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施农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食用菌生产用房;
3、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废弃物处理生产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4、规模化水产养殖鱼塘、工厂化水产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5、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种养殖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生产管理用房: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
2、仓库用地:包括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初级分拣包装等;
3、晒(堆)场、粮食烘干房等用地;
4、茶园管理设施用地、茶叶青叶存放分拣场所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规模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经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养猪、奶牛、蛋鸡、肉鸡等养殖场。具有一定的规模,指标是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规模化水产养殖鱼塘是指连片1000平方米以上清水鱼塘,小龙虾、泥鳅、螃蟹、龟、甲鱼等特种水产养殖10亩以上。
1、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2%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
2、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
3、规模化畜禽蚕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3%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猪、牛、羊等中大畜种,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最多不超过5亩(其中养蚕附属设施用地最多不得超过3亩);
4、规模化水产养殖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2%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
5、对投资规模特别大(投资额达到1000万以上)的设施农用地项目按“一事一议”程序报审批。
规模化畜禽养殖使用设施农用地面积要求:经营土地总面积额度千分之五以内,鸡鸭每百只15m2以内,猪每头3-5m2以内,牛每头7-8m2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