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一:取暖工程解除合同告知函】
解除合同告知函
****科技热管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于201*年10月28日与我单位签订《分布式供暖设备系统及工程安装合同》(合同编号201*-10-28)后,因贵公司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合同内容,严重违约,导致我方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和极其不好的社会影响,所以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前终止合同。现向贵公司函告如下:
1、 根据双方签订的《分布式供暖设备系统及工程安装合同》
(合同编号201*-10-28)第七条之约定,你方严重拖延工期及产品设备交付时限,在我单位201*年11月26日送达《工程施工进度督促函》后,截至201*年12月4日工程施工仍无丝毫进展;
2、 根据《分布式供暖设备系统及工程安装合同》(合同编号
201*-10-28)第六条之约定,你公司截止201*年12月4日未能提供相关热源主机合格证、质保单等,并且部分产品在前期测试阶段就频频出现质量问题;
3、 根据《分布式供暖设备系统及工程安装合同》(合同编号
201*-10-28)附件一(量子热泵供暖项目)中产品匹配方案之约定,你方配置的热源主机输入功率大大超出匹配方案,根据前期监测结果,远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节能标准。 基于以上原因,我单位正式通知贵公司解除您于201*年10月28日与我单位签订的《分布式供暖设备系统及工程安装合同》
(合同编号201*-10-28),同时我单位保留进一步追究贵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
特此函告
*************院
201*-12-04
【篇二:解除合同告知函】
解除合同告知函:
贵方与我于 年月日签订的有关开采河砂的《合同书》,因合同的主要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禁止性规定,侵害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基于以上原因,该合同实际上已经无法履行,我方现在正式通知贵方解除上述《合同》。贵方收到该解除合同告知函后,可与我方就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特此函告
2014年月日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篇三:终止施工合同通知书】
篇一:合同终止通知书
合同终止通知书
致: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我公司与贵公司经过平等、自愿协商签订了商丘亿万中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成品库、原料库项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各项义务,但贵方严重违约,一再拖延工程施工进度,尤其是钢结构部分工期,没有明确的施工进度和完工日期,未能按约履行施工,在超出合同交工日期三个月后仍未能交工。在我方多次催促无果的情况下,为维护我方合法权利,使我单位利益不再受损,早日完成施工,特通知贵公司提前终止成品库、原料库钢结构部分的施工承包合同。由我单位接管贵公司与夏邑宏伟钢结构商社签订的钢结构厂房施工协议,按贵方与夏邑宏伟钢结构商社签订的合同约定由我公司直接对夏邑宏伟钢结构商社付款,并在与贵方签订的总合同款中将钢结构部分的工程款予以扣除。 贵公司与钢构公司合同约定的工程面积及造价如下:
1、工程面积:17070平方x235元/平方=4011450元 总造价4011450元。
贵公司已付给夏邑宏伟钢结构商社 1350000元,余下工程款2661450元由我方支付给夏邑宏伟钢结构商社,并在与贵方签订的总合同中将此项工程款扣除2661450元。
特此通知。
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商丘亿万中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盖章签字: 盖章签字:
2012年12月12日篇二:解除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
解除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于2011年 x月 x 日与“ xxxx 房地产有限公司” 签订了《xxx工程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包括本协议书前甲、乙双方针对本工程签订的所有合同、补充协议书等合法有效文件(以下统称为“原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合同解除事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二、乙方的关联文件及对本工程所签订的涉及到甲方义务各项合同、还包括在执行中甲方所担保的责任项目同时解除。
三、乙方在本项目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自行解决、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四、乙方必须完善己完成的工程项目验收工作、如未达到验收标准、必须急时采取相关措施、至到验收合格为准。
五、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监理公司、职能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验收资料(承包范围内已完成部分的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资料)、经监理和职能部门审核签章后、 于 年月 日前将所需的资料整理成册(不装订)、移交给甲方。
六、乙方“原合同”中所承包的工作内容中已完成工作量经甲、乙双方现场实测后以文书形式双方签字确认为准。七、工程结算按原合同所议定的条款执行、以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审计结果,作为乙方“原合同”此期间所完成工作内容的最终结算。
八、最终结算报告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同后、再签订甲、乙双方欠款还款协议书、确定还款时间。
九、工程款支付:甲、乙双方对本工程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甲方担保费用、按财务要求对帐并予以确认、并按要求开具正规税务、否则,甲方有权不支付有关工程款项。
十、“原合同”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按甲方财务要求确认并完成本协议约定内容后,与工程结
算款一并返还。
十一、解除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应先行无条件退场、同时移交符合档案要求的全部资料、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双方在场外进行结算。
十二、解除合同签订后,甲方重新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本项目继续施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施工现场干扰、否则、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十三、解除合同后并不免除承包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十四、乙方已与相关班组签订的施工合同(含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合同)由乙方与其协商解除,甲方不承担乙方与班组之间因合同纠纷产生的一切后果
十五、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监理公司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日签订篇三:解除施工合同通知书
解除施工合同通知书
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 经公开招标,你公司中标我公司开发的溪雅苑二期13#-15#楼工程三标的总承包施工。我公司与你公司分别在2011年4月19日和2011年4月20日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因你公司于停工后恶意停工至今,期间监理公司多次书面通知,我公司也书面送达合同履约风险告知书,催促你公司尽快复工,而你公司至今不能复工,至此你公司已停工 天,造成工期延误天,延误竣工至今日已 天,你公司此番违反合同的恶意违约行为,已造成我公司巨额经济损失,我公司无法再容忍贵公司恶意拖延工期,决定与你公司解除于2011年4月19日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于2011年4月20日签署补充协议。有关你公司恶意违约造成的我公司的巨额经
济损失,我公司将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3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