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令第279号)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建设部令第2号)
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建设部令第80号)
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
5、《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建设部令第107号)
6、《转发建设部第78号令及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厅粤建管字〔2000〕68号)
7、《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8、《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建筑〔2002〕61号)
9、《关于开展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2〕146号)
10、《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5〕7号)
11、《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08]850号)
12、《关于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08]753号)
二、备案范围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下列工程:
1、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房屋装修工程;
2、市政道路、桥梁、隧道、给排水、燃气、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应提交的材料 (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 编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备注 |
| 1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原件 | 5 | |
| 2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复印件 | 1 | |
| 3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 | 复印件 | 1 | |
| 4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原件 | 1 | 建设单位填制 |
| 5 | 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申请表 | 原件 | 1 | 施工、监理单位填制 |
| 6 |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原件 | 1 | 监理单位填制 |
| 7 | 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 原件 | 1 | 勘察单位填制 |
| 8 | 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 原件 | 1 | 设计单位填制 |
| 9 |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原件 | 1 | 施工单位填制 |
| 10 | 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如,桥梁工程的动、静载试验报告;市政供水工程的水压试验验收报告) | 依照标准、规范需要实施该项工程内容的,提供 | ||
| 11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合格证 | 复印件 | 1 | 规划部门出具 |
| 12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证明 | 复印件 | 1 | 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证明可以是在广东消防网上进行查询的打印件(必须包含备案编号),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
| 13 | 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书 | 复印件 | 1 | 环境保护部门出具 |
| 14 | 人防验收意见书 | 复印件 | 1 | 人防部门出具(民用建筑工程需提供) |
| 15 | 燃气工程验收文件 | 复印件 | 1 | 有该项工程内容的,需提供 |
| 16 | 电梯安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书 | 复印件 | 1 | 有该项工程内容的,需提供 |
| 17 |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备案表 | 复印件 | 1 | 墙革节能办出具(民用建筑工程需提供) |
| 18 |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 原件 | 1 | 建设、施工单位填制 |
| 19 |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原件 | 1 | 建设单位填制(商品住宅工程需提供) |
| 20 | 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 原件 | 1 | 监督站出具 |
| 21 | 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 | 原件 | 1 | 监督站出具 |
| 22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原件 | 1 | 监督站出具 |
| 23 | 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设计、施工、监理) | 复印件 | 1 | 必须招标的工程,需提供 |
| 2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复印件 | 1 | |
| 25 | 工程款已按合同支付的证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原件 | 1 | |
| 26 | 建筑主体和附属工程的纳税证明 | 复印件 | 1 | 地税部门出具 |
| 27 | 排水许可证 | 复印件 | 1 | 市政科出具(限中心城区工程) |
| 28 | 预拌砂浆使用报告、预拌砂浆购销合同、有效、厂家的产品检测报告和出厂合格证书 | 使用报告为原件,其余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 1 | 2010年1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工程,可以不提交;2010年1月1日后竣工验收的工程,应提交2010年1月1日后施工的预拌砂浆使用情况和相关凭证。 |
1、是否已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全部完成了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是否已取得了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人防、消防、规划、环保、卫生防疫、城建档案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是否已具备交付使用所必须的供电、供水以及按规范设置了门牌、配备了邮政信箱等基本设施。
五、应发给的证明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六、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七、办理机构:从化市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公室(联系电话:87922970)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备注:
1、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上列文件,办理备案手续;
2、以上申请材料需按顺序装订整齐,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全部使用A4纸并加盖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