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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建筑节能管理实施意见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2 17:40:34
文档

楚雄州建筑节能管理实施意见

楚雄彝族自治州建设局文件州建发〔2008〕106号楚雄州建设局关于印发楚雄州建筑节能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建设局、规划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州“十一五”建筑节能目标任务,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按照楚雄州建设系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楚雄州建筑节能管理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楚雄州建筑节能管理实施意见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2008年4月8日全州建设系统节能减排工作会议精神,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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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楚雄彝族自治州建设局文件州建发〔2008〕106号楚雄州建设局关于印发楚雄州建筑节能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建设局、规划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州“十一五”建筑节能目标任务,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按照楚雄州建设系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楚雄州建筑节能管理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楚雄州建筑节能管理实施意见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2008年4月8日全州建设系统节能减排工作会议精神,努力
楚雄彝族

自 治 州

     建设局文件

州建发〔2008〕106号

楚雄州建设局关于印发楚雄州建筑节能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建设局、规划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州“十一五”建筑节能目标任务,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按照楚雄州建设系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楚雄州建筑节能管理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楚雄州建筑节能管理实施意见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2008年4月8日全州建设系统节能减排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完成 “十一五”和2008年建筑节能的目标任务。

二、建设(开发)、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单位要切实将建筑节能工作落实到位,严格执行节能标准。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楚雄州建筑节能管理实施意见的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三、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州建发[2008]59号文件要求,健全完善建筑节能统计报表制度,加强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附件:楚雄州建筑节能管理实施意见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楚雄州建筑节能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楚雄州建筑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在楚雄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必须遵守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设计安装活动。

本意见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活动中,依照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选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及其维护保养等活动。

第三条  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意见的组织实施,州建设局负责州级以上单位所属建筑节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楚雄市、开发区和各县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在建筑活动中推广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材料和设备,重点利用以下建筑节能技术或者产品:

(一)高效太阳能热水器设备与安装技术;

(二)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三)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四)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

第五条  新建建筑工程必须选择先进合理的供热方式,尽可能利用太阳能。其中,新建、改建、扩建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医院、学校、旅馆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必须为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单位设计时应在屋顶预留足够太阳能集热板安装的位置。不具备安装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建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经主管部门认定不需使用供热水或不具备安装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建筑,可以不使用;未经认定不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不予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受理工程竣工验收。

新建十二层以下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其中热水需求量大的宾馆、酒店、医院等公共建筑,有条件的,建议采用《建设部“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技术》中的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组合热水制备技术,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太阳能供热为主,煤、电供热为辅。

新建低层和多层居住建筑,鼓励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施工。采用屋面坡度大于25°的坡屋顶住宅的,应在南向或者南偏东西向坡屋顶安装镶嵌式太阳能热水器;建筑物屋面可利用面积小于太阳集热器需求面积的,应在阳台、立面等位置进行建筑与太阳能一体化设计。

第六条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居住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必须采取节能设计措施。公共建筑照明功率密度设计值不应大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的规定值,在满足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高效发光的节能灯具,采用低能耗的镇流器等光源用电附件。

第七条  建筑设计应充分分析当地的气候、日照角度和风向,对建筑的朝向、通风和采光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要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通风、自然照明,减少人工照明和机械通风,降低建筑运营能耗。

对于阅览室、教室、医院等光照要求较高的公共建筑,应控制好窗地比和窗玻璃的透光系数,在非装饰部位应避免大量使用透光系数差的着色玻璃和镀膜玻璃。

第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国家或者省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公告中推荐的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所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节能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说明书。 

