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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六)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2 19: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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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六)

第六篇土石方工程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0.1条本篇适用于水工建筑土石方开挖工程施工。对于各类小型开挖工程(如民用建筑物的基础、地质勘探的坑槽等)可参照执行。第1.0.2条施工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劳动保令和工业卫生标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第1.0.3条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上级以及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方案、方法和总平面布置图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逐级向施工人员交底,确保实施。第1.0.4条施工中应加强技术管理,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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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六篇土石方工程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0.1条本篇适用于水工建筑土石方开挖工程施工。对于各类小型开挖工程(如民用建筑物的基础、地质勘探的坑槽等)可参照执行。第1.0.2条施工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劳动保令和工业卫生标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第1.0.3条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上级以及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方案、方法和总平面布置图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逐级向施工人员交底,确保实施。第1.0.4条施工中应加强技术管理,严
第六篇  土 石 方 工 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0.1条  本篇适用于水工建筑土石方开挖工程施工。对于各类小型开挖工程(如民用建筑物的基础、地质勘探的坑槽等)可参照执行。

第1.0.2条  施工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劳动保令和工业卫生标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1.0.3条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上级以及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方案、方法和总平面布置图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逐级向施工人员交底,确保实施。

第1.0.4条  施工中应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合理组织施工程序,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1.0.5条  对整个施工期的地质工作应给以足够的重视。在开挖过程中当岩体壁面裸露后,如发现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条件有较大差别,或未能预见的不良地质现象危及人身安全时,则应及时作出明确判断,采取果断的施工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

第1.0.6条  在开挖区域内,如发现有不能辨认的物品、地下埋设物、古物等,均不得任意拆毁或移动,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或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1.0.7条  在高边坡、滑坡体、洞挖及重要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必须加强安全监测措施。

第1.0.  在有瓦斯地区作业,严格按照煤矿有关规程执行。

第1.0.9条  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1.0.10条  各项施工的辅助作业,均应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土方开挖

第一节  有边坡的挖土

第2.1.1条  严禁使用掏根搜底法挖土或将坡面挖成反坡,以免塌方造成事故。如土坡上发现有浮石或其它松动突出的危石时,应通知下面工作人员离开,立即进行处理。弃料应存放到远离边线5.0 m以外的指定地点。

第2.1.2条  如发现边坡有不稳定现象时,应立即进行安全检查和处理。

第2.1.3条  为合理的布置出土路线和弃土堆放地点,应考虑以下几点:

1、不妨碍其它工程项目的施工。

2、不妨碍排水。

3、不影响后续施工。

4、不影响挖方本身的施工安全。

第2.1.4条  对已开挖的地段,严禁顺土方坡面流水,必要时坡顶应设天沟排水,以防渗漏或冲毁边坡,造成坍塌。

第2.1.5条  在开挖的过程中,发现有地下水时,应设法将水排除后再行开挖。

第2.1.6条  在靠近建筑物、设备基础、路基、高压铁塔、电杆等附近施工时,必须根据土质情况、填挖深度等,制定出具体防护措施。

第2.1.7条  开挖基坑、坑槽时,应视土壤性质、含水量、土的抗剪强度、挖深等要素,设计安全边坡及马道。非经设计部门同意,施工单位不得任意修改边坡坡度。对于一般土方边坡坡度可参照表6-1、表6-2的规定选用,当边坡太高时,可在适当高程设平台或马道并修建拦渣墙或拦渣栅等,以防落石伤人。

表6-1  土质边坡允许坡值表

土的类别土的状态边坡高度(m)

<55~10

碎石土密实

中密

稍密

1:0.35~1:0.50

1:0.50~1:0.75

1:0.75~1:1.00

1:0.50~1:0.75

1:0.75~1:1.00

1:1.00~1:1.25

老粘性土坚硬

硬塑

1:0.35~1:0.50

1:0.50~1:0.75

1:0.50~1:0.75

1:0.75~1:1.00

一般粘性土坚硬

硬塑

1:0.75~1:1.00

1:1.00~1:1.25

1:1.00~1:1.25

1:1.25~1:1.50

注:1、表中的碎石土,其充添物坚硬或硬塑状态的粘性土;

2、砂土或碎石土的充添物为砂土石,其允许边坡按自然休止角确定;

