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厂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工厂实际,重新修订《xxxxxx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xxxx
2015年9月10日
xxxxxx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遏制或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铁路总公司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工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是工厂整体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工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据“谁配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用车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逐级负责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厂所属各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辆是指工厂所属各单位取得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行驶证和号牌的用于办公、生产、生活、工程等机动车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工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厂办系统管理,安全部门监督检查”的原则,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细化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措施、考核机制和检查办法。
一、成立工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
主 任:财务总会计师
成 员:厂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部。
办公室主任:安全质量部
联系电话:
二、工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铁路总公司、路局、中心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规及相关规定,组织制定工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措施。
2.负责工厂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日常管理工作。
3.对本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及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广先进典型,查找安全隐患,定期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进行分析,制定安全对策和措施。
第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各成员部门,依据“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工作职责如下:
一、安全质量部
1.安全质量部是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日常监管。
2.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现场执行作业标准,各项工作开展落实等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及统计上报工作。
二、厂办
1.按职责权限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分析、协调、处理等工作。
2.负责机动车辆日常动态管理,对管内机动车辆驾驶员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考核,坚持常抓不懈。
3.负掌握全局各单位驾驶员队伍状况,建立完善基础管理台账。
三、劳动人事科
1.负责工厂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培训工作。
2.负责提报机动车驾驶员年度复审计划。
第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专业管理责任,切实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工作原则,在开展各项工作的同时,应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同布置、同检查、同分析、同评比、同考核。
第 工厂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党政领导对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负领导责任。
1.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组织贯彻执行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制度。
2.制定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各项管理办法、制度,负责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及驾驶员的遵章守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单位召开的安委会会议、月度安全例会(分析会)要将道路交通安全作为整体安全工作组成部分,同步进行分析、总结、布置和风险研判。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对策措施组织销号。
4.根据生产作业实际,适时组织开展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检查、隐患排查、风险辨识、专项整治等工作,不断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5 .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管理台帐和机动车辆档案等基础台帐,不断强化机动车辆日常维修保养和管理。人员及车辆设备如有变动,要及时向所属铁路交通管理部门上报信息。
第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的管理制度、卡控措施
1.派车、长途派车及报平安制度
2.机动车辆检查制度(日、月、半年)
3.乘车人监督岗制度
4.机动车辆动态考核制度
5.恶劣天气派车卡控措施
6.机动车辆日常维修保养制度
7.驾驶员教育培训制度
8.月度安全分析会制度
9.非正常情况出车卡死措施
10.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 交通安全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每季度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交通安全检查标准”(附件2)进行一次全面风险排查。汽车班及车间每月按照“机动车辆检查表”(附件1),进行一次对标自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纳入问题库和风险管控体系当中,适时开展专项整治。
