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统计工作管理,规范统计工作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提高公司统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
和辅助决策的整体功能,更好地为生产经营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
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统计工作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实行统计监督。各单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如实向公司统计部门和地方各级统计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各级领导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统计。
第三条公司统计范围包括建筑业、工业、房地产开发、商业等所有合法经营行业。具体统计内容有企业新签合同额、企业营业额、建筑业、工业、外经外贸、房地产开发、固定资产投资、劳动工资以及安全质量、机械设备、物资、能耗、财务状况、综合经济效益情况等。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统计工作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一)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归口管理全公司的综合统计工作,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统计,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公司本部有关业务部门依据业务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各自专业的统计工作。
(二)各子公司级单位必须设置综合统计工作机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统计人员。公司经理部(指挥部)和子公司项目经理部必须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要求指定预算计价人员兼做建筑业统计工作,指定财会人员兼做劳动统计工作。
(三)其他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设置统计机构,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
第六条各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为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必须对该单位统计资料的审核和发布、统计分析、统计监督认真负责。公司各子公司、经理部;公司直属各单位、社会事业管理中心要明确分管统计的领导为本单位的统计负责人;各专业统计业务主管部门要明确部门分管领导为本部门的统计负责人。
第七条各单位特别是子公司应配备相应比例的高、中级统计师、助理统计师或与之相当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统计负责人必须由具备统计师或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统计人员应具备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并取得地方统计部门颁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及《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保持统计队伍相对稳定,不得以任何借口无故削弱统计力量。机构、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变动时,要事前及时通知上级统计主管部门。统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统计岗位,应及时配备合格的统计人员接替,并在统计机构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好业务工作交接手续。
第三章职责和职权
第九条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调查对象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汇总、分析,并形成统计报告,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及地方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扣押、篡改统计报告。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和计划的实施情况,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服务。检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条公司统计工作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代表公司行使《统计法》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国家及有关部委、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和省、市、区地方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管理的实际需要,修订、完善公司统计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制定公司的“统计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制度”。
(二)组织、指导、协调全公司统计工作,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建立统计工作责任制。
(三)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地完成国家统计局、国家有关部委、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省、市、区地方统计部门和本单位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包括统计定期报表制度和专门调查。
(四)搜集、整理全公司的基本统计资料,归口管理并发布本企业统计数据资料,及时对所属单位进行信息反馈,对企业经济活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定期发布公司《统计资料》和《统计信息》。
(五)组织进行统计法规执法情况检查,做到有布置、有自查和抽查、有总结汇报、有情况通报、实施统计奖惩;配合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统计执法监察工作。
(六)统一管理全公司统计队伍的业务建设工作,组织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协调统计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七)加强公司统计信息化建设,推广使用《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八)做好公司一年一度的统计工作评比。
第十一条各子公司级单位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制定的有关统计法规和管理办法,补充制定本单位的统计规章制度,检查监督统计法规执行情况。
(二)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统计工作,按照规定向公司、相关单位和当地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三)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建立统计工作责任制,对本单位进行统计考核和奖惩。
(四)根据上级和本单位的需要,搜集、整理基本统计资料,归口管理并发布本企业统计数据资料,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五)配合公司做好本单位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上岗培训工作,积极使用《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各项目部及基层单位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所属子公司制定的有关统计法规和管理办法,认真做好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自查工作。
(二)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向所属子公司、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等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三)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各类统计台帐,管理好本单位的统计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四)参加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上岗培训,积极使用《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章统计报表编制程序
第十三条统计报表实行逐级编制上报。
(一)公司统计报表实行基层单位向子公司、经理部、社会事业管理中心上报;子公司、经理部、社会事业管理中心、公司各直属单位向公司上报的三级上报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基层单位统计报表报送规定
(1)从事主营业务(建筑业)子公司下属单位
A.现场项目部
a.子公司自管项目:子公司项目经理部向所属子公司统计部门报送。
b.公司授权管理项目:子公司项目经理部向所属子公司统计部门报送。
c.公司自管项目:子公司项目经理部分别向所属子公司和公司经理部统计部门报送。
B.子公司所属其他附营业务单位直接向子公司统计部门报送。
(2)从事非主营业务(工业、房地产开发、外经外贸及其他附营业务)子公司下属基层单位,直接向所属子公司统计部门报送。
2.公司经理部、子公司统计报表报送规定
(1)公司经理部统计部门全面负责收集该项目各类统计报表并向公司编制上报。
(2)子公司统计部门全面负责收集所属单位统计报表并向公司编制上报。
3.公司各直属单位统计部门全面负责收集本单位统计报表并向公司编制上报。
4.社会事业管理中心统计部门全面负责收集下属基层单位统计报表并向公司编制上报。
(二)公司本部业务主管部门专业统计报表报送规定
1.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由公司物资设备部汇总后将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报送工程管理部。
2.新签合同额统计
(1)工程中标统计由经营开发中心负责汇总后报送工程管理部。
(2)新签合同额中其他合同工程管理部负责汇总。
3.房地产开发统计
由房地产集团公司负责房地产开发统计。公司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地产集团公司报送房地产开发经营报表,房地产集团公司汇总后向工程管理部报送。
4.建筑业统计、工业、外经外贸统计及其他专业统计
由工程管理部负责汇总建筑业统计(含新签合同额其他附营合同)、工业统计、外经外贸统计及其他综合统计报表,并编制上报。
第五章统计资料管理和统计信息公布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健全统计资料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上报、更正、补报统计报表,应严格履行由填报人、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三级审查签名盖章制度。各单位领导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随意更改,如认为统计资料不实,应责成相关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进行认真核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在考核计划完成情况、经济效益及对内公布和对外发布报道等需用统计资料时,必须以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为准。未经统计主管部门同意,自行对外提供统计资料者,要对其不良后果负责。
