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履行食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辖区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并将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情况报告质监部门。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履行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监督检查、抽样检验、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等措施。每半年向同级和上级质监部门报告当地食品生产安全状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为和上级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章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制度、员工培训和培训档案制度、原辅料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等生产过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制度、向社会承诺制度、停(歇)业和开业报告制度、生产状况报告制度等十项制度。
第六条凡企业连续停(歇)产一个月以上,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报告备查,恢复生产亦作报告。
第七条 实行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状况报告制度。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企业的基本信息、出厂检验、产品投诉、不安全食品召回、原辅料和添加剂进货查验、销售情况、安全信息反馈等内容及时报告当地县级质监部门(见表一、表二、表三)。
第 县级质监部门负责收集和保管企业报表,汇总后报市级质监部门。市级质监部门负责对县级质监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汇总(见表四),并组织召开报表状况分析会,分析企业生产状况,查找企业报表中存在的问题,形成会议纪要。必要的时候召开行业座谈会,了解、分析行业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第九条 市级质监部门将企业报表分析情况反馈县级质监部门,并将汇总情况和报告分析情况及时报省级质监部门。县级质监部门依据反馈情况监督企业整改落实,市级质监部门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将企业报表情况纳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各级质监部门要对企业报表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条 建立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制度。由市级以上质监部门经主管批准后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约谈,并形成约谈记录(见表五)。对报表不报、谎报的食品生产企业,由市级质监部门负责约谈;对辖区内可能存在食品质量安全隐患的食品生产企业,由省级质监部门负责约谈。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级质监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结合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状况和食品生产企业申证时现场核查结论实施监管。
对于报表不报或报告中存在问题的企业,及时安排日常监督检查。
市级质监部门每年组织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报告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日常监督检查重点进行以下检查:
一查原辅料。查看原料库,查原辅料及原辅料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报告,查看企业进货查验记录;查看是否以过期变质或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查添加剂。查看所用添加剂有无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查看有无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三查出厂检验。查实验室,查看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查看用于检验的检测设备是否满足出厂检验项目要求,是否在计量检定法定有效期内;查看检验必备的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是否完好齐备且有效使用;查看生产批次的确定是否符合产品标准,产品是否逐批检验;查看带*项目是否检验且项目完整;委托出厂检验批次和生产批次是否一致,委托出厂检验项目是否完整;查看实验室是否开展比对检验并对比对检验情况进行分析比较;询问检验人员相关检验规则,必要时现场测试检验人员的检验能力。
随机抽查检验报告和生产批号,与成品库销售记录核对是否一致。
四查不合格品。查看不合格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的检验报告及不合格品处理记录;查看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召回情况;查看投诉记录,投诉产品处理情况。
五查成品。查看成品库,检查预包装食品的产品标识,查看散装食品有无标识;查看有无变质或过期产品,有无取证范围以外的产品,有无本企业产品以外的产品。
六查销售。查看销售记录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是否全面。在销售记录中随机抽查某产品的销售情况,将其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销售日期与出厂检验报告记录核对。
对报表不报、谎报,以及被举报投诉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除按照日常监督检查内容检查外,要查明其不报、谎报以及被举报投诉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原因。
第十三条 监管人员要建立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见表六),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生产企业,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四条 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要在第一时间逐级报告上级质监部门,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可组织相关专家开展风险监测。
第四章抽样检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抽样检验计划报上级质监部门,经上级质监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以避免重复抽样检验。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可以开展抽样检验:
1、日常监督检查时根据检查需要对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2、按照省级质监部门制定的食品定期抽样检验目录,每半年安排一次定期抽样检验;
3、根据专项检查工作需要,安排食品专项抽样检验;
4、根据投诉举报需要,安排抽样检验;
5、其他工作需要的抽样检验。
第十七条 省级质监部门建立同行业食品质量安全情况通报制度。根据监管需要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在同行业通报,以促进企业间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或在相关媒体和网站公布,促进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十 食品质检机构应当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报告客观、公正。县级以上质监部门要对同级食品检验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抽样工作是否规范,检验记录是否完整,并按照一定比例抽验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五章执法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不按照法定条件生产的、企业报表存在问题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举报投诉有违法生产行为的以及其他需要执法检查的食品生产企业依法开展执法检查。
第六章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对国家质检总局及各级安排的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要严格按其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第二十一条 对出现区域性、行业性或群众反响强烈的突发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由各级质监部门迅速报告当地,立即开展专项检查,并将专项检查情况报告当地和上级质监部门。
第二十二条 针对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及时令性食品,必要时开展专项检查
第七章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考核机制。将本办法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通报表彰;对执行不力、监管不严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对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交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细则已有明确规定的,遵照其执行;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按照《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进行。
第二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办法内容适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