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假期人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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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7 18:53:03
计划生育假期人流规定
法律主观。计划生育假:根据《 女职工 劳动保护规定》第规定,女职工产假 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 产假 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有关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对 晚婚 、晚育职工,普遍给予了延长一定产假期限的奖励。
导读法律主观。计划生育假:根据《 女职工 劳动保护规定》第规定,女职工产假 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 产假 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有关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对 晚婚 、晚育职工,普遍给予了延长一定产假期限的奖励。

法律主观:
计划生育假:根据《 女职工 劳动保护规定》第规定, 女职工产假 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 产假 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有关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对 晚婚 、晚育职工,普遍给予了延长一定产假期限的奖励。
计划生育假期人流规定
法律主观。计划生育假:根据《 女职工 劳动保护规定》第规定,女职工产假 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 产假 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有关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对 晚婚 、晚育职工,普遍给予了延长一定产假期限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