第十一条 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日常检查与重点盯控等形式,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进行检查督导和盯控。
第四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 单位召开的季度安委会、月度安全例会(分析会),要认真分析、总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情况,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针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进行专题分析、研究,制定措施、抓好落实。
第十三条 定期召开交通安全专题分析会,认真结合本周期内上级、本单位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围绕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机动车辆设备、驾驶员遵章守法四个方面展开全方位的分析,深层次查找原因,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及下周期的重点工作。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厂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配备相应的机动车辆专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车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严格车辆管理,杜绝公车旅游、货车车厢载人、客货混载、超载、机动车辆带“病”上路行驶、公车私用等。因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内私车公用处理公务,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细化控制措施,私车公用范围严格控制在地区(站区)内。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租赁机动车辆,租用的驾驶人员和机动车辆应资质齐全,按规定签订相关租赁承包合同、安全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责任,禁止公车私自外借和使用。
第十七条 按规定对机动车辆进行保养维修,劳动防护用品、随车工具、安全防护备品(灭火器、警告标志、千斤顶、三角木等)应配备齐全、有效。确保机动车辆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 严禁无上岗证人员驾驶铁路内部车辆。
第十九条日常管理
一、基础管理
1.派车
机动车辆日常行驶必须执行派车单制度。派车单一式两份,一份交驾驶员作为出车凭证,一份留存备查;派车单内需载明事由、起止路线及有效时间。派车人应根据天气、行驶路况提出安全警示,驾驶员凭派车人(或调度)出据的派车单出车。法定节日出车,派车单必须经单位值班领导审批签认。
2.长途派车
2.1 车辆行驶200公里及以上,均为长途用车范围。
2.2 工作需要或抢险救灾、事故调查处理、处理突发事件、施工作业、上级检查工作等需长途派车,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认。到达目的地或中途留宿,要向派车部门报告信息。
2.3 车间使用及管理的车辆,跨本车间管辖区域用车,车间任何人无权派车。确因生产需要使用时,必须经上级主管领导审批。
3.日常检查、维修、保养
3.1 月、季、半年检查
单位每半年按照“机动车辆检查表”(附件1),组织人员对所属机动车辆进行一次对标检查。季度按照“交通安全检查标准”(附件2)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单位机关机动车辆管理部门、一线各车间,每月按照“机动车辆检查表”(附件1),采取一车一表方式,对所属机动车辆进行一次自查,检查人员要签字确认。
3.2 每日检查
日检查包括:出车前、运行中、收车后检查。出车前检查,驾驶员与车管(派车)人员在检查记录上要相互签字确认。完成任务收车后,驾驶员将运行中、收车后的检查情况向车辆管理人员汇报,并补填日检记录。检查记录由专人保存管理,当日无法返回的长途车,检查记录要随车携带。
4.安全预想
严格落实作业前安全讲话制度。车辆管理人员要根据天气、道路状况、工作任务、车辆技术状况及驾驶员身心状态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做好“两交待、一嘱咐”(交待任务、交待安全措施、嘱咐安全事项)。
5.设备保养
5.1 按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按时定期对所有机动车辆做好日常维修、维护及换季保养等工作。
5.2 机动车辆出现故障,车况发生异常需下车检查,必须选择安全地带停车、关闭发动机,在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并采取防溜措施后方可进行。
6.基础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台帐,日常安全检查、学习、考试记录,道路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登记,车辆检修和各级保养及材料消耗记录,作业前的安全讲话及每天出车前安全检查记录,机动车辆租赁、借用合同等,应记录齐全、清晰,留存期为一年。
第二十条
动态管理
一、监督岗
1.乘车人员对所乘机动车辆驾驶员负有监控责任。乘车人员在二人及以上时,由干部级别高的或同级别的由用车部门指定一名人员担当监督岗。监督岗必须乘坐副驾驶位,对驾驶员是否有违法、违章等行为进行监督卡控。
2.收车后监督人员填写监控信息,驾驶员、监督人员双方签字确认交于车管人员。
3.监督人员在行驶中对驾驶员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时,驾驶员不听劝阻的,有权停止驾驶员工作,单位派员接替工作。
二、违法信息查询
1.查询当地机关交通综合管理平台的违法信息,及时掌握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
2.通过监督岗反馈的驾驶员在行驶中违法、违章行为。
3.通过其他途径反馈的信息。
4.上述信息必须纳入动态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非正常情况管理
一、恶劣天气
1.暴风雨、雪、雾、沙尘暴等恶劣气候,原则上不允许出车。单位要建立恶劣天气相关的风速、能见度等控制出车的标准,特殊情况下必须出车时,驾驶员应降低车速,加长制动距离,提前做好安全防范准备,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方可派车。
2.夜间出车必须确保机动车辆符合安全技术状况、随车备品齐全、驾驶员精神状态良好。
二、救援预案
1.结合生产实际,制定本单位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做到有记录、有评价、有整改措施,并定期组织学习。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安全教育
1.机动车驾驶员每月应不少于一次法律法规、事故案例、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学习培训教育。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
