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本文从西方经济学流派的两大思潮入手,重点介绍了国家干预主义下的新制度学派,首先分析了它的产生背景,然后讨论了新制度学派所涉及到的基本理论,最后结合我国的当前经济形式,得到了几点启示。
关键词:西方经济学流派;国家干预主义;新制度学派;启示
当代西方经济学流派众多,但大体可以将它们分为两大思潮:一是经济自由论,主张市场是有效率的,干预经济降低了效率;二是国家干预主义,即干预主义,认为市场是低效率的,干预经济可以提高效率,增进社会福利。本文主要讨论国家干预主义思潮中的新制度学派。
国家干预主义是最早登上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舞台的一种经济理论学说。在与经济自由主义的长期争斗中,国家干预主义形成了独特的理论体系和主张,并得到了不断的丰富和发展。在较长的一个时期内,它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处于低潮阶段,但其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全球化战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演变仍然具有重大的影响,并且在当前全球经济危机、通胀压力等新形式下出现了快速复兴的迹象。
新制度学派是国家干预主义思潮的主要流派之一。该学派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60年代以后有较大的发展,它的前身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凡勃伦、康蒙斯、米切尔为代表的制度学派。新制度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在美国是加尔布雷思、博尔丁,在瑞典是缪尔达尔。
一、新制度学派产生背景
新制度学派这个学派之所以被称为新制度学派,是因为它一方面继承了制度学派的传统,以制度分析、结构分析为标榜,并主张在资本主义现存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进行改革;另一方面又根据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的新的政治经济条件,比过去的制度学派更加注意资本主义的现实问题,批判资本主义的缺陷,并提出更为具体的建议。
新制度学派的起源是19世纪末产生于美国的早期制度学派(旧制度学派)。早期的制度学派以凡勃伦、康蒙斯和米切尔为主要代表,是近代资产阶级庸俗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从历史学派的一些观点演变而成的。
制度学派主要是根源于凡勃伦的著作和其他按凡勃伦传统进行研究的美国知识界的产物。这就是说,新制度学派是在旧制度学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个美国经济学的重要流派,它与旧制度学派共同构成了制度学派或制度主义。从制度主义产生以来,它一直被西方经济学界视为“异端”。当凯恩斯主义的正统地位受到威胁后,它才受到学者们的青睐。
旧制度学派的几个重要特点:其一,是从心理、习惯方面批判资本主义。例如,凡勃伦对资产阶级经济理论进行过许多批判。尽管他的批判没有揭露出资本主义制度的内在矛盾,更不是要从根本上否定资本主义制度,但他对现代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大公司和金融寡头统治的批判,不乏敏锐与中肯,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其二,具有一定的历史主义。在凡勃伦的著作中,研究了制度的演变,包含着经济周期和危机史的实际材料。但是,他们的历史主义带有非科学的性质,这也就是说,旧制度学派是以自然科学中的进化论方法作为自己理论的出发点,用风俗和习惯来说明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形成。
新制度学派的发展与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资本主义出现的“滞胀”问题有直接联系。当时,以萨缪尔森为代表的“后凯恩斯主流经济学”(之前称“新古典综合理论”)虽处于正统地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后凯恩斯主流经济学”无视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问题,不考虑技术进步对制度演进的作用,对西方世界所存在的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提不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尤其是在解决“滞胀”问题上更是一筹莫展。在新剑桥学派代表人物琼-罗宾逊夫人所谓的“第二次经济理论危机”影响下,各种反主流经济理论应运而生,以加尔布雷思为主要代表的新制度学派尤为突出。这主要是由于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科学技术的进步,生产的扩大与生产过剩危机,社会矛盾尖锐并存的发展。这使改革制度的呼声甚嚣尘上。但是,以往的美国理论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缺乏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的研究,忽略技术进步对制度演进的作用。很明显,这已经不能适应由于科学技术而产生的新情况,不能满足发展垄断资本主义的新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制度学派又活跃起来,继承早期制度学派的传统,以所谓新制度学派出现,并且至今仍然是西方经济学界和我国经济学派热衷于研究的一个学派。
二、新制度学派的基本理论
新制度学派主张必须有一个“信念的”,即从正统派经济学家(凯恩斯主义者)制造的“增长就是一切”、“一切为了增长”的错误思想下出来,建立新的价值准则,即以个人的“性”和以“公共目标”为衡量尺度的经济学的新观念。
