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创新不论对于哪一个行业来说,都是一种推动力。金融创新是推动银行业发展的“引擎”,随着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商业银行对金融创新的重视和参与程度也越来越高。然而金融危机的爆发所引发出的金融创新工具的滥用,导致市场约束机制的失灵,反映出银行业在创新过程中存在的严重不足,为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提供了一些启示。通过对国际银行业近年来的金融创新的反思,结合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现状,给出了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发展的建议。
翻开西方发达国家的银行发展史,实际上就是一部金融创新史。可以说,正是持续不断的金融创新推动了全球银行业发展,而创新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国综合国力的强弱。放眼国内市场,不得不承认由于一些机制的原因,长期以来中国银行业的创新能力始终无法与国际同行相提并论。随着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特别是以大型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一系列中资商业银行完成了股份制改革,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显著提高,金融创新再次成为中国银行业近年来关注的焦点,更是银行业利润的增长点。但是,金融危机在金融创新方面给中国银行业带来了的问题:金融创新究竟是发展的动力,还是危机的根源?下面我们通过对国际银行业金融创新历程和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现状,讨论金融危机下金融创新问题,为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发展提供了思路。
一、金融创新的国际发展状况以及新特点
要谈金融创新,就应当首先回顾近现代西方金融创新的发展历程。20世纪70年代,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以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派和货币主义、供给学派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理论开始复兴,金融管制逐渐放松,西方金融业迎来了1933年大萧条之后的最佳的创新机遇,金融创新达到了顶峰。回顾上世纪从60年代中期到80年代中期,Merton Miller曾评价:“在人类有记录的历史中,还有哪20年可曾见证过哪怕是相当于这20年中1/10的金融创新量?”
尽管经受了20世纪80年代金融危机,但是西方金融创新仍然以良好的势头发展着。1980-2001年,仅在公司证券领域就出现了多达1836个证券品种。进入21世纪后,金融创新依然充满活力,但近年来的金融创新与1970年的大量原创性的金融创新爆炸式增长又呈现不同的态势,到08年金融危机爆发前,我们可以总结出的金融创新在新世纪所呈现出的特点:
1. 创新方式以衍生性为主,原发性为辅:一方面是被誉为“20世纪最重要金融成果”的金融工程得到空前的广泛应用,同时基础性金融工具,如基金、各类期权、互换等已被大量挖掘。因此,近年来国际市场的金融创新主要是利用金融工程技术对各类基础性金融工具进行组合构建,形成新的衍生金融产品;或是通过技术进步使得一些复杂金融工具的开发进程大大加快。其落脚点主要在于通过金融创新尽可能满足市场和客户的各类不同需求,突出了金融创新的应用性。
2. 信用类金融衍生产品大量出现,成为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10年中,新的信用衍生产品不断涌现,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占据了一席之地。而且信用衍生产品本身也在不断发展,早已不限于以信用保护为目的的两个交易对手之间进行交易的非融资类信用衍生产品,如信用违约互换、全部收益互换等,而是已经拓展出大量由金融机构或SPV使用合成证券化技术发行的融资类信用衍生产品,如债务抵押债券、信用连接票据等。据ISDA 2008年9月的数据统计显示,全球信用衍生产品的市场已达62万亿美元。
3. 金融工具创新对经营模式创新影响越来越大:很多金融工具本身的创新带来的影响已经突破了满足市场的需求和提高交易效率的层次,而是触及到金融机构的业务流程和业务模式,证券化的广泛应用就是此类创新的典型代表。由于各类证券化工具的出现,使得金融机构得以迅速将表内资产进行打包出售,在短时间内获得流动性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释放资本,从而使一些中小金融机构的业务空间可以被瞬间放大,给这些机构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潜能。欧美大量金融机构就是借助此类金融工具的创新发展形成了“发起-分销”的信贷经营模式。
4. 产品复杂性大幅增加,同时带来了更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金融创新的原动力之一就是分散、控制风险,但是随着金融工程的发展和组合型产品创新的深化,一些金融产品反而加大了风险评估和控制的难度,如CDO的定价和风险控制,而且很多产品赖以定价和进行风险控制的复杂数学模型很难得到充分的验证,已经有证据表明一些传统的风险管理工具并不适合估计结构性信用衍生产品的风险。另一个带来不确定性的因素是创新金融工具的杠杆因素,也使得这些金融工具的交易者在市场波动中面临更大的挑战。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危机
08年的金融风暴,使得金融创新受到质疑:金融创新到底是发展动力,还是危机源头?尽管危机的导火线是美国的次贷危机,但是从整个的危机过程来看,从最初埋下祸根,到危机的爆发和蔓延,无处不存在金融创新的因素:
