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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特征以及是否属于支配权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8 0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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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特征以及是否属于支配权

本文介绍了担保物权作为一种权利的主要特征和担保债务履行的核心目的。担保物权具有物权属性,需要提供担保并存在期间限制。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其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且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时,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物权属于物权支配权的一种,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法律分析;担保物权作为一种权利,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债务的履行。其特征包括以下几点。1.以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核心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因此其存在应当以债务的履行为基础。2.具有物权属性:担保物权是一种权利,具有物权属性,可以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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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介绍了担保物权作为一种权利的主要特征和担保债务履行的核心目的。担保物权具有物权属性,需要提供担保并存在期间限制。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其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且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时,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物权属于物权支配权的一种,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法律分析;担保物权作为一种权利,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债务的履行。其特征包括以下几点。1.以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核心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因此其存在应当以债务的履行为基础。2.具有物权属性:担保物权是一种权利,具有物权属性,可以对抗第三人。


本文介绍了担保物权作为一种权利的主要特征和担保债务履行的核心目的。担保物权具有物权属性,需要提供担保并存在期间限制。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其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且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时,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物权属于物权支配权的一种,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

法律分析

担保物权作为一种权利,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债务的履行。其特征包括以下几点:

1. 以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核心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因此其存在应当以债务的履行为基础。

2. 具有物权属性:担保物权是一种权利,具有物权属性,可以对抗第三人。

3. 需要提供担保:担保物权需要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以确保其能够履行债务。

4. 存在期间限制:担保物权存在期间限制,债务人需在担保期间内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5. 可能存在物权冲突:担保物权可能会与债权产生物权冲突,因此在设立担保物权时需要充分考虑。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这里的特定,应解释为在担保物权的实行之时是特定的。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二、担保物权属于支配权吗

担保物权属于物权支配权的一种。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但一般物权是以对标的物实际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的,而担保物权则是以标的物的价值来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担保物权对于债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三、担保物权适合善意取得吗

担保物权适合善意取得。对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须注意:

1.善意取得职权、抵押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这一要件。因为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均属单务、无偿合同。

2.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不以“登记”或“交付”为构成要件。

3.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是,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发生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4.因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有其特别构造,不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 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12-31) 第十六条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12-31) 第三十八条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担保物权人主张就担保财产的全部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担保财产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担保物权人主张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担保财产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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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特征以及是否属于支配权

本文介绍了担保物权作为一种权利的主要特征和担保债务履行的核心目的。担保物权具有物权属性,需要提供担保并存在期间限制。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其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且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时,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物权属于物权支配权的一种,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法律分析;担保物权作为一种权利,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债务的履行。其特征包括以下几点。1.以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核心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因此其存在应当以债务的履行为基础。2.具有物权属性:担保物权是一种权利,具有物权属性,可以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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