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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2 19: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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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持股比例的计算问题企业由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其员工以股权激励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扣缴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不再受上市公司控股企业层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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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持股比例的计算问题企业由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其员工以股权激励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扣缴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不再受上市公司控股企业层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持股比例的计算问题

企业由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其员工以股权激励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扣缴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不再受上市公司控股企业层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第七条第(一)项括号内“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废止。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4月20日印发

校对:所得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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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持股比例的计算问题企业由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其员工以股权激励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扣缴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不再受上市公司控股企业层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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