1. 住房抵押贷款我们如今司空见惯的银行业务本身就是金融创新不断发展的产物。早期的住房抵押贷款期限较短、都采用到期一次偿还本息的方式,但美国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使无数购房者无力偿还已经到期的住房抵押贷款,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不得不出面提供了15年期固定利率、分期还款的再融资,并逐渐形成了今天的住房抵押贷款模式。而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次级房贷快速发展,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技术层面的创新使得借款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成本大幅下降。
2.从危机爆发前的情况看,证券化的市场促进了次级房贷的过度膨胀。虽然次级房贷的过渡发展有其他各种因素的作用,如美联储在2000年后的连续降息(从6.5%到1%)、美国房价持续上涨和每年涨幅10%的高预期等。但是由于证券化为金融机构转移风险和释放资本提供了捷径,因此既促成了次级住房抵押贷款的过度发展(2006年美国约75%的次级房贷被证券化,而2001年仅有54%),又为金融机构降低审批标准提供了负面激励(2005年次级房贷申请的拒绝率仅为14%),为次贷危机的爆发埋下了祸根。
3.从08危机发展的情况来看,金融衍生产品的大量交易造成了危机的不断蔓延。针对分散信用风险而设计的CDO等衍生工具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反而造成了风险的不断传导和蔓延,这些复杂衍生工具的使用还加大了投资者对谁是风险最终承担者的疑虑,进而甚至对市场信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证券化过程中采用的证券分级等内部信用增级技术,在风险转移的过程中实际上造成了风险的集中和扩大,使得一些投资者面临的风险远远超出了其可识别和可承受能力的范围,且很多投资者无法对风险进行有效地管理和控制。
尽管欧美金融发达国家的金融创新活动为其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这次危机也告诉我们,金融创新在提高市场效率的同时,也为金融市场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这是我国商业银行在积极提高金融创新能力、拓展创新范畴过程中应当认真思考的,也是我国商业银行在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市场的投资交易过程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三、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发展历程
随着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不断完善和银行业改革的深化,客户需求的多样化、精细化,极大地激发了我国银行业的金融创新需求,金融创新已经成为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外在压力和内在动力。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银行业的金融创新从无到有,经历了一段在探索中缓慢成长的过程,大体可分为以下4个阶段:
1.1978年以前:当时我国银行业实行的是“大一统”的,人民银行体系集银行和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而金融、银行业务基本只是作为计划经济下实物分配的附属,主要起会计作用,没有实质上的商业银行业务,也谈不上金融创新。
2.1979~1994年:1979年,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改革的决定,国家恢复成立了中国农业银行,随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相继成立,中国银行业步入国家专业银行阶段,形成了各司其职的二元银行。但国家专业银行仍然实行行政性的管理,只能在国家下达的信贷计划内从事传统的存贷业务,市场对银行业务的需求单一,银行业缺乏金融创新的动力、空间和外部环境。
3.1994~2003年:1993年在《关于金融改革的决定》中提出“把国家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国有商业银行”后,4大专业银行逐步实现了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改造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过去的专业分工更加淡化,业务交叉和市场化竞争进一步发展。这段时期我国商业银行创新意识已逐渐形成,推出了按揭贷款、贸易循环授信、代售保险等一些“新业务”,但总体上看还停留在简单模仿、产品雷同的初级创新阶段。
同时,由于我国银行业固有的机制问题,4家国有商业银行都积累了比较严重的风险,不良贷款比例较高,资本金严重不足,因而控制和处置风险是当时我国银行业的首要任务,没有把太多的精力放在金融创新上。此外,在当时风险较大的情况下,银行监管部门对金融创新也持比较谨慎的态度,进一步压缩了银行业的创新空间。
4.2003年至今:随着银监会的成立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启动,我国银行监管更趋于完善。一大批银行先后完成改革,建立了现代公司治理架构,经营理念得到市场化转变,内部流程经过了梳理,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大大提高,在信息系统和人才培养上也得到了加强,第一次真正具备了金融创新的良好基础。在监管方面,银监会积极鼓励商业银行加强金融创新和提高服务水平,明确了“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与防险并举”的总体创新原则,出台了金融衍生产品、个人理财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等一些创新业务的管理办法,并颁布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为银行业金融创新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监管环境。
