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修订本制度。
一、由医务处负责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权限的管理。
二、执业医师经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考核合格,由医务处批准后取得处方资格,可在本院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三、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门诊病历由门诊部保管。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四、医师应按照相关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对确需使用的患者,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
五、除需长期使用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品注射剂仅限于本院内使用
六、需长期使用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注射剂处方每张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七、非长期应用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患者,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限一次常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八、为住院患者开具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九、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品,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且仅限在医院内使用。
十、第二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一、使用我院统一编号的专用处方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实行计数管理。
十二、要求长期使用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至少每三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须在病历上记录病情和用药方案。
十三、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所列项目填写要完整、清晰,不得空项和涂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