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为正规档案管理人员交接制度,规范档案工作交接程序,明确交接内容,确定交接双方的责任义务,保证公司档案工作的连续性和安全性,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档案工作管理人员。
3、档案交接包括工程档案、文书档案、财务档案、信贷业务档案、工程图纸、内部资料、实物档案、照片档案、录音录像档案。
4、交接时间为离岗人员确定离岗后7日完成档案工作的交接,交接地点为公司档案室,被交接的档案、。
5、档案交接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要求,清点数目保证归档材料的完整、准确与系统。
6、档案交接应填写档案移交清单,移交清单应分别载明日期、类别、应交数量、实交数量、移交人员、接收人员、监交人登记栏,清单必须一式三份,移交人员一份、接收人员一份、档案室留存一份监交人员应在清单上签字。
7、交接清单应分别填写《档案文件交接目录》,由移交人员和接收人员签字,签字后视为接收。《档案文件交接目录》应装订成册,置于档案室,以备后查。
8、移交人员必须保证移交的档案完好无损,能够正常使用,接收人员负有检查验收的责任。
9、对于已经外借的档案尚未归还的,移交人员应详细说明档案情况,并且在“档案查借阅登记薄”上说明并备注。
10、档案库房内的物品应当在交接工作时清点数目并核对,例如计算机、扫描仪、打印机等。
11、工作交接完毕后双方对照移交清单复核无误后三方签名认可。
12、交接双方对整个交接工作负主要责任。移交人员交接后以清单内容对档案工作负责,接收人员以清单内容为依据负后续责任,监交人员对整个交接工作负领导责任。
13、工作交接不清, 致使档案资料丢失,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或工作不能延续的,交接双方按各自过失程度赔偿公司损失。同时对交接双方各处罚款200—1000元;监交人员负领导责任,处罚款500—2000元。
14、因档案损坏、丢失,致使无法正常使用的,交接前损坏、丢失的由移交人员负责,交接后损坏、丢失的由接收人员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