从2003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银行业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银行业市场机制的完善及监管环境改善,使得我国金融创新市场需求迅猛增长,我国银行业在衍生产品交易、个人理财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银行卡业务等产品创新领域和投资设立基金公司、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创新领域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
四、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们看到了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发生的迅速变化和巨大的发展潜力,但就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现况来看,与国际金融业相比,无论是金融创新的数量还是质量都存在较大的差距。究其原因,可归结为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缺乏明确的金融创新策略和目标
现阶段我国银行业普遍对金融创新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但是在实践中还缺乏科学的创新战略规划,没有首先明确“为什么创新”、“通过创新要为银行带来什么”等,也就难以很好地将创新战略和整体发展战略相结合,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方向有目的地开展创新活动。因此,我国银行业的一些金融创新体现出“赶时髦”、“拍脑袋”、为创新而创新的现象,看到别的银行推出产品,就立刻开发同质、同类产品,缺乏对自己的客户结构和客户需求的充分分析,也不能与自身的市场营销策略有效衔接,甚至与自身的业务能力不相匹配,这样的创新难以真正达到提高银行竞争力和经营效率的目的。
2.对金融创新的内部管理和控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尽管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内的我国主要商业银行一般都建立了内部创新机制,但是仍存在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1)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监督不够
尽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对金融创新为银行带来的效益有了比较深刻的了解,但是对金融创新所伴随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大量风险还缺乏充分的认识,没有进行足够和有效的监督,致使一些银行在参与国际金融产品的投资中承受了一定的损失。
(2)缺乏必要的创新激励约束机制
我国多数商业银行并未将业务创新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或缺乏科学的创新绩效衡量指标,其结果造成业务部门创新动力不足,或造成注重短期效益的不审慎创新行为。还有就是银行内部产生了对规避监管的创新行为的激励(当然,不可否认规避监管是金融创新的重要原动力之一),如很多银行大量发行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以规避有关,通过创新打“擦边球”,易给银行带来合规性风险。
(3)尚未建立有效的创新成本收益分析机制
随着金融创新向复杂性、多元化发展,如大量模型的引入或对多种基础性业务的组合构建,对我国银行业提出了创新成本收益分析问题,而我国银行的金融创新还普遍缺乏广泛的市场调研和有效的成本收益测算,加之缺乏足够的金融创新和业务数据的积累,只能进行粗放式的成本收益定性分析,无法进行精确的定量分析,致使很多产品的创新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并未给银行真正带来效益的提高。
3.我国银行业的创新水平还处于较低层次
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原发性创新少,复制品较多
我国银行业近年来始终没有出现原发性的创新,绝大多数创新实质上就是直接移植、克隆国外金融产品,好一点的可根据自身情况和客户需求稍加改造,这种“山寨式”创新归根结底缺乏特色,难以形成自主品牌,而且还造成我国银行业对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问题不够重视。
(2)创新产品技术含量低,产品单一化
我国银行业的创新中大量产品是对传统业务的组合和改进,有的称其为“创新”实属牵强,而真正融合了先进的技术和模型的创新产品,尤其是衍生产品严重匮乏。
(3)产品缺乏大众化,专业化、个性化
很多产品回避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不同客户群体的不同金融需求,缺乏对市场客户的细分,试图“以一抵百”,但换来的只能是我国银行业中的同质化发展、同质化竞争的不利局面。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两大类别,但其中突出专业化、个性化特点的理财顾问服务鲜有银行参与。
上述问题造成了我国银行业目前的金融创新活动并不能显著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比较优势,也未能提高我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优势,在国际上看始终处于市场追随者的地位。另外,对于我国商业银行个体来说,这些问题也造成目前的创新产品大多不能带来较高的附加值,无法有效推进银行转变收入结构和创造新的盈利点,即便是创新产品也脱离不了以规模竞争为竞争形式低层次竞争。
4.缺乏足够的风险控制和定价能力
从整体上看,我国银行业对新产品的风险仍缺乏足够的定价能力和管理手段。虽然目前的金融工具往往是对基础性产品的组合,但是很多衍生产品的风险特性在这一过程中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我国商业银行大量模仿、引进国外金融创新产品的情况下,由于风险管理技术手段上的落后,很多银行仅仅做到了“照猫画虎”,可以学会产品的构造,但是其背后配套的风险定价机制和管理措施却远远不能通过简单的模仿轻易做到。在缺乏定价技术和风险管理手段的情况下盲目追求创新,无疑是不审慎的行为,容易为商业银行埋下隐患。