3、边坡高度大于10m时要另外论证。

表6-2  岩石边坡允许坡值表

岩石类别风化程度边坡高度(m)

<55~15

硬质岩石微风化

弱风化

强风化

1:0.1~1:0.2

1:0.2~1:0.35

1:0.35~1:0.50

1:0.2~1:0.35

1:0.35~1:0.50

1:0.50~1:0.75

软质岩石微风化

弱风化

强风化

1:0.35~1:0.50

1:0.50~1:0.75

1:0.75~1:1.00

1:0.50~1:0.75

1:0.75~1:1.00

1:1.00~1:1.25

注:1、硬质岩石指花岗岩、花岗片麻岩、闪长岩、玄武岩、石灰岩、石英砂岩、石英岩、硅质砾岩等;

2、软质岩石指页岩、粘土岩、绿泥石片岩、云母片岩等;

3、凡边坡高度大于15m,或有软弱夹层存在、地下水比较发育以及岩层面或主要结构面的倾向与开挖面的倾向一致时,且二者走向的变角小于45°时,岩石的允许边坡值要另外论证。

第2.1.  在边坡高于3m、陡于1:1的坡上工作时,须挂安全绳,在湿润的斜坡上工作,应有防滑措施。

第2.1.9条  在大风、大雨和照明不足的情况下,禁止在边坡上工作。更不得在危险的边坡、峭壁处休息。

第2.1.10条  挖掘土方的过程中,若发现深洞、基穴、古井等,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经详细检查后方可工作,以免发生危险。

第二节  有支撑的挖土

第2.2.1条  如施工地区狭窄,或受其它条件(包括附近有震动较大的机械设备),不能按规定放坡时,应采取固壁支撑措施。用于固壁支撑的材料,不得糟、朽、断、裂。板材厚度不少于5cm,撑木直径不小于10cm;支撑方法应根据土质及工程具体情况而定。

第2.2.2条  土壤在正常含水量下所挖掘的坑槽,如系直边坡,其最大挖深不得超过下列数值,否则应设固壁支撑:

1、在松软土质中为1.2m。

2、在密实土质中为1.8m。

第2.2.3条  操作人员上下坑槽时,不得攀登固壁支撑,应设通行斜道或搭设梯子。

第2.2.4条  雨后、春溶、解冻、以及处于爆破区放炮以后,均应对支撑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2.2.5条  拆撑前应首先检查槽帮情况,并自下而上逐层拆除。

第三节 土方挖运

第2.3.1条  人工挖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具应安装牢固。

2、在挖土时,两人间距以不互相碰撞为宜。

3、在基坑内向上部运土时,应在边坡上挖设台阶,其宽度一般不小于O.7m,严禁利用挡上支撑存放土石工具或站在支撑上传运。

4、人工运土坡道的坡度一般应在下列范围内。

人工搬运          1:7~1:5

独轮车、一人推车  小于1:12

双轮车、一人拉车  小于1:20

第2.3.2条  人工挖装、配合机械吊运土方时,机械运转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定,并应配备有施工经验的工人统一指挥,不得各行其是。

第2.3.3条  采用大型机械挖土时,应对机械停放地点、行走路线、运土方式、挖土分层、电源架设等均应制定施工措施。

第2.3.4条  大型设备通过或工作地点的路基,必须有足够的承载力。

第2.3.5条  清除铲斗内积存料物,机械必须停止工作,并将工作部分停置在安全位置。清除工作进行时,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岗位。

第四节  特殊施工方法

(Ⅰ)土方爆破开挖

第2.4.1条  土方爆破开挖作业,不论采用洞室爆破或药壶等集中药包爆破,均须制定爆破设计并严格遵守本规程第五篇爆破器材与爆破作业的有关规定。

第2.4.2条  由于冻土的强度,决定于土骨架和冰的强度,以及冰与土中矿物颗粒表面之间的粘聚力,因此,在松动或抛掷大体积的冻土时,必须慎重选用爆破参数,以免发生事故。

(Ⅱ)土方水力开挖

第2.4.3条  开工前对水操作人员、高压水泵运行人员,应进行冲、采技术安全教育,并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第2.4.4条  利用冲、采手段形成的掌子面不应过高,最终形成的掌子面高度一般不宜超过5m,当掌子面过高时可利用爆破法、或机械开挖法,先使主体坍落,再布置水冲采。

