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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缓缴政策有哪些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8 00: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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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缓缴政策有哪些

2月28日,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以及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有关事项。主要目的是帮助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缓解经营资金的压力。第一部分: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具体操作上,我们区分第四季度缓缴税款尚未缴纳入库和已经缴纳入库两种情形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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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月28日,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以及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有关事项。主要目的是帮助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缓解经营资金的压力。第一部分: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具体操作上,我们区分第四季度缓缴税款尚未缴纳入库和已经缴纳入库两种情形进行说明。


2月28日,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以及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有关事项。主要目的是帮助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缓解经营资金的压力。

第一部分: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具体操作上,我们区分第四季度缓缴税款尚未缴纳入库和已经缴纳入库两种情形进行说明:

一是对于纳税人2021年第四季度已享受缓缴的税款在公告施行前尚未缴纳入库的,我们已通过系统升级,修改了所属期为2021年四季度相关税费的缴纳期限,将原缴纳期限在已延缓3个月基础上再延长6个月,纳税人只要在此之前缴纳税款,不会产生滞纳金,也不会形成欠税。

举例来说,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021年11月(所属期)已缓缴的相关税费,缴纳期限在延缓3个月基础上再延长6个月,可以在2022年9月申报期内缴纳。按季申报的纳税人,2021年第四季度(所属期)已缓缴的相关税费,缴纳期限在延缓3个月基础上再延长6个月,可以在2022年10月申报期内缴纳。按季划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无需操作确认缓缴相关税费,税务机关2022年4月暂不扣缴其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的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相关税费将在2022年10月划扣。

二是对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公告》实施前已缴纳入库的,可以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精准的政策辅导和退税服务,引导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第二部分: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具体来说,享受政策需要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一是纳税人登记行业为制造业,即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实践中,对于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的,需要区分两种情形进行处理:对于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非制造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超过50%的说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后期需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行业信息变更。对于纳税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制造业但税务登记信息为非制造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行业信息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二是纳税人是中小微企业。其中,中型企业是指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小微企业是指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这里的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具体确定分三种情形: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12月的销售额确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来确定。

三是缓缴的主体范围和税费种范围。《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也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缓缴的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以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但是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税费所属期范围上,分为两种,一个是按月缴纳的纳税人,为今年1到6月份的应纳税款。按季缴纳的纳税人,为今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应当缴纳的税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第八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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