五、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特点
截至2008年3季度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业务(不含衍生产品)总体规模超过11万亿元,较2007年同期增长约25%;有65家中外资银行取得衍生品交易资格,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合约余额接近5万亿元,比年初增长约1.5倍;有25家中外资银行取得开办代客境外理财的业务资格,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余额超过1万亿元;银行卡的发卡量从2001年的3.8亿张增长到目前的17.3亿张(其中信用卡超过1亿张),总交易金额达到103.3万亿元。同时,有多家银行投资设立了基金公司、租赁公司、信托公司,当前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的试点方案也正在积极研究中。通过上述进展,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呈现出以下特点:
1.银行内部创新机制不断成熟完善
当前我国银行业主要金融机构基本建立了良好的创新机制,形成了从创新战略制定、组织协调、产品和业务研发、市场营销、风险控制、财务核算等一整套创新体系。多家银行由董事会在战略层面对银行金融创新提出整体规划,在总行高级管理层设立创新委员会作为领导机构,管理全行的金融创新执行情况,一些银行专门成立了的产品研发部门,统一协调创新工作。同时,我国主要商业银行普遍推进的业务条线化管理和业务单元建设,使得具体金融产品的创新有了相对完善的过程管理机制,有具体业务部门进行产品立项和设计研发,一些银行引入了产品经理制度,由专人负责产品从开发、营销到售后服务、改进的整个产品周期。有的银行还在分支机构层面也设立了产品创新部门,对基层创新活动进行协调,充分发挥“地方优势”,形成上下联动的产品创新机制,有效提高了金融创新对市场的反应能力和对客户需求的满足能力。此外,大部分银行建立了产品创新管理制度,界定了管理部门、产品部门、营销部门等相关部门在创新流程中的职责分工,在制度层面规范了金融创新工作。
2.在创新业务类型上以中间业务为主
由于我国目前的利率管制等因素的制约,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方向主要集中在资产类业务和中间业务,其中又以中间业务为主,而负债类业务的创新量明显落后于其他两类业务。在资产类业务方面,一些银行围绕中小企业及零售信贷业务推出了一些新产品,如汽车经销商贷款、个人信用循环贷款、助学贷款等;还有银行对担保方式进行了创新,如邮储存单质押贷款、保单质押贷款等;比较有特点的是一些银行将资产业务与负债业务结合,推出了如房贷理财账户、汽车经销商法人账户透支等新业务。
中间业务现已成为我国银行业创新的核心领域,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在个人理财业务、银行卡业务、电子银行业务、代理交易业务、担保类中间业务等领域不断推出新产品、新服务。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制度的出台和完善,个人理财业务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激烈竞争、快速创新的主要业务领域,募集量和余额持续快速增长,2008年前3季度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总募集量已突破2万亿元,期末余额也超过1万亿元。同时,商业银行能够根据不同客户群体的需要和自身优势,使个人理财产品创新日趋多样化,主要体现为两个方向:一是与境内外资本市场指数、汇率、利率等挂钩的结构性理财产品,二是借助信托平台搭建的理财产品,如信托贷款类产品、通过信托投资股票市场的理财产品等。
3.在创新方向上从综合经营寻求突破口
不得不承认,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对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带来了一定的,但随着“十一五”规划将金融业综合经营提上日程和一系列综合经营的试点放开,我国银行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机构创新中,当前已有9家商业银行投资设立或参股基金公司、5家商业银行投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还有交通银行收购成立了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此外,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的工作也即将进入实施阶段,已有至少8家商业银行提出了具体方案。
商业银行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综合经营类业务进行了大量创新,业务类型突破了传统的银证、银保等业务领域的交叉销售,特别是为资本市场服务的创新大量涌现,如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等业务。此外,还有短期融资券承销,以及围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的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的活动。我们在个人理财业务领域也看到了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联合进行的业务模式创新,即通过信托平台,将银行理财与资本市场投资等非银行业务进行了有效对接,将理财业务的投资领域进行了广泛拓展。
4.创新方式上以业务组合及信息技术支持的创新为主
我国商业银行现阶段大部分新产品、新服务在创新方式上,主要是利用商业银行现有的基础性业务品种,借助银行的技术、信息和渠道优势,针对市场和客户的需求进行一定程度的组合优化,为客户提供集储蓄、理财、消费、代收代付等多种功能于一身的综合性业务品种,有效提高了服务效率和对客户的便利程度。而原发性的创新在我国银行业中并不多见。