第2.4.5条  水布置的安全距离(指水喷咀到开始冲采点的距离)一般不应小于3m,同层之间距保持20~30m,上、下层之间距保持10~15m。

第2.4.6条  冲土应充分利用水柱有效射程(一般不超过6m)。开工前,应根据地形、地貌,合理布置输泥渠槽、供水设备、人行安全道等等,并制定每台水的冲采范围,冲采顺序以及有关技术安全措施,以防发生意外。

第2.4.7条  冲采过程中,应遵守的主要事项:

1、水安置要平稳牢固,不得倾斜。转动部分应灵活,喷咀、稳流器不得堵塞;

2、体不得靠近输泥槽,分层冲上的多台水严禁上下放在一条线上。距开采面应留一定安全距离,以防坍塌压伤人员和设备;严禁水在无人操作的情况下起动;

3、停止冲采时,应先停水泵然后将水口向上停置;

4、水射程范围内,严禁有人通行、停留或工作;

5、冲来时应严格避开水柱与各项动力导线接触;

6、结冰期,一般应停止冲采施工;

7、每台水应由二人轮换操作,其中一人观察立体崩坍、移动等情况,并随时转告上、下、左、右手、引起注意,严禁一人操作,一人不在现场;

8、冲采过程中,应有专职安全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第三章    石方开挖

第一节  钻孔

第3.1.1条  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或装有能够达到国家工业卫生标准的.干式捕尘装置。否则禁止开钻。

第3.1.2条  开钻前,必须检查工作面附近岩石是否稳定,有无瞎炮,发现问题,应立处理,否则禁止工作。严禁打残孔。

第3.1.3条  供钻孔用的脚手架,必须搭设牢固的拦杆。开钻部位的脚手板一定要铺满绑牢,架子本身结构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3.1.4条  钻孔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以免爆破效果不良发生安全事故。

第3.1.5条  对于手风钻、潜孔钻、凿岩台车等操作工人,除遵守上述规定外,并应执行本规程第十一篇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石 方 明 挖

第3.2.1条  明挖作业开工前应将设计边线外至少5m范围内的浮石、杂物清除干净,必要时坡顶应挖截水沟,并设安全防护栏。

第3.2.2条  一般情况下,水工建筑物基础开挖、或边坡开挖,均应自上而下进行。凡未经安全技术论证和施工总工程师批准,禁止采用自下而上、先挖坡脚的开挖方式。

第3.2.3条  对开挖部位设计开口线以外的坡面、岸坡和坑槽开挖,若有不安全的因素,必须及时处理,或采取防护措施。

第3.2.4条  对开挖深度较大的坡(壁)面,每下降5m,应进行一次清坡、测量、检查,对断层、裂隙、破碎带等不良地质构造。应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加固或防护,避兔在形成高边坡后再进行处理。

第3.2.5条  进行撬挖工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站在石块滑落的方向撬挖或上下层同时撬挖。

2、在撬挖工作的下方严禁通行,并应有专人监护。

3、撬挖工作应在悬浮层清除并撬成一个确无危险的坡度后,方可收工。

4、撬挖人员应有适当间距。在悬崖、陡坡上应系好安全绳、配戴安全带,禁止多人共用一很安全绳,一般应在白天作业。

第3.2.6条  施工现场的各种机械,必须指定专人统一指挥,以确保机械化联合作业的安全生产。

第三节 石 方 暗 挖

第3.3.1条  洞口削坡,应严格按照明挖要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同时应作好坡面、马道加固及排水等工作。

第3.3.2条  进洞前,必须对洞脸岩体进行鉴定,确认稳定或采取措施后方可开挖洞口。

第3.3.3条  洞口应设置防护棚。其顺洞轴方向的长度,可依实际地形、地质和洞型断面选定,一般不宜小于5m。

第3.3.4条  自洞口计起,当洞挖长度不超过15~20m时,应依据地质条件、断面尺寸,及时作好洞口永久性或临时性支护。支护长度一般不得小于10m。当地质条件不良全部洞身应进行支护时,洞口段则应进行永久性支护(在强迫进洞的条件下则例外)。

第3.3.5条  竖井采用自上而下全断面开挖方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锁好井口,确保井口稳定。防止井台上弃物坠入井内。