2.按要求每月组织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知识考试,结果纳入月度绩效考核中。
第二十三条 拟聘用和转岗的机动车驾驶员,单位必须经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取得工厂《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后,方可下达任职命令。
第二十四条 车辆行驶中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落实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检查制度,使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五条 出车前驾驶员要保证充分休息,严禁疲劳驾驶,严禁身体不佳带病出车。途中因身体状况不好,应立即停车休息,无法恢复的,应派驾驶员接替。
第二十六条 加强车库管理,所有车库内只允许放置与车辆有关备品,严禁堆放杂物、留宿、间息、办公、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乱拉电线,装设使用机动车维修保养以外的电器设备等。各类封闭式车库,应安装安全报警装置或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上岗证”管理
一、取证
1.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作为驾驶局属各类公车的上岗凭证,由路局统一印制,经铁路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后,由路局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颁发。
2.机动车驾驶员上岗培训时间不少于28学时,考试实行闭卷,二次培训补考时费用自理。
3.“上岗证”应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岗位证明,经路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审批后,由铁路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培训,路局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发证,申请发证周期为15个工作日。
4.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遇有丢失,及时报辖区铁路交通管理部门,经核准后由铁路交警大队负责补办,费用自理。
5.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必须同驾驶证随身携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时必须主动出示“上岗证”。因工作调整或岗位变动时,要及时交回和补办“上岗证”。
二、复审培训
1.“上岗证”每两年复审一次,铁路交通管理部门和培训单位,按照路局制定的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实施,路局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派员督考检查。培训结束后,培训部门将培训考试人员名单及成绩汇总表等,上报路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
2.铁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对辖区所属单位机动车驾驶员的违法、违纪及事故情况认真收集、统计、分析。年内因违法被交警部门处罚记满12分,或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驾驶员“上岗证”不予复审,并按规定收回。
3.复审前各单位须将“上岗证”复审人员名单详细造册(注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准驾车型、上岗证号、用工性质、日期)报至辖区铁路处交通管理部门,汇总后上报铁路交警大队办理。
4.培训考试、考评结束后,将资料报至工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审核盖章,由铁路交警大队按册发放驾驶员“上岗证”。
第六章 交通事故的分类、报告及处理
第三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一条 事故报告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现场,通知单位和当地交警部门。
第三十二条 事故处理
1.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以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并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相关规定,进行事故等级认定、处理。
2.遇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结论,事故单位应将事故相关资料和事故分析、防范措施及处理意见报送工厂安监室。
3.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单位要向工厂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1个月发生2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工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对事故单位领导进行约谈。
4.事故发生后,认真调查、分析、处理。任何单位不得隐瞒、谎报、迟报事故。
5.建立事故分析登记簿,详细记载事故的经过,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理结果。
6.事故做到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未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考核不放过。
7.对事故处理的结果要通报全体驾驶员,做到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8.事故责任人要自我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写出书面检查,通报全体职工。
9.对造成机械破损的驾驶员,按单位规定纳入当月考核。对违反规定或造成人员伤亡的按工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工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机动车辆检查表
2.交通安全检查标准
附件1
机动车辆检查表
单位: 车型: 车号: 日期:
| 项目 | 检查 内容 | 检查要求 | 检查 方法 | 存在的问题 | ||||
| 一、车 辆整体 情况 | 车辆标志及外观 | 1.车辆在车身前部外表面易见部位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 2.车辆必须装置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志。 3.车辆外观应整洁、各零、部件应完好,连接紧固,无缺损。 | 视检 | |||||
| 车身 | 4.车身外部和内部都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驾驶室和乘客舱的内饰材料应具有阻燃性。 5.汽车门、窗应启闭轻便,不得有自行开启现象,门锁应牢固可靠。采用动力开启的乘客门在有故障的情况下,应仍能简便地靠手动来开关。 | 视检 | ||||||