技术进步带来的金融服务效率的提高和渠道的拓展是国外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该类创新具有相对方便和见效较快的特点。随着近年信息技术建设的加强,我国银行业也开始利用技术进步推动服务渠道和服务方式的创新,使得银行卡业务和电子银行业务成为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一个增长点。截至2007年底,我国主要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交易额规模达到348.3万亿元,其中网上银行交易额达到了229.3万亿元。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服务等信息化、电子化服务渠道的引入,突破了传统银行业务的时间、地点和服务方式的,极大地提高了我国银行业服务的便利性。
六、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几点建议
相比于国外银行业几个世纪积累的创新经验和能力,我国银行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我国紧随国际先进银行、学习金融创新的时候,08年的金融危机就席卷了几乎所有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而其中鲜有银行机构能独善其身。我国银行业要想在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仍需要在金融创新上取得突破。根据08年金融危机反映出的问题和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就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发展给出如下几点建议:
1. 金融创新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
08年金融危机给我国银行业的重要启示就是必须关注和避免过度创新。金融创新的基本动力主要可归纳为:(1)弥补市场的不完整,进一步满足市场需求,包括融资和流动性需求;
(2)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和信息不对称问题;
(3)降低交易成本,包括技术进步促成的创新;
(4)规避管制和税收;
(5)分散风险.
上面的五个目标都体现了金融创新对市场效率和机构收益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受到金融危机直接冲击的国家中,大量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已经偏离了上述目标,而是使创新与业务模式转变发生了因果关系。因此,我国银行业在金融创新的发展过程中,应当坚持以科学、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前提。中间业务的加强为我国商业银行带来了大量收益和收入结构的变化,主要意义在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拓宽盈利渠道,为利差收入提供了重要的补充。但是,我国银行业和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决定了我国商业银行在现阶段不应放弃存款业务的根基,如果因为金融创新致使经营模式发生变化,大量放弃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就应当引起董事会、管理层以及监管机构的充分重视,特别是董事会和管理层应立即重新审视银行当前的业务状况是否与发展战略和自身的资源禀赋相符,及时做出必要的调整。
2. 金融创新必须以有效的公司治理为基础条件
公司治理是现代金融企业正常运转和稳健发展的基础前提,在08年的金融危机中大量机构的董事会和管理层没有尽到对金融创新和相关投资活动的监督职责,从而导致了风险在金融机构的积累。国际金融研究所(IIF)指出:次贷危机的发生对很多银行的董事会监督管理层以及了解和掌握银行业务状况的能力提出了质疑。”而国际银行业的公司治理一直是我国银行业改革的风向标,不可谓不完善,但在危机面前仍显得十分脆弱。这更加表明公司治理在现代银行业中的重要性,揭示了我国银行业完善公司治理一蹴而就的。我国商业银行进一步发展金融创新,首要前提是完善公司治理:
一方面要尽快完善内部制衡机制,明确界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对金融创新的决策、监督、执行等不同职责,相互之间形成有效的制衡,避免创新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另一方面要重点强化董事会和管理层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特别是提高董事会各类成员的专业素质,使其能够对金融创新的风险有真正的全面理解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够进行与银行的创新水平相适应的监督,并及时发现创新活动中的风险因素,真正对创新活动担负最终责任。
清晰而畅通的内部信息沟通和报告渠道也是金融创新的重要条件,它将帮助业务创新团队更全面地了解银行内部和市场状况,并帮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及时掌握银行内部创新活动的进展和相关风险。
3. 中国银行业应围绕金融创新形成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危机中,一些国家金融体系中存在的不合理激励机制极度助长了风险的积累和蔓延,特别是造成了道德风险的滋生。
一方面是由于银行管理层薪酬与短期利润联系过深,同时往往只有单一的正向激励而缺乏出现风险或亏损时的负向激励,因此银行管理层倾向于采纳高风险、高收益的创新行为;
另一方面,证券化创新导致的“发起-分销”业务模式进一步助长了道德风险,在这一模式下,由于可以通过证券化转移信用风险,因此银行可无所顾忌地降低信贷标准,继而将风险经由证券化转移,结果这种行为造成了整个金融体系内风险的放大。
我国银行业的金融创新应从中汲取教训.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促使本国银行业更注重远期利益,从而合理分配创新资源,并进行更为完善的资产负债管理和流动性管理,减少受到市场短期波动影响的几率。首先,要建立并维护良好的资本约束机制,不应鼓励规避资本约束的创新行为任意发展,在资本约束下,由于银行自身资本成为金融创新的筹码之一,因此银行将更多注重对风险的控制,从而提高创新活动的审慎性,如证券化业务中可要求银行持有并承担一定的信用风险;