2、提升设施应有专门设计。

3、井深超过15m时,上下人员直采用提升设备。

4、漏水和林水地段,应有防水、排水措施。

第3.3.6条  竖井采用自上而下先打通导洞再进行扩挖时,应作好以下工作:

1、由井四周边至导井口应有适当坡度,便于扒碴。

2、爆破后必须认真处理浮石和井壁。

3、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石碴砸坏井底棚架。

4、扒碴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自井壁边缘石碴顶部逐步下降扒碴。

5、导井被堵塞时,严禁到导井四位置或井内进行处理,以防止石碴坠落砸伤。

6、井内应设人行爬梯,爬梯每隔10~15m设休息平台一个。爬梯应装有护栏。

第3.3.7条  石方暗挖每次放炮后,应即进行敲帮问顶并清除浮石,若发现非撬挖所能  排除的险情时,应果断地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洞井进行安全处理时,应有专人监护,及时观察  险石动态。

第3.3.  处理冒顶或边墙滑脱等现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查清原因,制定具体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迅速处理。

2、地下水活动强烈地段,应先治水后治塌。

3、准备好畅通的撤离通道,备足施工器材。

4、处理工作未开始前,应先加固好场方段两端未被破坏的支护或岩体。

5、处理坍塌,一般应先处理两侧边墙,然后再逐步处理顶拱。

6、施工人员应位于有可靠的掩护体下进行工作。

7、随时观察险情变化,及时地修改或补充原订措施计划。

第3.3.9条  开挖与衬砌平行作业时的距离,应按设计要求控制,但一般不得小于30m。

第四节 暗 挖 临 时 支 护

(Ⅰ)一般规定

第3.4.1条  洞井的支护工作,应根据地质条件、洞室结构断面尺寸、开挖工艺、围岩暴露时间等因素作出支护设计。并制定详细具体的施工说明书,并向施工人员交底。

第3.4.2条  施工人员,应根据施工说明书的规定,及时进行支护。一般应在围岩出现有害的松弛变形之前支护完毕。

第3.4.3条  开挖期间和每茬炮后,都应对支护进行检查维护,使之保持良好的受力状态。

第3.4.4条  对于特殊不良地质的临时支护,应结合永久支护进行,即在不拆除或部分拆除临时支护的条件下,进行永久性支护。

(Ⅱ)喷锚支护

第3.4.5条   施工前,应通过现场试验或依工程类比法,制定合理的锚杆参数。

第3.4.6条  喷射工作面,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尽量降低粉尘浓度。有条件时,可设置防尘水幕,以及采用水泥裹砂法喷射混凝土的新工艺。

第3.4.7条  岩石渗水较强地段,喷射混凝土之前应设法把渗水集中排出。喷后钻排水孔,以防止喷层脱落伤人。

第3.4.  凡锚杆孔的直径大于设计规定的数值时,一律不准安装锚杆。

第3.4.9条  全部喷射作业的安全技术操作规定见本规程第十一篇有关规定。

第3.4.10条  喷锚工作结束后,应指定专人检查喷锚质量,如喷层厚度以及有无脱落、变形等现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3.4.11条  砂浆锚杆灌注浆液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前应检查注浆罐、输料管、注浆管是否完好,接头是否严密。注浆罐上应安设压力表,并保持灵敏可靠。

2、注浆罐有效容积应不小于0.02m2,其耐压力不应小于784.8kPa,使用前应进行耐压试验。

3、作业开始(或中途停止时间超过30min)时,应用水或0.5~0.6水灰比的纯水泥浆润滑注浆罐及其管路。

4、注浆工作风压应逐渐升高,以防风压猛增压实罐内砂浆引起堵管。

5、输料管应连接紧密,直放或大弧度拐弯不得有回折,以免堵管。

6、注浆罐与注浆管的操作人员应紧密配合,注浆作业应连续进行,罐内储料应保持罐体容积的三分之一左右,以防砂浆用完“放炮”伤人。

(Ⅲ)构架支护

第3.4.12条  构架支撑包括木支撑、钢支撑、钢筋混凝土支撑及混合支撑,其架设应满足下列要求:

