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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廊管道出现漏水该谁负责?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8 0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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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廊管道出现漏水该谁负责?

如果是因为质量问题导致的漏水,保修期内建设方负责(装修时没改变管道情况下),否则根据相邻关系的规定,管道所在户的户主应当承担漏水责任,尽到相邻权的相对义务。【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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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果是因为质量问题导致的漏水,保修期内建设方负责(装修时没改变管道情况下),否则根据相邻关系的规定,管道所在户的户主应当承担漏水责任,尽到相邻权的相对义务。【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如果是因为质量问题导致的漏水,保修期内建设方负责(装修时没改变管道情况下),否则根据相邻关系的规定,管道所在户的户主应当承担漏水责任,尽到相邻权的相对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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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因为质量问题导致的漏水,保修期内建设方负责(装修时没改变管道情况下),否则根据相邻关系的规定,管道所在户的户主应当承担漏水责任,尽到相邻权的相对义务。【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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