其次,要形成长期化薪酬激励机制,将银行管理层的薪酬与股东和银行的长期利益挂钩,从而使得银行的创新活动更符合银行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并更加注重创新过程中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控制;
最后,建立与创新相关的负向激励措施,对于造成银行损失的创新行为给予必要的问责。
4. 创新必须坚持“风险可控、成本可算”的原则
银监会曾对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提出了“风险可控、成本可算”的基本原则,这次危机的教训更显现出这一基本原则的科学性和重要性。金融稳定论坛报告指出,金融机构使用的一些传统的风险管理工具并不适合估计结构性信用产品风险分布下的潜在损失;市场参与者严重低估了违约风险、集中度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一些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和表外风险管理能力极差。高级监管小组认为:一些机构制定了大量投资于高级债务抵押债券(CDO)的战略决策,而这些工具的内在风险远远超出这些机构的想像,这些机构也未能对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缓解。
坚持的两原则是国际金融业长期创新过程中归纳总结的核心经验,看似简单但实则对商业银行的创新活动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我国银行业目前整体的风险管理能力,特别是对复杂衍生产品的风险定价和管控能力还与国外先进银行有很大差距,此在创新活动中更需要注意风险管理机制和定价能力的建设。
“风险可控”,就是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部门,具备与金融创新水平相匹配的风险识别、计量和控制能力,能够、准确评估银行主动创新和所投资的其他新型金融工具的风险水平,将创新业务的风险对其他业务条线的影响纳入风险管理范围,并加以有效的控制。对于尚未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的创新领域必须审慎,应当加紧完善相关风险管理体系后再进行实际的创新活动,不能盲目决策。
“成本可算”就是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金融创新成本收益测算体系,对创新产品的成本收益进行精细的定量分析,使其符合风险收益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相应的产品定价能力。如果商业银行自身尚无法准确衡量一个产品的总体成本,甚至无法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就足以证明还没有具备在该领域足够的创新能力。
这两个原则实际上也体现了现代银行内部管理的两个重要方面——经济资本分配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可以说这两个原则不仅仅是创新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的基本保障。
5.加强金融创新监管力度
市场和监管作为促进交易效率提高的两个主要机制,有一定的内在矛盾性。在一些市场机制比较健全的发达国家中,监管者认为监管不但将削弱市场机制,还将带来道德风险,因此倾向于让市场进行自我调节,奉行“买者自负”的原则,对金融创新也未进行有效的监管。但是危机告诉我们,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是金融市场完全的信息对称,投资者能够识别和判断全部金融风险。而此次危机显示,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化,金融工具的结构和风险特性越来越复杂,即便是世界公认比较完善的美国市场中,仍然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无法全面理解创新性金融工具中的风险。正如美国高级监管小组指出的,CDO等投资工具的内在风险已经远远超出很多投资机构的想像和控制能力。
虽然我国银行业的创新尚未发展到如美国的复杂程度,但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我国银行市场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低的事实。在这种局面下,加强对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活动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都是非常有必要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教育在现阶段应作为监管的重要补充,但我国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决定了其尚不能完全替代监管。在加强监管的过程中,银行监管机构也需要跟上金融创新的发展速度,注重监管方式和理念的改进,找准鼓励金融创新和维护金融稳定之间的平衡点,促进我国银行业又好又快又稳地发展。银监会提出的“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和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体现了银监会根据我国银行业发展状况,结合国际监管的先进经验进行的监管思考,符合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发展的现实需要。同时,在落实上述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的过程中,监管机构自身也需要加强与银行业的沟通,提高对金融创新的专业判断能力,按照“风险可控、成本可算”的原则对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进行审慎监管,促进金融创新与监管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