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公消[2004] 75 号
关于实施73号令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消防支队:
第73号令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4年9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规定》的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范围的划分
(一)消防监督检查按分级实施原则实行。各支队要明确本级与各区(县、市)消防大队监督检查的职责范围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各级消防机构确定的监督检查的职责范围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以文件的形式明确并报上一级消防机构备案。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分级监督。支队应将大型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企业以及涉及国计民生的单位确定为本级监督的重点单位,支队、大队确定监督重点单位的数量不应少于按照《江苏省抽样性消防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计算得出的抽查单位的总数(辖区内实际重点单位总数少于计算数的,应将所有重点单位列为本级监督的范围)。
(三) 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程序、行政处罚的权限由各地机关参照有关规定进行明确。
二、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调整、备案
(一)各地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61号令)和《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确定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根据单位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本辖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更新重点单位数据库。对确定的重点单位应以告知书(式样由各支队统一制作)的形式直接告知,并向社会公告。各地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对本辖区的重点单位复核一次,报当地和上一级消防机构备案;报送省局备案的,由各支队于每年的4月10日前统一报送全市所有重点单位的数据库信息。
(二)做好新办单位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与重点单位登记备案的衔接工作。凡经消防验收或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单位,若其符合《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应在送达《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时,一并要求其填报《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并在15日内将其界定为重点单位。
(三)在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对《消防法》实施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凡符合界定标准的,应界定为重点单位。
2、对《消防法》实施后,未经消防验收或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且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应按照《对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公消[2002]122号)第一项的规定执行,即消防机构应当在督促其补办相关消防法律手续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基础上,要求单位向当地消防机构申报备案,再确定其为重点单位。
3、对单位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的,要在受理后对申报单位进行核实确认。同时,发现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条件而未申报的,要以消防机构的名义书面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对逾期不申报的,可直接将其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告知相关消防安全责任。
三、关于监督抽查
(一)根据我省实际,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非重点单位抽查的量化标准、抽查原则和程序仍按省局制定的《江苏省抽样性消防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实施。
(二)抽查工作应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充分考虑本地区火灾规律和特点,考虑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的需要,可以分行业、分地区或者确定重点目标组织抽查,在具体确定抽查单位名单时应遵循随机抽查原则,不得人为地将某些单位排除出抽查范围,确保抽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各支队、大队制定的抽查工作方案应及时报上一级消防机构备案,支队统一制定的抽查工作计划,应提前部署安排,以免抽查工作的上下交叉和重复。各地对抽查情况每半年度总结一次,并向当地、主管机关和上级消防机构报告。各支队应将半年度抽查情况于每年的7月底和次年的1月底前报省局。
四、关于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73号令第十条中关于消防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时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可包括:建筑物内部装饰装修情况、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以及线路、管路敷设的情况以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实施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消防档案的建立情况等。
(二)73号令第十一条中关于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申报使用或者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组织的建立情况和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建立情况、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情况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情况等。
(三)73号令第十二条中关于消防机构对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主办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情况等。
五、关于“一定规模”的确定问题
(一)73号令第十一条中关于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仍按《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消防机构对达到《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规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依法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对未达到该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机构可以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简易程序,即对依法通过消防审核和验收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其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并有书面承诺,即可下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二)73号令第三十三条中“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的界定标准按照《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执行。对有固定经营场所且达到《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界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未达到该规模的纳入非重点单位的检查范围。
六、关于重大火灾隐患监督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监督整改程序原则上仍按照省局制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监督整改工作程序暂行规定》中的论证、立案、监督整改、销案等程序执行;其中,对于消防机构组织集体讨论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消防机构应当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或者在收到单位提前复查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对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涉及到“延期整改”的按73号令及本通知要求执行。
七、关于延期整改程序
(一)消防机构针对单位提出书面延期整改申请的,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必要时应当实地检查。对审查准予延期整改的,应当合理确定延长期限。
(二)消防机构应当在单位已经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采取实质性整改步骤前提下,对单位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意延长整改期限:
1、因已购的整改必需的设施、器材等短缺,不能按时完成施工的;
2、多方协调过程中,非整改单位原因造成延误的;
3、场所(建筑物)将在短期内拆除、迁移的;
4、其他正当理由或者不可抗力的情形。
(三)对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同意其延期整改:
