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序 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
1 | 组织机构 | 按规定设 置安全管 理机构或 配备安全 管理人员 情况 | (一)不足 100 人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100 人以上不足 300 人的,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 2 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 1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三)300 人以上不足 1000 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 5‰但最低不少于 3 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 少应当有 2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1000 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 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 3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 款;《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令 第 260 号)第九条。 | 检查企业员工花名 册、安全管理机构或 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文件和配备注册安全 工程师的文件。 |
设置安全 总监 | 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 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规定》(省令第 260 号)第十二条。 | 检查配备安全总监的 文件。 | ||
2 | 安全培训 | 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 管理人员 培训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总局 3 号令)第二十四条。 | 查看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合 格证书。 |
2 | 安全培训 | 特种作业 人员培训 档案和持 证上岗情 况 | ①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 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③金属冶炼企业主要涉及电工、电焊工、煤气作业 (包括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管理规定》(总局 30 号令) 第五条、第三十四条。 | ①检查企业特种作业 人员管理档案; ②现场抽查部分特种 作业人员信息是否与 台账一致。 |
| 序 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
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 训档案 | ①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 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②企业应当对新上岗从业人员进行厂(公司)、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 7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 于 20 学时。 ③调换工种和脱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应事先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并经考核 合格方可上岗。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总局 3 号令)第二十二条、第 十三条第二款,《炼铁安全规程》 4.11,《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 业安全生产规定》(总局 91 号 令)第十一条。 | 抽查 4 名高温熔融、 煤气作业等重点岗位 人员的安全培训档 案,查记录是否齐全 及培训范围、学时是 否符合要求。 | ||
登记建档 情况 | 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存在的各类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 设备上,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 护。对于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制 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三年,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 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定期检测并在有效期内。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总局 40 号令) 第二十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五 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 安全生产规定》(总局 91 号令) 第十六条。 | 查看企业重大危险源 相关档案资料、评估 报告、相关检测报告。 | ||
| 3 | 重大危险源 | ||||
备案情况 | ①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重大危险源档案材 料报送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②企业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满三年、装置设施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种类、数 量、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发生变化,应重新备案。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总局 40 号令) 第二十三条。 | 查看企业的重大危险 源备案回执和评估报 告的期限以及与现场 相符性。 | ||
| 序 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
