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诉离婚前,原告需准备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共同财产证明、子女证明、离婚判决等材料。离婚可签订协议并到登记机关申请,或向提起诉讼。应进行调解,如无效则准予离婚。调解无效情形包括重婚、同居、家暴、虐待、、吸毒、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等。一方失踪后,另一方可提起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再次分居满1年,一方可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分析
起诉离婚原告开庭前要准备好以下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开具判决生效单。
(6)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7)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
(8)需要经济补偿的,提供财产约定书、一方抚育子女、照顾老人的证词和录音材料等
(9)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的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结语
离婚起诉前,原告需准备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共同财产证明、子女相关证明等材料。若为第二次起诉,还需判决生效单。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的,需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等证明材料。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再次分居满一年,一方可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