1、在期限内未制定任何整改方案并采取实质性整改步骤的;
2、对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疏散造成较大影响的;
3、其他消防机构认为不同意延期整改的情形。
八、关于撤销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行政许可
消防机构对依法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经营中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通知整改且逾期不改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应当撤销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行政许可,在送达《复查意见书》的同时送达《撤销批准决定书》,并抄送工商、文化等部门有关负责审批的部门。
对作出撤销决定的,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九、关于法律文书审批和制作
(一)原则上,《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及其《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和《复查意见书》、《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传唤证》、《撤销批准决定书》、《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报请审批表》由支(大)队级领导签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其《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和《复查意见书》由支队授权防火处领导或由大队领导签发;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审批采用《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内部审批表》(推荐样表附后)进行审批。
(二)《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样表附后,双面印制)由受理人员记录,支队防火处以上领导或大队领导批示处理,承办人负责办理并告知当事人处理情况,对上级转办的举报、投诉的查处情况,还应当按转办要求报上级部门,并同时告知实地举报、投诉人,办结结果应报原审批领导阅示;《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中的“责令立即改正通知”由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监督员负责记录并签字生效。
(三)消防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制作签发的法律文书,应加盖消防机构的印章;对于给予拘留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机关的印章。
(四)除依法作出责令停止举办决定的,使用《行律文书(式样)》中“责令停止 通知书”。其他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包括存根)和有关表格按照本通知和73号令规定的表格样式要求印制。法律文书的制作统一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长297毫米,宽210毫米,上白边37毫米,左白边28毫米,版心尺寸156毫米x225毫米。误差不超过1毫米)。打印的法律文书可以不加盖骑缝章。
各地可按照以上原则制定详细的法律文书审批程序。
十、关于消防监督检查档案管理
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制作:
(一)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审批卷(建综合卷)内容包括:
1、《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审批表、受理流转单;
2、《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3、申报资料,包括《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场所建筑物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消防安全组织网络和消防安全责任承诺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情况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4、其他有关材料。
(二)大型活动消防行政审批卷(建综合卷)内容包括:
1、《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审批表、受理流转单;
2、《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3、申报资料,包括《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书面材料。室内举办的应当提交建筑物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的证明材料;
4、《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
5、其他有关材料。
(三)消防监督抽查卷(建综合卷)内容包括:
1、《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复查意见书》及其审批表;
3、《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复印件);
4、《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及其审批表,单位申请延期整改报告;
5、《撤销批准决定书》及其审批表;
6、《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7、《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其审批表和单位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的书面申请等材料;
8、其他有关材料。
(四)重大火灾隐患卷(一事一卷)内容包括:
1、《重大火灾隐患论证立案登记表》、重大火灾隐患集体讨论或专家论证记录;
2、《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3、《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复印件);
4、《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及其审批表,单位申请延期整改报告;
5、《复查意见书》及其审批表;
6、《撤销批准决定书》及其审批表;
7、《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8、《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其审批表和单位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的书面申请等材料;
9、《重大火灾隐患销案登记表》;
10、单位整改方案和单位整改报告以及相关影像资料等。
(五)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卷(建综合卷)内容包括:
1、《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
2、上级批转、上级通知的以及直接受理的信访函及相关材料;
3、有关法律文书材料等。
(六)消防法律文书存根。法律文书存根应分目录按时间顺序装订、按年度存档:
1、《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存根);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存根);
3、《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存根);
4、《复查意见书》(存根);
5、《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存根);
6、《撤销批准决定书》(存根);
7、《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存根)。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档案应当每年度向消防监督档案室移交一次。具备条件的应在制作纸质档案的同时,将采集、录入的相应电子文件信息集中下载到可脱机保存的载体上,并按照规定移交档案室管理。
附:
1、《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内部审批表》
2、《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
二OO四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 73号令 若干问题 通知
抄送:消防局 (共印10份)
江苏省厅消防局办公室 2004年8月16日印发
承办人:崔 蔚 校对:崔 蔚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内部审批表
文书名称: 编号:
单位名称
| 或业主姓名 | 审批时限 | ||
| 承办人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监督科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防火处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支(大)队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 ]编号
举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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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领导批示) | 年 月 日 | |||
核查 处理 情况 |
承办人: 年 月 日 时 | |||
告知 情况 | 已于 年 月 日将查处情况告知 。 因 ,无法告知。 承办人: 年 月 日 | |||
领导 意见 | 年 月 日 | |||
| 责令立即改正消防违法行为情况 | 依照消防法规,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已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下列第 项消防违法行为: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的; □4.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7.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8.其他应当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