4 | 外包管理 | 签订安全 管理协议 情况 | ①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时,应对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进行审查。 ②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③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从事检修工程的承包单位 检修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审核,监督承包单位落实。企业应当对承 包检修作业现场进行安全交底,并安排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和协调。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冶 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 产规定》(总局 91 号令)第二 十条。 | ①查阅承包方资质等 相关材料;②查阅安 全管理协议或者承包 合同,中是否有关于 安全管理方面的规 定;③查阅企业检修 方案以及检修安全检 查记录。 |
5 | 危险作业管 理 | 危险作业 管理制度 制定情况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煤气、动火、有限空间、高处作业、抽堵盲板等 危险作业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规定》(省令第 260 号)第七条。 | 查阅制度文本。 |
企业危险 作业审 批、实施 情况 | ①动火作业必须按程序办理动火审批,取得作业许可证;许可证中要包括作业对象和 环境的危害分析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以及现场安全措施确认等内容。 ②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许可证中应体现作业现场通风、照明、警戒、 防护、应急等措施落实情况,作业前对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情况;配足个体安全防 护设备设施配备情况以及安排专人监护等情况。 ③煤气作业环节必须实行严格的审批管理制度。 | ①《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规定》(省令第 260 号)第三十一条。 ②《工贸企业有限公司作业安全 管理与监督管理规定》(总局 59 号令)第、第九条、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 | 查看企业的危险作业 票,作业票中检测、 审批、安全措施确认 等内容填写是否齐 全。 | ||
6 | 安全设备管 理 | 安全设备 定期维护 保养及检 测情况 | ①金属冶炼企业必须对 CO 气体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空气呼吸器、压力 表、安全阀等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 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②建立健全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 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对重要岗位的电气、机械等设备,企业应当实行操作牌制度。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冶 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 产规定》(总局 91 号令)第二 十三条。 | 检查企业安全设备台 账及维护保养记录、 安全设备定期检测报 告 |
| 序 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
7 | 劳动防护用 品管理 | 劳动防护 用品配备 情况 | 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 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山 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DB37/1922—2011)、《用人 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 查制度、配备标准及 采购、发放台账;现 场检查实物和佩戴情 况。 |
8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 编制、评 审、备案 情况 | 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 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如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事故类型), 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②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③应当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总局 88 号令)第六条、 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29639-2013)。 | 查看企业的应急救援 预案文本、评审记录 以及备案登记表。 |
应急演练 情况 | 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 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总局 88 号令)第三十 三条。 | 查看企业的演练计划 和 2016、2017 年度应 急演练台账、记录。 | ||
建立健全 制度情况 | 至少包括: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煤气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煤气设施检查制度; 煤气设施检修管理制度;进入涉煤气有限空间管理制度;煤气设施动火审批管理制度 等。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222-2005) | 查看企业煤气作业管 理制度文本。 | ||
9 | 煤气管理 | 防护机构 设置情况 | 每个生产、供应和使用煤气的企业,应设煤气防护站或煤气防护组,并配备必要的人 员,建立紧急救护体系。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222) | 查看设立文件,现场 查看防护站设置情 况。 |
设备设施 档案台账 管理情况 | 主要包括:煤气设备设施设计文件;煤气主要设备图纸;煤气设备、管道检验检测报 告;煤气设备、管道日常检查检测记录;煤气系统工艺流程图;煤气设备设施巡检记 录;煤气动火审批记录、动火证;煤气管道壁厚检测、支架检测、气柜基础沉降检测 记录和评估报告;煤气监测、防护、救护设备台账等。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金属冶 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鲁安监发〔2016〕77 号)。 | 查看煤气设备设施台 账。 | ||
| 序 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
