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承包人(以下简称甲方):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张杰
分 包 人(以下简称乙方):南郑县歇马乡黄草坪村二组 李成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分包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承包工作内容
1.1 工程名称: 光辉社区光辉幼儿园
1.2 工程地址: 汉中市汉台区七里街办事处光辉社区C片区
1.3 工程概况:本工程为人工挖孔灌注桩基础,直径为A800~A1600,护壁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桩身约6.5米。
1.4 分包方式:包工不包料,包施工质量,包验收;包小型机械,包工具用具;包安全文明建设,包文明施工,做到工完场清。
分包范围: 人工挖孔桩成孔、扩底(如遇大块砖石、混凝土等障碍物等自行破除,不再另外计算任何费用);土石方清运,护壁钢筋安装,护壁砼搅拌、浇筑;材料垂直和水平运输、桩身钢筋笼安装,桩芯砼浇筑。
第二条 工期要求
本工程于 2017年8月 日开工, 2017年 9月 日分包工程竣工,共 20 日。
第三条 工程质量
3.1 达到 国家验收规范合格 标准。
3.2 质量标准:桩位偏差±50mm;垂直度偏差<0.5%,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
3.3 乙方每施工完一个孔,在自检、互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项目部质量管理人员现场检验,验收合格的双方签字确认,做为结算依据。如未经过验收自行隐蔽的,甲方有权不予结算。
3.4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重做,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和工期损失。
第四条 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
4.1本工程计价方式具体为: 从开挖成孔到桩芯砼浇筑完毕所有工序在内,按实际长度统一价格160元/米。(壹佰陆拾元/米)
4.2 工程量计算及确认规则: 按最终实际挖深双方共同确认。
4.3 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及调整原则:已包含所有风险及费用,不再调整。如遇国家变化、不可抗力等也不再调整价格。
乙方承担的合同价款风险范围包括:固定综合单价合同,该综合单价已包含所有费用(如劳保用品费、生产工具费、自身队伍人员的劳动保险费、医疗费、赶工费、酷热天气施工费、成品保护费、二次搬运、技术措施费、人工费调增、管理费、利润、企业经营费、调价、因乙方原因引起的扰民调停费、风险费、现场冬雨季施工防护费、安全防护、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费、垃圾清至现场指定地点、竣工清理费、环境保护费、远征施工增加费、材料设施料进出场装卸车费及与其他分包方的配合照管费)等。施工中乙方不得就上述各项费用向甲方提出要求补偿。
第五条 合同价款的支付及结算
5.1 进度款支付时间节点及付款比例:甲方按照本工程建设单位支付甲方工程款时间、比例、方式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保修期无质量问题的,待期满返还5%质量保修金。
5.2 乙方申报已完工程量的时间: 该分项工程全部施工结束。
5.3 上述合同价款均为 不含税价 ,
5.4 甲方在支付当期进度款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当期各种扣款(包括赔偿款或罚款、违约金等)。甲方如未在当期扣除按合同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扣款,仍有权在后期结算、付款时进行扣除或者另行追偿。
5.5 工程竣工结算条件:分包范围内的工程全部完成,并经甲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5.6 工程竣工结算条件满足后,乙方在7日内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进行审核。分包工程结算必须经过甲方项目经理签字后方才有效。乙方必须上报所有作业人员考勤记录,工资必须先发放给作业人员本人。
第六条 安全管理
6.1 乙方应保证其在施工中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及与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6.2 乙方人员发生人身伤害的按责任划分双方赔偿义务。
第七条 工程进度管理
7.1 经甲方施工代表确认的以下原因,工期相应顺延:
(1)因自然灾害或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
(2)因甲方原因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7日 内,向甲方项目经理提交顺延工期的书面报告及相应的证据资料,甲方应于 7日 内完成审核并作出书面答复。乙方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
7.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工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元;如甲方损失高于约定的违约金的,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第 文明施工
8.1 本工程的文明施工目标:
(1)达到“ 市 级 文明工地”标准;
(2)执行合同附件《文明施工内容及要求》约定的标准;
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实现该目标,扣减分包结算价款 10 %。
8.2 乙方应按约定的文明施工目标、标准进行施工,并遵循甲方关于施工、办公、生活区域的安排和管理。
第九条 材料机具管理
9.1 本工程由甲方提供的材料、机械设备为: 砼搅拌机、二级箱、钢管、扣件等。
乙方自备的材料、机械、工具为: 电葫芦、震动棒、手推车、电锤、电镐、开关箱、电线、照明、通风设备、随手工具、用具、劳保用品等所需用品。
9.2 乙方应遵守和执行甲方材料机具领用规定,领用时应与甲方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并负责所领用材料机具的保管及维护保养。因乙方未保护,致使甲方机械、材料受损的,乙方须按甲方损失1.5倍对甲方进行赔偿。