禁止在工程建设中使用列入国家或者省淘汰目录的高耗能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建设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建筑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暗示或明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建设单位在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报审时,应提供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主要技术措施,以及相关节能材料、产品的技术参数等,并填写《楚雄州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详附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30日内向工程分管的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设计单位必须遵守建筑节能法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进行民用建筑的节能设计。方案设计应当有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设计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进行热工计算,并在图纸送审时提供节能设计说明书和节能设计计算书,明确建筑物的主要节能措施、能耗设计指标。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热工性能、能效比等技术指标。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采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行为,监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监理工程师不予签字,并应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节能要求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专篇”,审查人员签字并加盖审查机构印章。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施工图审查完成后,审查机构应在颁发审查合格书的同时填写《楚雄州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并在表中注明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要求的执行情况,交由建设单位向工程分管的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阶段涉及建筑节能的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方案评审和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将建筑节能的内容列入评审和审查范围。特别是投资公共工程,要按照《云南省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对初步设计进行重点审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时,应检查施工图是否包括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检查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利用太阳能进行制热设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图退还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要求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后重新送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没有提交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和办理节能备案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检查督促各责任主体履行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义务,对未按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和强制性条文要求施工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重要部位的专项检查工作,重点在主体完工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及时进行单项检查,其中对照明节能工程、利用太阳能制热工程要重点监管,节能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或交付使用。

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验看《建筑节能备案登记表》,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时,应包含节能工程验收的专项内容。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节能活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积极参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建筑节能知识、技能教育和培训。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工程发包、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以及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令第29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  本《意见》自二00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意见》由州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

楚雄州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

所属市(县):                                  200    年   月   日

一、建筑节能技术措施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

名称

 (章)

设计单位

名称

工程项目

名称

单位工程

名称

建筑类型居住  □       公共  □

层数
设计建筑

面积(m2)

实际竣工

面积(m2)

建筑外表面积F0(m2)

建筑物体积

V0(m3)

体形系数

S=V0/ F0

施工图设计执行现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等情况

项目限值实际结果(计算值)

外围护结构传热数K值W/(m2·K)

屋面K≤1.0  D≥3.0

K≤0.8  D≥2.5

外墙(平均)K≤1.5  D≥3.0

K≤1.0  D≥2.5

分户墙K≤2.0

楼板K≤2.0

户门K≤3.0

门窗(含阳台)气密性等级

(m3/ m.h)

1~6层:≤2.5 

≥7层:≤1.5

项目实际窗墙面积比(计算值)实际传热系数(计算值)遮阳形式
不同朝向、窗墙面积比的外窗

传热系数

       
西
照明功率密度

平均值(w/m2)

建筑类型规定值设计值
居住□   办公□   旅馆□   商业□ 

学校□   医院□   工业□   其他□

建筑物全年耗电量(kWh/㎡)

限值实际结果

(计算值)

参考值
55.1设计值

主要节能措施

屋顶保

温材料

隔热

措施

有 □

无 □

选用厚度

(mm)

外墙保

温材料

水平面积(mm)

选用厚度(mm)

外墙面

颜色

深色 □

浅色 □

窗玻璃材料
窗框材料铝合金  □

塑料  □

其他  □

普通 □

断热 □

新型墙材选用

情况

外墙材料内墙材料
新型墙材比例(%)

新型墙材使用面积

(m2)

供热、制冷系统、

太阳能利用

选用设备、产品情况

预留安装位置

是□ 否 □

结论体形系数屋面外墙外窗分户墙楼板户门太阳能利用综合指标
是否符合标准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否□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续表

二、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情况

施工图节能设计

审查意见

审图机构(章)

年   月   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节能设计备案意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设计备案专用章)

年   月   日

                                           

施工过程使用建筑节能设备和产品

核查意见

        

工程监理单位(章)

年   月   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验收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年   月   日

注:  1、“建筑节能技术措施基本情况”的内容由建设单位或者委托设计单位填写,并按程序交相关部门审核;  2、“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情况”的内容分别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写;3、本表按单位工程项目填写;4、对低层、高层建筑宜采用比较法计算建筑物全年耗电量。表中“比较法”的“参考值”是指:同一建筑以规定性指标设计得出的建筑物全年耗电量值。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节能  实施意见  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州办,州节能办(州经委),州,

州财政局。

楚雄州建设局办公室               2008年5月23日印制

文档

楚雄州建筑节能管理实施意见

楚雄彝族自治州建设局文件州建发〔2008〕106号楚雄州建设局关于印发楚雄州建筑节能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建设局、规划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州“十一五”建筑节能目标任务,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按照楚雄州建设系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楚雄州建筑节能管理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楚雄州建筑节能管理实施意见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2008年4月8日全州建设系统节能减排工作会议精神,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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