| 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 运的影响范围内。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时,吊罐(包)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 压管路、压力容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采取有 效的防护措施。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 全生产规定》(总局91号令)第 二十七条。 | 现场验证 | |||
铁水罐、钢水罐和中间包修砌后,应干燥,使用前烘烤至要求温度方可使用。 | 《炼铁安全规程》11.3.1《炼钢 安全规程》8.1.4。 | 查看操作及检查记 录,现场验证 | |||
10 | 高温熔融金 属 | 铁水罐 钢水罐 中间罐 渣罐 铜包 | 铁水罐、钢水罐内的自由空间高度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渣、铁罐内的最高渣、铁液 面,应低于罐沿0.3m。 | 《炼钢安全规程》8.1.9、《炼 铁安全规程》11.3.2。 | 现场验证 |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应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 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应报修或报废,禁止继续使用。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冶金 行业第5项。 | 现场验证 | |||
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溶体泄露、喷溅影响范围内不应有积水、潮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 ||||
| 湿杂物和易燃易爆物。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应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 | 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冶金 | 现场验证 | |||
| 中间溢流罐等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 行业第4项。 | ||||
应对罐体和耳轴进行探伤检测,耳轴每年检测一次,罐体每2年检测一次。凡耳轴出现 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直径的10%、机械失灵、衬砖损坏 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 | 《炼铁安全规程》11.3.4、《炼 钢安全规程》8.1.3、《冶金企 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 定》(总局91号令)第三十条。 | 查看检测报告、检查 记录,现场验证 | |||
| 序 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
| 《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第5部 | |||||
| 用于炼钢厂的铸造起重机,在吊运重罐钢水、铁水或液渣时,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 | 分:铸造起重机》4.3.2,《工 | ||||
| 的铸造起重机,龙门沟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应进行定期 | 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
| 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 判定标准(2017版)》冶金行业 | ||||
| 第2项。 | |||||
| 查看检测报告、产品 | |||||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4.1.1、 | 质量证明书、合格证 | ||||
|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升机构,每套驱动装置应装有两个支持制动器(工作制动器)。 |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等,检查各类记录, | |||
| -桥式起重机》第六十七条。 | 现场验证 | ||||
| 查看检测报告、产品 | |||||
| 吊运熔融或炽热金属的钢丝绳,应当采用石棉绳芯或者金属股芯等耐高温的重要用途 |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质量证明书、合格证 | |||
| 起重机械 | 钢丝绳。 | -桥式起重机》第四十二条。 | 等,检查各类记录, 现场验证 | ||
10 | 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吊运熔融的起重机额定起重量不得大于10t。 |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桥式起重机》第六条。 | |||
①应设置不同形式的上升极限位置双重限位器。 |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
| ②当起升高度大于20m时,还应设置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 | 桥式起重机》第七十条。 | ||||
| 高温熔融金 属 | 受高温辐射的部分,应设置隔热板,防止受热超温。 |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桥式起重机》第七十六条。 | 查看防护方案及检查 记录,现场验证 | ||
应进行定期检验,吊运熔融或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桥式起重机》第一百一十一条 | 查看检测报告,起重 机械台帐 | |||
| 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液渣,应确认挂钩挂牢,方可通知起重机司机起吊;起吊时, 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并尽量远离起吊地点。 | 《炼钢安全规程》8.4.6。 | 查看检查记录,现场 验证 | |||
| 序 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
| ①煤气柜不应建设在居民稠密区,应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 ||||
| 施;附属设备设施应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应设置防雷装置。 | 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 | ||||
| 煤气柜 | ②煤气柜应有容积指示装置,柜位达到上限时应关闭煤气入口阀,并设有放散设施, 还应有煤气柜位降到下限时,自动停止向外输出煤气或自动充压的装置。 | 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冶 金行业第 7 项。《工业煤气安全 | 现场检查验证 | ||
| ③煤气柜应设操作室,室内设有压力计、流量计、高、低位指示计,容积上、下声光 | 规程》(GB6222-2005)9.1.2.3 | ||||
| 讯信号装置和联系电话。 | 款、9.1.2.4 款。 | ||||
| ①控制室应设有调度电话和一般电话,并设有煤气发生炉进口饱和空气压力计、 | |||||
