磁场吸引着洗钱犯罪者。特别是,被动洗钱者在洗钱过程中,既增加了收入,又过失地成为了主动洗钱者的帮凶,如,保险公司增加了保费;中介人得到了佣金;洗钱中,资金流入国增加了外汇收入和税收收入。无论是主动洗钱还是被动洗钱都给洗钱者带来一定实际意义上的好处,洗钱带来的巨大收益就如同一个磁力超强的磁场吸引着洗钱犯罪者。反洗钱行为会使反洗钱的积极参加者付出一定的经济或其他成本。而我国又有规定:罚没收入和追缴的赃款要全部上缴国库。如此一来,保险机构反洗钱所付出的制度成本、雇员成本、展业成本、核保成本……根本无从得以补偿;在我国目前以保费作为保险公司业务评价的下,参与洗钱还可增加一定时期的保费。所以,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追求短期利益,会使其乐于看到资金流到自己的手中,而懈于追究资金的性质及来源,不愿去监控资金的流向,更不愿意去建立一套显然要增加保险机构成本但又不直接创造利润的反洗钱体系。
(二)信息的不对称
从总体来看,金融领域的反洗钱要立足于防范,金融机构本身不具有执法权,其反洗钱作用说到底是提供情报,也就是说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核心职能就是提供金融交易报告。对于保险机构而言,就是对投保信息、退保信息等可疑性信息进行报告。保险业在洗钱与反洗钱的较量过程中,也存在信息不对称。洗钱方与反洗钱方的信息不对称,如承保时,并不知道这笔资金是否合法,退保时也并不知道退保人退保的真实意图.
保险业洗钱活动频率的日趋增高和洗钱规模的不断扩大,使其成为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重点领域之一。同时,保险洗钱危害极大,不但会影响保险公司自身的长远健康发展,还直接为其上游犯罪提供了资金通道和便利,无形中助长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会对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产生多重的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必须从制度建设,监管体系,利益补偿和激励机制等多方位地,全面地遏制保险业洗钱活动,为我国保险业营造一个更健康,更和谐的环境,使其更好更快地发展.
(一)加强保险业反洗钱的制度建设。
例如,建立全国统一的监测系统,适时监控境内所有保险公司的出单系统,通过监控系统掌握退保受益人与投保人的全部信息,对于没有血源和姻缘关系的受益人要进行密切监控;加强制度约束,对提前退保的团体险,尤其是国企和国企控股的公司,保险公司有义务上报有关部门,追踪钱的来源和去向.
(二)建立保险业反洗钱监管体系。
首先要从法律层面完善保险业反洗钱监管的法律制度,有法可依是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前提。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反洗钱法》,正式建立了我国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制裁、打击洗钱犯罪的法律条款共同构成了我国全面预防、控制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形成了一道全面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反洗钱“法网”。中国也于近日公布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导意见(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明确将反洗钱列入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之一;其次建立交易申报制度和嫌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保险机构从事超过一定数额的现金交易须向报告,发现涉嫌洗钱的交易应主动向或司法部门报告;再次在反洗钱立体监管网络体系中应充分发挥其执行和监管职能,做好对保险机构报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甄别、筛选、分析和检查,充分发挥规模经济效应。
(三)建立保险业反洗钱利益补偿和激励机制。
有效反洗钱要建立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逐渐改变以单一的保费规模评估保险公司效益的制度,应逐步加入资金运营状况、偿付能力等各项指标;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出台一系列重奖提供保险洗钱重要线索的人员,同时对合伙造假进行洗钱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员要实行严惩;实行收缴黑钱利益部分返还制度,对国内而言,将收缴的黑钱作为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向参与反洗钱的保险公司投保,使反洗钱外部效应内在化,对国外而言,双方可签定“黑钱分割协议”,以增强国际反洗钱合作的积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