第十六条各单位必须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各级统计人员应定期组织本单位的统计资料归档工作,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调用、移交,不得因任何原因毁坏、丢失统计资料。
第十七条统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加强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
第六章统计监察
第十为适应现代企业管理需要,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有效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公司在接受地方统计部门执法监察的同时,配合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内部统计执法监察制度。内部统计执法监察的基本任务,就是对各专业统计贯彻执行统计法规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统计违法、违章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统计执法监察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子公司级以上单位设专、兼职统计监察员,按逐级监察的方式进行监察工作。
第二十条统计监察员实行聘用制,由各级单位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聘用。统计监察员要符合以下条件:统计师(或相应职称)以上职称,工作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有一定的水平,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熟悉统计业务,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组织能力。
第二十一条统计监察的职责:
(一)宣传《统计法》及《统计法实施细则》,组织本单位的统计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工作。
(二)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统计执法、统计质量监督权。指导、监督专业统计的原始数据填报质量和统计报表质量,纠正不符合统计规则规定的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对先进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二条统计监察的权利:
(一)统计监察人员有权听取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关于统计工作情况介绍,查阅与统计业务相关的文件、规章制度和资料等。
(二)有权填写“统计监察记录”,对统计方法和数据质量提出改进意见。
(三)有权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和对违反统计法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
(四)对重大统计事件有权越级报告。
第二十三条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组织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监察工作。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考核机构为公司工程管理部。
第二十五条考核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考核:将各单位上报的定期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等按期考核登记;
(二)不定期考核:主要结合重点抽查及每年一度的统计执法情况大检查进行综合考核登记;
(三)汇总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结果,每年年底前进行年度综合评比奖惩,以文件形式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六条统计工作考核的内容包括:统计报表、统计分析及论文、基础工作。
(一)统计报表包括现行统计报表和普查、抽样、重点、典型调查等专项统计调查的各种统计报表。
1.及时性是指统计报表要按规定时限上报,不得迟报、拒报。
(1)迟报:月、季、年报从规定时限起,每超过2 4小时,按迟报一天计。
(2)拒报:属严重违法行为,按有关法规处罚。
(3)及时性评分标准为15分。每张报表迟报1天扣2分,迟报2天扣5分,迟报3天扣10分,迟报4天(含4天)以上不得分;拒报不得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2.准确性是指搞准、搞实统计数据。分为原生性差错和派生性差错。
(1)原生性差错:这是数据源点产生的采集误差和偏差,主要是与原始记录比较。
(2)派生性差错:这是数据汇总、处理过程中发生的登记与计算错误或是由原生性差错引起的错误。
(3)人为性失实:包括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是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按有关法规处罚。
(4)准确性评分标准为15分。数据每错1笔扣1分,但由此引起的派生数据差错不扣分;在规定上报截止日后24小时内主动改正数据,不计算差错笔数。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不得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3.规范性是指各种报表和资料,在格式、签章等方面,要做到规范化。
(1)格式: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格式,没有统一格式的,比照相应的格式,不得杂乱无章。
(2)签章: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和单位公章要签盖齐全。
(3)规范性评分标准为10分。未按统一格式的报表每张扣1分;每张报表签章不齐扣1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4.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是指按报表制度的要求,录入统计数据到系统中。
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情况评分标准为10分。未按要求录入的报表每张扣2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二)统计分析及论文包括定期统计分析、专题统计分析和统计论文。
1.定期统计分析是指每季度和年度的统计分析报告。
定期统计分析评分标准为14分。季度无分析每次扣2分;年度无分析扣4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分析质量高,有深度的加2分。本项分数最多得14分。
2.专题统计分析及统计论文。
专题统计分析及统计论文评分标准为6分。每上报一篇得3分。得到领导批示被单位采纳,取得实效的加3分;在公司及省、部级刊物上发表的加2分;被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评为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2、1分。加分不得重复,取其最高加分。本项分数最多得6分。
(三)统计基础工作包括统计规章制度的建立、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基础资料及台帐。
1.统计规章制度的建立指各单位依据公司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的细则或规章制度。该项评分标准为8分。未按要求建立规章制度的扣4分;未按时向公司上报年度工作总结的扣4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2.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指专兼职统计人员应具有统计专业职称或国家颁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该项评分标准为8分。未按规定办理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证进行统计工作的,每人扣1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3.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评分标准为8分。未按要求组织统计执法检查的扣4分;未按时向公司上报执法检查总结的扣4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4.基础资料及台帐评分标准为6分。没有基础资料(验工计价单、工资支付书等)的扣3分;未建立台帐的扣3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第二十七条统计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具体为:优秀:考核得分在85分(含85分)~100分。
合格:考核得分在65分(含65分)~85分。
不合格:考核得分在65分以下。
第二十公司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统计科学理论和运用推广现代信息技术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二)坚持实事求是,不怕打击报复,同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作不懈斗争的。
(三)在公司年度统计工作考核中评为优秀的。
第二十九条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一次性奖励等。所获奖项作为统计人员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三十条公司本部的一次性奖励:凡被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省、市、区统计局或相应级别的行业统计部门评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奖金均按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奖励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凡具下列统计违章违法行为之一者,公司均要给予处罚:
(一)屡次拒报统计资料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拒报统计资料的。
(三)强令、授意他人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四)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的。
(五)妨碍、抗拒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统计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六)在公司一年一度的统计工作考核中评为不合格的。
第三十二条处罚分为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单位的经济处罚主要依据本办法中统计违法违章程度,可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各单位的罚款在考核评比文件发出之后一个月内上交公司财务会计部。如拖欠不交,公司将采取有效方式扣收,并按当时银行贷款利率收取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被罚单位对处罚如有不服,可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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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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