| 煤气发生 炉 | 温度计、流量计、煤气发生炉出口煤气压力计、温度计、煤气高低压和空气低压报警 装置、主要自动控制调节装置、连锁装置及灯光信号等。 ②水套集汽包应设有安全阀、自动水位控制器,进水管应设止回阀,严禁在水夹套与 | 《工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222-2005)5.1.2.3 款、 5.1.3.4 款。 | 现场检查验证 | ||
| 11 | 煤气单元 | 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 | |||
| ①高炉煤气电除尘应设有当高炉煤气含氧量达到 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电除 | |||||
| 尘器应设有放散管、蒸汽管、泄爆装置。 | 《工业煤气安全规程》 | ||||
| 高炉煤气 | ②布袋除尘器每个出入口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布袋除尘器应设有煤气高、低温报 | (GB6222-2005)5.3.2.4 款、 | 现场检查验证 | ||
| 警和低压报警装置;布袋除尘器箱体应采用泄爆装置。 | 5.3.2.5 款、5.3.2.6 款。 | ||||
| ③余压透平进出口煤气管道上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 | |||||
转炉煤气 | ①转炉煤气回收设施应设充氮装置及微氧量和一氧化碳含量的连续测定装置。当煤气 含氧量超过 2%或煤气柜位高度达到上限时应停止回收。 ②转炉煤气电除尘器入口、出口管道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应设有当转炉煤气含氧量 达到 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及泄爆装置。 | ①《工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222-2005)5.6.2.2 款、 5.6.2.11 款。 | 现场检查验证 | ||
| 序 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
| 煤气加压 与混合 | 站房内应设有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并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内。 | 《工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222-2005)8.2.4 款。 | 现场检查验证 | ||
| 架空煤气管道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柱或栈桥上;不能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建筑物及易 | 《工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 | ||||
| 煤气管道 | 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煤气管道下面,不应修建与煤气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存 | 6.2.1.2 款以及《冶金企业安全 | 现场检查验证 | ||
| 放易燃、易爆物品。 | 生产标准化》(煤气)6.1 规定。 | ||||
| 煤气水封 (含排水 器) | 水封装置(含排水器)必须能够检查水封高度和高水位溢流的排水口;严防水封装置 的清扫孔(排污闸阀或旋塞)出现泄漏。 | 安监总管四〔2010〕125 号第六 款。 | 现场检查验证 | ||
煤气隔断 装置 |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必须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 扫设施。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应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 在车间入口应设置总管切断阀。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冶金 行业第 9 项、第 10 项。 | 现场检查验证 | ||
| 11 | 煤气单元 | 煤气泄漏 检测装置 | 煤气危险区域,包括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 结点火器及热风炉、加热炉、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 和焦炉地下室、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 声光报警装置,并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 | 安监总管四〔2010〕125 号第二 款以及《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煤气)6.1 规定。 | 现场检查验证 |
| 煤气区域 值班室、 操作室设 置 | ①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应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 装置,报警信号应引致 24 小时有人值守的操作控制室集中监控。 ②煤气岗位值班室必须配置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和安全检测报警仪器。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冶金 行业第 7 项。 | 现场检查验证 | ||
煤气防护 站器材配 置 | 煤气防护站应配备呼吸器、通风式防毒面具、充填装置、万能检查器、自动苏生器、 隔离式自救器、担架、各种有毒气体分析仪、防爆测定仪及供危险作业和抢救用的其 他设施(如对讲电话),并应配备救护车和作业车等,且应加强维护,使之经常处于 完好状态。 | 《工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222-2005)12.2.4 款。 | 现场检查验证 | ||
| 序 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
12 | 炼铁单元 | 更衣、 休 息、浴室 | 不应设在风口平台和出铁场的下部,且应避开铁口、渣口。 | 《炼铁安全规程》5.4 | 现场验证 |
| 操作、 值 班室 | 不应设在热风炉燃烧器、除尘器清灰口等可能泄漏煤气的危险区;不应在氧气、煤气 管道上方设置值班室。 | 《炼铁安全规程》5.5 | 现场验证 | ||
高炉本体 | 炉基周围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应积水和堆积废料。 | 《炼铁安全规程》9.1.3 | 现场验证 | ||
炉基周围设置疏导防护装置,防止铁、渣与炉基周围高压水管接触。 |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炉液态渣 铁安全生产重点防范措施的通 知》第二条 | 现场验证 | |||
炉体冷却系统应制定因冷却水压降低,高炉减风或休风后的具体操作规程。 | 《炼铁安全规程》9.1.8 | 查看规程及应急预 案,询问作业人员 | |||
热电偶应对整个炉底进行自动、连续测温,其结果应正确显示于中控室(值班室)。 | 《炼铁安全规程》9.1.9 | 查看中控室测温数据 | |||
炉前出铁 场 | 渣、铁沟应有供横跨用的活动小桥或盖板。撇渣器上应设防护罩。渣口正前方应设挡 渣墙。禁止跨越主沟,人员不应跨越渣、铁沟,必要时应从横跨小桥或盖板上通过。 | 《炼铁安全规程》10.3 | 现场验证 | ||