第十条 劳务队伍管理
10.1 乙方安排进驻现场的所有人员,应当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乙方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年龄不得大于60岁,否则造成伤害的乙方承担70%的主要责任。
10.2 乙方进场前,应将其所有现场人员登记造册,在三日内报甲方备案。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如变更现场人员,须及时更新花名册,并在三日内将人员名单整理成册并加盖其公章,报甲方确认。
10.3 乙方应当与其聘用的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报甲方备案,并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日后1周内,向甲方提交其工资发放表进行备案。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10.4 在甲方按合同给付乙方工程款的情况下,乙方如支付工资不及时,出现工人,则甲方有权扣罚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 10 %;累计发生两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工程保修
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为:乙方承担的工程全部完工,并经建设、监理、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
12.2 乙方分包的工程项目,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2.3 如乙方中途提出涨价或变更合同条款的其他不合理要求,并因此而停止、部分停止施工或消极怠工的,乙方每日承担违约金 元;停工、部分停工或消极怠工时间超过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2.4 如因乙方违约,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除了按合同相应条款约定承担违约金或实际损失外,还需按未完工程价款的 150% 另外赔偿甲方因另行发包将承担的各种损失和费用。
12.5 合同解除的,乙方作业人员及其机械设备、设施料等全部物资应在合同解除后 2 日内无条件撤出工地,逾期每日承担违约金 元。双方应在合同解除后十日内完成对已完工程量的核对,已完工程的质量验收,乙方领用材料、机具的退还、核算,应扣款项的确认以及其他交接工作。如乙方不予配合,甲方有权在对工程现场拍照或邀请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第三方见证后,即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届时,甲方拍摄的照片或第三方的见证记录,将作为界定乙方已完工程量、未完工程量及已完工程质量的有效证据。
合同解除后 内,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收到结算报告后 内完成审核或提出修改意见。结算价款确定后,甲方仍按原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剩余工程款。
12.6 因乙方不能按期完成某分项工程的,或其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且经甲方两次提出后仍未整改到符合标准的,甲方可另行安排人员施工,并按其发生的实际费用、外加15%的管理费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乙方不得以第三方施工费用高于其分包价格而拒绝扣除。
12.7 乙方不服从甲方施工管理制度或指令的(关于违章作业的指令除外),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该罚款应被理解为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有关罚款的适用情形及金额标准执行甲方的有关规定。
12.8 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多项违约金、赔偿款的,合并计算。
12.9乙方违约的,甲方可从当期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或在结算中扣减相应价款。若当期不足以扣减或当期未扣除的,甲方可在后期扣除或另行追偿。
第十三条 合同授权
13.1 甲方授权项目经理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行使以下职责权限:
13.2 乙方授权项目经理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行使以下职责权限:
13.3 未取得甲方书面授权的人员所签署的任何文件、协议,以及获得授权的人员超越书面授权范围所签署的任何文件、协议,一概无效,且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3.4 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变更合同授权,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四条 送达
14.1 乙方可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向有权限的甲方人员当面送达,由其签收。
14.2 甲方可按以下方式向乙方送达:
(1)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向有权限的乙方人员当面送达,或以电话通知方式向其送达,甲方保留的语音通话记录、短信等可作为送达凭据。
(2)甲方亦可按以下地址邮寄送达:
乙方地址:
邮 编:
收 件 人:
收件人电话:
14.3 一方送达方式如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责任自负。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 申请仲裁;
(2)向甲方法人住所地人民起诉。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 开户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