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文章属于网络文字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不仅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类型,还包括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第三条范围的其他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创作成果。
法律分析
微信公众号是开发者或商家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通过公众号,商家可在微信平台上实现和特定群体的文字、图片、语音的全方位沟通、互动。微信公众号中的文章属于网络文字作品,也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了八类受保护的作品类型,其中包括文字作品,并未区分作品的载体。《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拓展延伸
微信侵权案例分析及著作权法适用
微信侵权案例分析及著作权法适用是指对微信平台上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详细分析,并结合著作权法进行合法性评估和适用。在这种案例分析中,我们将探讨微信平台上的侵权行为类型,如盗用他人作品、未经授权传播他人作品等,并针对这些行为进行法律解读。同时,我们将深入研究著作权法相关条款,包括权利人的权益保护、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著作权法的适用,我们旨在为广大用户提供更准确的法律指导,以保护他们的创作权益和合法权益。
结语
微信公众号作为商家与特定群体沟通的平台,其中的文章属于网络文字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数字化形式的各类作品。即使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只要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也应受到法院的保护。因此,对于微信公众号中的文章,我们应当保护其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六章附则第六十四条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著作权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二十三条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四十八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