1、采用木支撑时应严格检查木材质量。

2、支撑立柱应放在平整岩面上,一般应挖柱窝。

3、支撑和围岩之间,必须用板、楔或小型混凝土预制块塞紧。

4、危险地段,支撑应紧随开挖面进行。必要时可先设临时立柱顶住。

5、预计难以拆除的支撑应采用钢支撑。

第3.4.13条  支撑应经常检查,发现杆件破裂、倾斜、扭曲、变形及其它异常征兆时,应仔细分析原因,采取可靠措施,进行处理。

第3.4.14条  修理或更换支撑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修理或更换支撑支柱时,应先加临时立柱顶住,将原撑架的着力点移至临时立柱上。

2、更换支架时,应在原支架中先套人新的支架,才能拆除旧的支架。

3、更换支架必须放落岩石时,应在旧支架的.一侧或两侧架立临时中间支架,然后再拆除旧支架。在放落石块时,工人应在设有防护设施的支架下进行。

4、更换支架时,必须保证工作面的工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安全撤离。

第3.4.15条  更换支架工作时,工地技术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指导和监护。

第四章  石 碴 挖 运

第一节  大型机械挖装

第4.1.1条  机械运转中不准登车,必须上下时要通知司机停车。

第4.1.2条  现场应根据情况,经常洒水,防止粉尘污染。

第4.1.3条  发现有滑坡、坍方征兆,设备要及时撤离。

第4.1.4条  铲斗起落时,上不准碰天轮,下不准碰翻板,先装碎石,后装大块。

第4.1.5条   在高 5m以上1Om以下的掌子面挖掘时,应采用先上后下、先左后有或从左向右挖掘,以保持掌子面的安全。

第4.1.6条  回转时,铲斗必须先离开掌子面,防止铲斗碰掌子面的大块石。

第4.1.7条  装车时,禁止铲斗从汽车驾驶室顶部通过,车不停稳不许装车;装碴时铲斗距车箱进以0.2m为宜,禁止刮车帮和把大块石偏装。

第4.1.  挖碴高度一般应不超过天轮高度。

第4.1.9条  挖掘机停车地面倾斜度不得超过5%。

第4.1.10条  在回转半径范围以内禁止一切人员停留。

第4.1.11条  电动挖掘机的电缆必须妥善防护,人工移动电缆时,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靴。

第4.1.12条  挖掘机挖碴、装车,要有专人指挥。铲斗回转前司机要鸣号。

第4.1.13条  在边坡下挖碴时,边坡上禁止施工,以防坠石伤人和砸坏机械。

第4.1.14条  爆破前,挖掘机应退出危险区避炮,同时做好必要的防护。

第4.1.15条  出碴路线应保持平整通畅。

第4.1.16条  卸碴地点靠边沿处应有挡轮木和明显标志并设专人指挥。

第4.1.17条  采用装载机挖装时,装载机应低速铲切,不得采用加大油门高速猛冲的方式。

第4.1.1  要根据掌子面的情况,采用不同的铲掘方法,禁止铲斗载荷不均或单边受力,铲掘时铲斗切入不宜过深。

第4.1.19条  装载机装车时严禁装偏,卸碴应缓慢。

第4.1.20条  装载机工作地点四周禁止人员停留,装载机在后退时应连续鸣号,以免伤人。

第4.1.21条  推土机应随时做好装碴作业,维护好交通道路。

第4.1.22条  推土机的坡度规定如下:行驶纵坡小于35°、横坡小于25°、工作时纵坡小于30°、横坡小于10°;拖铲运机时行驶纵坡小于25°、横坡小于6°,工作时纵坡小于25°。

第二节  装岩机挖装

第4.2.1条  装岩机操作运行人员,必须了解装岩机性能,熟悉操作及保养方法。非操作运行人员,禁止乱动。

第4.2.2条  操作运行装岩机前,应认真检查装岩机和轨道是否完好,如有缺欠应及时修理。

第4.2.3条  因工作需要,两台装岩机并行装碴时,应前后错开。

第4.2.4条  装岩机操作时,力求平稳,满斗仰高卸碴时,注意掉碴伤人,不要用装岩机装过大的石块,操作不要过快过猛。

第4.2.5条  装岩机后面 3m范围内,禁止一切人员停留或穿行,防止撞伤人。

第4.2.6条  铲斗卸碴完毕回到最终位置时,应微按电钮,使其瞬间暂停,再行落下,以免铲斗反复升起。

第4.2.7条 装岩机的电动机温升达到 80℃时,必须暂行停止运转,并清扫覆盖在电动机上的岩粉。

第4.2.  铲斗场起超过直立位置时,即可放松升起电钮,以免冲力过大,损伤弹簧及链子。

第4.2.9条  装岩机在快速运行时,不得立即返车,以免损伤牙轮及电动机。

第4.2.10条 当装岩机在坡度较大的轨道上运动时,应注意不要使铲斗插入石碴时冲力过大。

第4.2.11条  电动机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如为短时间停车,可以不切断电源,但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岗位。