加强对铁沟、渣沟的温度检测与维护,定期修补渣铁沟,防止渗漏铁、渣。必要时, 放大闸检查主沟。 |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炉液态渣 铁安全生产重点防范措施的通 知》第二条 | 查看记录及防范措 施,现场验证 | |||
| 泥炮和开 口机室 | 应能清楚地观察到泥炮的工作情况和铁口的状况,并应保证发生事故时操作人员能安 全撤离。 | 《炼铁安全规程》10.7 | 现场验证 | ||
铸铁机 | 铸铁机操作室,应能清楚地观察到翻罐、铁水溜槽及前半部铸模的工作情况。 | 《炼铁安全规程》15.4 | 现场验证 | ||
| 铸铁机工作台的上下走梯,应设在工作台两侧,不应横跨链带。 | 《炼铁安全规程》15.5 | 现场验证 | |||
| 铸铁机地坑内不应有积水。 | 《炼铁安全规程》15.6 | 现场验证 | |||
| 供电系统 | 应有两个以上的电源供电。 | 《炼铁安全规程》18.1 | 查看安全评价报告 | ||
| 序 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
13 | 炼钢单元 | 厂、车间 | 铁水、钢水与液体渣,应设专线(或专用通道)运输。 | 《炼钢安全规程》5.2.2、7.3.1 | 查看评价报告,现场 验证 |
| 主控室、电气间、可燃介质液压站、连铸切割介质的气站、一次除尘风机房、电缆夹 层等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淡蓝隧道长度超过7m的, 应设置通风设施。 | 《炼钢安全规程》6.2.4 | 查看安全评价报告, 现场验证 | |||
| 建、 构筑 | ①转炉、电炉、精炼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②炉下钢水罐车、渣罐 车运行区域,地面应干燥。③炉下热泼渣区周围应设防护结构。 | 《炼钢安全规程》6.2.7 | 现场验证 | ||
| 物 | |||||
| ①转炉和电炉主控室布置,应注意在出现大喷事故时确保安全,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 施。②连铸主控室不应正对中间罐。 | 《炼钢安全规程》6.2.9 | 现场验证 | |||
| 铁水贮运 和预处理 | ①混铁炉在维修或炉顶有人、或受铁水罐车未停到位时,不应倾动。②混铁炉与倒罐 站作业区地坪及受铁坑内,不应有水。 | 《炼钢安全规程》7.3.2、7.3.4 | 现场验证 | ||
转炉 | 转炉的公称容积为其炉役期的平均出钢量,最大出钢量为公称容量的1.05-1.1倍,转 炉宜采用分阶段定量法操作。 | 《炼钢安全规程》9.1.2 | 查看记录现场验证 | ||
| ①转炉氧与副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 | |||||
| 装置。②各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③当 氧气压力小于规定值、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 于规定值时,氧应自动升起,停止吹氧。④从转炉工作平台至上层平台之间,设置 | 《炼钢安全规程》9.1.4、9.1.8 | 查看安全评价报告, 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 |||
| 转炉围护结构。炉前后应设活动挡火门,保护人员安全。 | |||||
| ①炉倾动机械应设零位锁定;②电炉炉盖升降与旋转、电极升降与旋转、炉子倾动等 | |||||
电炉 | 动作的机械之间,应设可靠的安全联锁;③水冷炉壁与炉盖的水冷板、炉连接小车水 套、竖井水冷件等,应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出水温度超过 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报警时,应自动断电并升起电极停止冶炼。④电炉炉后出钢操 | 《炼钢安全规程》10.1.3、 10.1.8、10.1.14 | 查看安全评价报告, 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 ||
| 作室,不应正对出钢方向开门,其窗户应采取防喷溅措施。 | |||||
连铸 | 连铸主平台以下各层不应设置油罐、气瓶等易燃易爆品仓库或存放点,连铸平台上漏 钢事故波及的区域,不应有水与潮湿物品。 | 《炼钢安全规程》12.3.9 | 现场验证 | ||
| 序 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
14 | 铜冶炼 单元 | 冶炼作业 | 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安全控制所需范围之内的地面,不得有积水。 |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 5.3.2.2;6.1.3.1;5.3.2.3 ;5.3.2.5;6.1.3.2 | 查看检查记录,现场 验证 |
| 炉窑周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严禁放易燃易爆物品。 | |||||
| 应定期检查压缩空气“气动三联件”,确保风量、压力、气水分离器处于完好状态, 防止压缩空气含水过高而造成炉内进水,引发喷炉、爆炸事故。 | |||||
熔体排放 | 熔体排放设施两侧的高度应达到安全要求,防止熔体溢出。 | 查看安全评价报告, 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 |||
| 浇铸 | 溜槽、中间包、浇铸包和铜模应干燥无水分。 | 查看规程,检查记录, 现场验证 | |||
| 吊运作业 | 高温熔体铜包在吊运过程中应走规定线路,避开地面行人,铜包倾翻侧严禁站人。 | ||||
15 | 电解铝 冶炼单元 | 出铝作业 | 新使用或间断使用的铝包应预热后方可使用,不应使用受潮冷包。 |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 4.1.8.4;4.1.8.8;4.1.8.11 ;4.3.1.3;4.3.1.7。 | 查看规程、检查记录, 现场验证 |
| 铝液盛装不能过满,应低于铝包口 20cm,以免运输溅出。 | |||||
| 出铝作业时,若发现包体外侧异常发热,应立即停止使用。 | |||||
入铝作业 | 在吊运过程中,抬包应平稳地放在包底座上,包梁的卡具应卡到位,防止翻包。 | ||||
不应向抬包内加入带有水分、潮气和油垢的固体铝及其他物品,防止爆炸伤人。 | |||||
通用安全 要求 | ①铸造机及熔炼炉周围发现有水必须立即清理干净,凡接触铝液的原材料、工器具、 铸模、抬包及箱体等使用前必须进行干燥预热处理,确保无水后才能使用。②生产人 员须穿劳保防护用品,引锭须戴面罩。③铸锭开始前检查冷却水能否进入结晶器内, 若发现往里面反水,应及时调整,引锭头周围的石棉绳要塞紧。④发现铸锭缺陷堵流 时必须堵死,并采用干燥的同牌号碎铝块填入铸锭中,确保铸锭在脱离结晶器前完全 凝固。⑤铸造结束后停车不易过晚,停水时必须关严,在浇口部完全凝固后方可操作 | 《山东省有色企业铝粉尘、铝液 爆炸事故防范重点措施》第二条 《 铝 电 解 安 全 生 产 规 范 》 4.1.1.2 | 查看安全评价报告, 检查记录,现场验证 | ||
| 序 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法 | |
| 翻转架。⑥熔铸车间应制定冷却循环用水应急保障措施。⑦熔炼炉放铝口附近要配备 必要的防泄漏、堵漏工器具或材料,如塞子、耐火毡帽、耐火泥、应急防护手套、面 罩等。⑧熔炼炉周围应设置防止铝液泄露漫延挡墙。⑨爆炸事故发生时,应迅速撤离 爆炸区人员至安全处,并立即对天然气、氯气进行关闭隔离,必要时通知关闭燃气总 阀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