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者有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为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应承担相应的行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0705]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19941226]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最低工资规定[20040120]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欠薪保障制度
这是指通过国家和地方立法及规定,在企业因破产、歇业或发生突发事件,欠付职工工资或其他报酬又无法追偿时,由运用社会共济资金先期垫付、事后追偿或动用企业工资预留账户资金等方式,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企业长期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特别是建筑等行业一些企业三角债等情况的存在,以及一些小企业经营风险大,破产、歇业和业主逃匿等情况的发生,导致欠付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安定。于是欠薪保障制度便应运而生。欠薪保障工作主要是由的劳动保障、财政、工商行政等部门相互配合、共同负责。欠薪保障资金一般是委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向划定范围内的企业征收,或委托银行为划定范围内的企业设立工资预留账户。对于欠薪保障金垫付的项目,一次垫付的最高额度,申请欠薪保障金垫付必须具备的条件,偿还垫付金的程序,以及如何运用、管理工资预留账户资金等,均由地方作出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