第4.2.12条  在动力未切断前,禁止做检修工作。

第4.2.13条  装碴时不要装得过满,以免在运输途中掉落石碴。

第三节  人工装运

第4.3.1条  用人力装斗车时,石块在50kg以上的应破开再装,避免脱手伤人。

第4.3.2条  大石装人斗车时,禁止把手放在车内、或放在斗车帮上,以免将手砸伤。

第4.3.3条  装碴时,应事先在斗车前、后轮垫好木块,防止斗车滑动或溜车。

第4.3.4条  两重车在平道同向运行时,其间距不得少于20m,空车不得少于1Om,在有坡度的线路上应按坡度大小适当加大间距,但最小不应少于30m。

第4.3.5条  斗车运行中,推车者的双手应把在斗车上,身体与斗车应保持一定的距离,眼睛须经常瞻望前方,在人多、弯道、道岔及洞口处,应减速慢行,上坡时严禁用肩扛车前进。

第4.3.6条  斗车在运行中,严禁撒手放车。

第4.3.7条  斗车在中途掉道,或轨道上有障碍物时,要停车检查处理,并必须发出信号或设置标志,以防来车碰撞。

第4.3.  在翻斗卸碴时,至少须有二人,一人用木棒插入压住斗架,然后倾翻车斗卸碴。

第4.3.9条  洞内单线路基宽度不应小于2.5m,双线路基应不小于4.5m。

第4.3.10条  洞内斗车路基的纵坡不宜超过互1.0%(人工推车)。

第四节  暗挖石碴运输

(Ⅰ)机车牵引

第4.4.1条  洞内禁止使用蒸汽机车。使用内燃机械时,应有废气净化措施。

第4.4.2条  出碴线路应随开挖面的进展而延伸,尽头距工作面不应超过3m。

第4.4.3条  出碴车速小于1.5m/s时,线路曲线半径不应小于斗车最大轴距的七倍;当车速度大于1.5m/s或偏转角大于90°时,不应小于轴距的10倍。使用机车牵引时,其洞内部份曲线半径不得小于机车轴距的15倍,洞外部份曲线半径不得小于3Om。

第4.4.4条  轨距的容许误差宽不得大于4mm、窄不得超过2mm。

第4.4.5条  弯道或岔道处应加护轨,以防掉道。洞内轨道的坡度,使用机车牵引不应超过2%。

第4.4.6条  机车在洞内行驶的时速不得超过 10km,在调车或人员稠密地段行驶时速应减至5km。通过弯道、道岔或视线不良地区时速不得超过3km。

第4.4.7条  轨道养护的安全规定:

1、为保持行车安全,应设专人清理轨道上的土石及其杂物。

2、要经常检查道本情况,如有腐烂折断应及时更换。

3、路基不平或下陷时应及时整修。

4、线路、道岔上的连接零件松动时,应及时紧固。

5、尖轨的密贴情况、线路的纵坡、水平、轨距、轨向等,发现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应及时整修。

第4.4.  电瓶放电不得低于规定数值。使用中不得测量电压,放电后应按厂家规定进行充电。充电不足者禁止使用。

第4.4.9条  机车运行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指挥人员未给信号或信号不明,机车不得开动,严禁臆测机车。

2、机车司机必须确认前方道路、道岔位置正确,方能开车。

3、机车运行到岔道或瞻望条件不良地段,应在2Om外开始呜号,复线地段两车相会时也应鸣号示警。

4、机车前部应有光亮充足的照明灯,列车尾应安置红灯。

5、机车司机在运行中必须坚持不间断的了望,发现线路异常,危及人身安全时,应连续呜号示警,必要时,减速、停车。

6、摘、挂钩的工人不得站在弯道内侧。

7、行车信号应设专人管理,其他人员不得乱动。

8、无论道坡大小所有停用车辆,均应采取措施,切实防止滑动或溜车。

9、挂钩工人应注意检查钩头、车链、挂环、插销及有关设备,如发现有损坏或故障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修理。