在经济上,新制度学派有着诸多符合当时社会大众要求的主张。它认为当务之急是公正分配,即大公司的权力,提高小企业和个体生产者在经济中的地位,使得大公司不能再利用手中的权力来剥削小企业和个体生产者。在这方面,加尔布雷思的分析是很有代表性的。他提出,收入不平等是权力不平等的结果,所以要实现收入均等化,必须从权力均等化开始。所谓权力均等化是指使小企业在出售或买进产品时对价格有同等的控制权,使它们的贸易条件相同。从具体的措施来说,应当针对大企业和小企业的不同情况而实行不同的。比如说,应当对大企业实行价格管制,它们利用市场上的价格波动来损害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对于小企业,则不应当采取价格管制的做法,而应当鼓励小企业联合起来,维护自己的产品价格的稳定性。一旦大企业和小企业之间在权力方面的差异缩小了,经济中的收入不均等的状况也就会减少。另外还有,它主张国家为了社会利益进行财政拨款,保证各部门协调发展;调节总需求的财政和货币;对工作进行投资,加强对工人的培训,工人不忧虑失业危机和贫困,实行全民福利国家,国家控制价格和工资,反对通货膨胀。
在社会改革上,新制度学派在批判资本主义现行经济制度的缺陷并提出自己的改革主张的同时,把实行改革的政治责任放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的科学教育界和立法机构的肩上。新制度学派认为科学教育界可以在人才的培养目标方面和教育制度的改革方面发挥作用,而立法机构可以通过一系列有助于大公司和保护小企业的法律,使资本主义经济中的改革付诸实施。它还主张实现工业化,重视农业的发展;实行土地改革和教育改革,改造社会风气等。
新制度学派的很多观点是比较符合实际的。例如,它注意了当代资产阶级经济学正统派所不注意或有意回避的妇女问题、家务劳动问题、少数民族问题、小企业和个体生产者的困境问题等,它较多地揭露了垄断组织与国家机构相勾结的一些情况,它还在一定程度上指出了凯恩斯主义在理论上的错误和在政治上有利于大资产阶级的实质。新制度学派还强调道德规范应是衡量经济价值的一个标准,这与历史学派提出遗德和精神在分析经济关系时的作用有相同之处,他们批评从亚当-斯密到凯恩斯都只注意经济价值而忽略经济以外的其他价值。也就是说新制度学派更注重对经济中质的分析。新制度学派认为,资本主义经济并非如传统经济学所假定的那样,即制度和社会结构是静止的和机械的,而是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不断变化和演进的。同时,新制度学派认为,凯恩斯主义的微观经济理论只注重成本与价格之间的个量分析方法,宏观经济理论只注重经济问题的变化,而忽视了包括社会制度和结构等在内的整体经济概念。所以,新制度学派倡导演进和整体的分析方法。
三、新制度学派对我国的启示
新制度学派确定了“制度”作为该理论的研究对象,从政治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等学科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变化及其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当前经济形式,我们可以在这样一些方面得到启示:
第一、新制度学派明确反对“增长就是一切,一切为了增长”。我国在经济工作中也曾经历了这样的时期,很多地方至今依然以此为政绩。我们国家认识到了,这样的一种经济增长方式必然是不可持续,环保更是无从谈起,现在的很多地区,依然在品尝着这种经济增长方式带来的恶果,制定者必须切实做到以经济增长质量来求得可持续,而国家亦应该把监督的权力切实下放到人民手中;
第二、合理公正分配。我们作为社会主义国家,这种先进的社会制度一直是我们引以为傲的资本之一。但当我们知道目前中国的基尼系数(考察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的指标)为0.47,已远超0.4的国际公认警戒线,并逐年攀升时;当我们得到世界银行的最新报告,美国5%的人口掌握了60%的财富,而中国则是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财富集中度远远超过了美国,成为全球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时,这些数据是否应该让经济制定者警醒,制定时应该注意到分配的公正性。公正性的内容很广泛,包括教育公平,财富分配公平等。真正做到,不应该流于形式,浮于口上。分配公平关乎国家稳定,民心向背;
第三、进行政治改革。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要想经济较好较快发展,必须提供经济发展的良好土壤,只有在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时候,我国的经济才能持续稳定的以较快速度、保质保量的增长;要认识到制度和社会结构都不应该是静止的和机械的,而是应该不断变化和演进的;
第四、改造社会风气。改革开放确实让我们享受到了物质的极大丰富,但“浮躁”之风,也在各个行业蔓延,学术造假,经济增长采用饮鸩止渴的方式,这不是经济发展本身之过,但却绝对说明了,这样的一种经济发展方式是存在问题的,这种问题导致了整个社会风气的变化。国家在制定经济规划时,应该将其在这个层面的影响考虑在其中;
第五、在当前的通胀压力下,应当制定长远经济规划,合理利用计划与市场关系,不能一遇问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利用财政的大棒,真正把增加人民大众的收入考虑其中,而不是一次次使人民处于“被增长”的尴尬境地,国富与民富并举才能长远发展。
新制度学派的诸多理论有着深刻的指导意义,尤其是对于中国这样在经济学理论研究上处于弱势的国家,制度上的完善对整个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利用新制度学派中的理论与我国的实际国情相结合,促进我国的经济有理有序、健康可持续的发展,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5
[2] 李志强,《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理论》.《经济师》.2001年第12期.
[3] 陈放鸣.《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上海经济研究》.1999年第7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