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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2 18: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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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市属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市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由西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考核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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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市属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市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由西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考核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
    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市属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市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由西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考核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及奖惩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条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考核的方式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形式进行。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坚持依法考核原则。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坚持分类考核原则。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坚持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期限以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企业按行业分为工交类、商贸类、公用类三大类。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五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签署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

  第十七条任期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市国资委报告。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以及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总结分析报告,同时听取派驻企业监事会对企业的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市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奖惩

  第十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为年度薪酬和任期中长期激励。中长期激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设立特别贡献奖。特别贡献奖的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个部分。绩效薪酬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一)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酬为基本薪酬的2-3倍。

  (二)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酬为基本薪酬的1.5-2倍。

  (三)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酬为基本薪酬的1-1.5倍。

  (四)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酬为基本薪酬的0-1倍。

  (五)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酬为0。

  绩效薪酬的6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 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与任免。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酬外,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酬。

  (三)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酬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可不再对其任命、续聘或对其进行工作调整。

  具体扣减延期绩效薪酬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薪酬=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酬×(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四条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酌情扣发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或延期绩效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扣发其绩效薪酬和延期绩效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根据企业分类考核的原则,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类型分为年薪制考核、模拟考核和总体任务考核。

  对正常生产经营且有条件实施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实施年薪制考核。

  对正常生产经营但暂没有条件实施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按照年薪制考核办法实施模拟考核。

  对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市国资委安排部署改革总体任务的完成情况,实施总体任务考核。

  第二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等的考核及其奖惩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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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市属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市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由西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考核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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