| 照明、信号及电器设备 | 6.汽车的灯具应安装牢固,完好有效,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动、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的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震动而自动开关。 7.汽车及挂车的外部照明、信号装置、仪表、电器设备应完好有效、符合专业的有关规定要求。 | 视检 | ||||||
| 载荷 | 8.不得任意改造、改装、增加车辆的载荷(吨、坐位) | 视检 | ||||||
| 漏水漏油检查 | 9.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水箱、水泵、缸体、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连接部位均不得有明显渗漏水现象。 10.汽车连续行驶距离不小于10Km,停车5min后观 察,不得有渗漏油现象。 | 路检 | ||||||
| 二、发动机 | 发动机性能 | 11.发动机应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怠速稳定,无异响,机油压力正常。 12.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 13.发动机不得有回火、放炮现象。 14.柴油机停机装置必须灵活有效。 15.发动机点火、燃料供给、润滑、冷却和排气等系统的机件应齐全,性能良好。 | 路检 | |||||
| 三、制 动系统 | 汽车 制动 性能 | 16.汽车行车制动性能、应急制动性能、驻车制动性能应符合GB7258 “路试检验制动性能”的要求。以20km/h左右的速度正直行驶,双手轻扶方向盘,急踩制动踏板后迅速放松。 | 路检 | |||||
| 四、转向系 | 汽车转向性能 | 17.方向盘应转向灵活,操作方便,无阻滞现象。 18.转向轮转向后应能自动回正。 19.汽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不 得跑偏,方向盘不得有摆动、路感不灵或异常现象。 | 路检 | |||||
| 五、行 驶系统 | 轮胎、前后桥、车架等 | 20.轿车、挂车车轮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不得小于1.6mm;其他机动车转向轮的胎冠深度不得小于3.2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1.6mm。 21.轮胎胎面不得因局部磨损而暴露出轮胎帘布层。胎面和胎壁上不得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布帘层的破裂和割伤。 22.同一轴上的轮胎型号和花纹应相同,轮胎型号应符合机动车出厂时的规定。机动车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轮胎冲气应符合有关规定。轮胎螺母和半轴螺母应完整齐全,并按规定力矩紧固。 23.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和断片现象,中心螺栓和U型螺栓应紧固。减震器应齐全有效。 24.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和裂纹,螺栓和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和裂纹。车桥与悬挂之间的各种拉杆不得变形,各接头和衬套不得松旷和移位。 | 视检 | |||||
| 六、传 动系统 | 离合器 、变速 器、和 分动器 、驱动 桥情况 | 25.离合器应结合平稳,分离彻底,工作时不得有异响、抖动和不正常打滑等现象。 26.换挡时齿轮齿合灵便,互锁和自锁装置有效,不得有乱挡和自行跳挡现象;运行中无异响;换挡时变速杆不得与其他部件干涉。 27.传动轴在运转时不得发生振抖和异响,中间轴承和万向节不得有裂纹和松旷现象。驱动桥工作应正常且无异响。 | 路检 | |||||
| 七、安 全防护 与安全 装备 | 安全防 护与安 全装备 齐全完 好情况 | 28.汽车应配备符合GB7258-2012中12.1要求的安全带,安全带应可靠有效。 29.燃油箱及燃路应坚固并固定牢靠,不致因震动和冲击而发生损坏和漏油现象。 30.车辆在特殊运行条件使用时,应根据需要配备保温、预热、防滑、牵引等临时性装备。车辆运输超长、超高、超宽或保鲜等特殊的物资时,应根据需要增加临时性装备。 31.运输危险物品车辆要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装备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安全警示标志齐全明显。 | 视检 | |||||
附件2
交通安全检查标准
检查
| 项目 | 检查内容及标准 | 检查方法 |
| 管理机构 及职责 | 1、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 2、管理机构分工是否具体、责任是否明确; 3、是否建立健全各级管理部门职责; | 查阅资料 |
| 管理办法 及制度 | 1、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内容是否全面、完善; 2、是否制定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3、是否制定租赁、借用管理制度及安全协议; 4、制定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缺项; | 查阅资料 |
| 日常 管理 | 1、是否按时完成工厂布置的重点工作; 2、管理制度是否按要求落实; 3、无上岗证人员驾驶内部车辆; 4、驾驶员上路不接受监察人员检查; 5、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相符; 6、上路车辆没有派车单; 7、驾驶员驾驶车辆上路存在违法行为; 8、车辆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带病上路行驶; 9、车辆超载、客货混装、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 10、车辆、车库是否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或灭火器过期不及时更换;车辆备品是否齐全; 11、在车库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在车库内乱拉乱接电源电线;在车库内设床铺休息、堆放杂物等;封闭的车库内未安装安全报警装置,也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或安装的安全报警装置不能正常使用; 12、是否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台帐;台帐填写是否规范; 13、未严格落实新职、转岗人员的岗前三级安全教育规定; 14、召开的安委会、月度安全例会没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点工作安排、完成结果,没有对问题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 15、未按工厂阶段性重点工作要求落实。无计划、无方案、无写实; | 现场抽查 查阅资料 |
| 交通 事故 | 1、隐瞒道路交通事故; 2、迟报、漏报道路交通事故; | 现场抽查 查阅资料 |
| 其他 | 对上级部门、本单位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按要求及时整改。 | 现场抽查 查阅资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