10、机车车辆正在开动或将要停住时,不得挂钩或摘车。

11、两辆机车在同一方向行驶时,列车间距不应小于50m,并须减速慢行。

12、机车行驶时,严禁任何人上下。

(Ⅰ)卷扬机牵引

第4.4.10条  卷扬用钢丝绳应按抗拉极限强度进行选择,其安全系数应大于 5。

第4.4.11条  在绳索的全部运行范围内,应设置托辊,托辊的间距以不使绳索拖地为宜,在绳索变换方向处,应安设导向轮。

第4.4.12条  斗车与钢丝绳或斗车与斗车之间,应用可摘卸的联接器联接,在有坡度道运行时,应用双重联接。联接设备必须以最大牵引负荷值验算之。

第4.4.13条  遇到紧急刹车或其他原因使钢丝绳骤然被拉紧时,司机应停止运转,检查钢丝绳有无损伤。

第4.4.14条  卷扬机牵引斗车运行速度最大不应超过5km/h(相当1.39m/s),牵引荷载不准超过卷扬机额定牵引力,不准降低钢丝绳及联接设备的安全系数。

第 4.4.15条  卷扬机卷筒外沿,距最外一层钢丝绳外边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倍。

第4.4.16条  钢丝绳应穿过滚筒上的绳眼固定牢靠,当放绳时滚筒上至少须留三圈钢丝绳。

第4.4.17条  卷扬机工作时,应有专人指挥,各种信号应预先加以明确规定。

第4.4.1  卷扬机应设置工作制动和保险制动装置。电源开关应设在司机操作室内,并应设保护箱。

第4.4.19条  当斗车在斜坡上运行时,在线路的正下方禁止有人停留或工作。位于斜坡起始点进入斜坡终点端以及线路中部均必须安设挡车设备,每次通行车辆应及时开启和关闭。

第4.4.20条  经常检查钢丝绳的断裂情况,当某一捻距内钢丝绳的断裂根数达总根数的5%时,则应更换。

第4.4.21条  每天应对钢丝绳进行详细检查和鉴定,检查钢丝绳时卷扬机运行速度不得超过O.3m/s。

第五章  爆   破

第5.0.1条  爆破作业均应按本规程第五篇(爆破器材与爆破作业)的规定执行,此处从略。

第六章  通风及排水

第一节  通    风

第6.1.1条  为保证施工人员健康,洞井施工时,应及时向工作面供应每人每分钟3m3的新鲜空气。

第6.1.2条  洞深长度大于洞径3~5倍时,必须采取通风措施,否则禁止施工。

第6.1.3条  采用自然通风,需尽快打通导洞。导洞未打通前应有临时通风措施。

工作面风速不得小于0.15m/s,最大风速用:洞井斜井为 4m/s,运输洞通风处为6m/s,升降人员与器材的井筒为8m/s。

第6.1.4条  通风机吸风口,应设铅丝护网。

第6.1.5条  通风采用送风时,风管端头距开挖工作面10~15m,若采取吸风时,风管端以20m为宜。

第6.1.6条  管路宜靠岩壁吊起,不得阻碍人行及车辆通道,架空安装时,支点或吊挂必须牢固可靠。

第6.1.7条  禁止在通风管上放置或悬挂任何物体。

第二节  排    水

第6.2.1条  施工场地,施工前应充分考虑施工用水和外界影响的渗水量,妥善安排排水能力,以利施工机械设备、工作人员在正常条件下进行施工。

第6.2.2条  施工场地的排水系统应有足够的排水能力和备用能力。一般应比计算排水量加大50%~100%进行准备。

第6.2.3条  排水系统的设备应有的动力电源,(尤其是洞内开挖),并保证绝缘良好,动力线应架起。

第6.2.4条  施工场地在考虑排水系统的同时,应结合做好排除降水和防御山洪的措施。

文档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六)

第六篇土石方工程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0.1条本篇适用于水工建筑土石方开挖工程施工。对于各类小型开挖工程(如民用建筑物的基础、地质勘探的坑槽等)可参照执行。第1.0.2条施工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劳动保令和工业卫生标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第1.0.3条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上级以及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方案、方法和总平面布置图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逐级向施工人员交底,确保实施。第1.0.4条施工中应加强技术管理,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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