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开 □续期
| 纳税人编码 | 项目编码 | |||||
| 外出经营所在地市 | 外出经营所在区县(镇) | |||||
| 外出经营负责人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 纳税人声明:本表所填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交的证件、资料及复印件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经办人: 纳税人(签章) | ||||||
| 以下由地税机关填写 | ||||||
| 省内外出经营外管证有效日期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 |||||
| 主管地税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地税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2.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外经证》后,在外出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3.到省内外出经营的,应持有第一点提及的资料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时,应当在经营地地税机关结清税款、缴销,不需回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外经证》。到省外外出经营的,需持有的资料视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要求。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10天内,经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签章,纳税人应当持《外经证》回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
填表说明
1.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填写本表(项目编码由税务机关填写),并持如下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2.纳税人原《外经证》到期但外出经营活动未结束,填写本表(项目编码由纳税人填写),并持如下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原《外经证》(出省经营的纳税人需提供);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省外纳税人首次来粤基本信息登记表
纳税人编码(地税机关填写):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 类别 内容 | 姓名 | 身份证件号码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 财务负责人 | |||||
| 办税员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
| 国有控股情况 | 国有绝对控股 □ 国有相对控股 □ 其他 □ | ||||
| 纳税人声明:本表所填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交的证件、资料及复印件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
受理人员签章: (地税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 录入人员签章: 年 月 日 | 审核人员签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首次来粤经营的省外纳税人进行基本信息登记时使用。再次来粤时,需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原纳税人编码,不能重复索取纳税人编码。
2.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外经证》(持有此证的省外纳税人提供);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纳税人外来经营项目登记表
□新开 □续期
| 纳税人编码 | 项目编码 | ||
| 外出经营负责人 | 固定电话 | ||
| 移动电话 | |||
| 纳税人声明:本表所填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交的证件、资料及复印件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地税机关签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1.省外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省内纳税人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但未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填写本表(项目编码由税务机关填写),需持如下证件和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外管证》(持有此证的省外纳税人提供);
(3)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其复印件;
(5)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2.纳税人原《外经证》到期但外出经营活动未结束,填写本表(项目编码由纳税人填写),并持如下证件和资料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续期: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