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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2 21: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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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界定第三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末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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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界定第三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末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范围界定

第三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末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 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吊篮脚手架工程。

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5、预应力工程。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 需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应按《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文件要求实施)。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工程。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迅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二章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

编制内容

第五条  编制内容

(一) 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

(二) 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 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 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 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 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三章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要求

第六条  专家人员的必备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参加专家论证会的单位及人员:

(一)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成员(本项目参建各方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及相关人员。

第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第四章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

的编制、审核、审批及归档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所属项目及公司直属项目,在工程开工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质量策划》中均应列出专项方案的目录清单,并注明是否需专家论证,同时向本单位和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安全监督管理部报送目录清单》(附表一)进行备案。

第十条  专项方案应在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相关的专业人员进行编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由总包单位组织参与项目建设的各单位分别编制各自的专项方案;对专业分包的工程(如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属于各单位的项目,须经本单位安全、技术、质量、施工部门审核,报总工程师审批签字后交监理公司总监签字认可,方可动工;该专项方案应归档在本单位技术质量管理部;属于公司直属的项目,须经公司安全、技术、质量、施工部门审核,技术质量管理部总工程师审批后,交监理公司总监签字认可后,方可动工;其归档在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

第十二条  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除按第十一条的程序进行审核及审批外,还须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前各单位应将评审专家备案表(附表二)报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安全监督管理部,同意后组织论证。方案论证后,专家组应出具论证报告(附表三),对该专项方案提出明确的意见,并签字确认。项目总工程师根据论证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后,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审。并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论证后的专项方案除按第十一条的要求归档外,还应提供《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报告》(附表三),将附表三原件报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备案。

第十四条  各单位所属项目的专项方案由本单位的技术质量管理部、安全部、项目总工程师、项目安全员各持1份;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电子文档还须报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安全监督管理部。公司直属项目的专项方案由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安全监督管理部、项目总工程师、项目安全员各持1份,以便监督检查。

第五章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

过程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批准后,应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若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应重新审批和报监理审核认可;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则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六条  方案实施前,项目总工程师应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各单位组织项目部进行验收,公司直属项目部则由技术质量管理部组织项目部进行验收,合格后经总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  项目部安全员对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按规定进行监测,对不按方案施工的应立即整改,涉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主管安全的施工经理及安全部应重点监控;公司直属项目则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重点监控。

第十九条  各单位的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实施情况定期巡查;公司直属项目由技术质量管理部总工程师对实施情况定期巡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表一

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结构层数建筑面积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
序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控制措施方案是否需论证
1
2
3
4
5
6
7
8
单位总工或施工经理(签名)

单位(章)

年      月      日

项目总工(签名)

项目(章)

年      月      日

附表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

评审专家备案表

申请单位(公章):                                         

工  程  名  称: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参加论证专家名单

姓名职称专业工作年限工作单位
申请单位总工程师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三

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报告

        

工 程 名 称:                                                                                                                                                                            

分部分项名称:                                

       年     月     日

专家论证综合意见

工程概况:
专家综合意见:(可另附页)

论证专家

签名

参加专家论证会签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项目总管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
施工单位施工经理
施工单位总工程师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施工单位项目总工
施工单位项目安全员
勘察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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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界定第三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末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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