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内容详细阐述了童工和青少年工人的定义以及我国的相关法规规定。童工指的是未满16周岁的少年或儿童,而青少年工人则是指年龄在16周岁至18周岁之间的工人。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各类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童工,同时禁止为童工介绍就业和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在招用人员时,用人单位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童工一律不得录用。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可以
法律分析
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少年或儿童,他们在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的同时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二条规定: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城市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二、雇佣童工会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1991年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应承担下列责任:
(1)对违法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的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2)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介绍童工的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明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对允许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教育不改正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等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其中对使用童工的单位给予从重处罚。
(3)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体户使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以及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领取个体营业执照者,劳动行政部门有权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4)违法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对在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进行劳动鉴定
后,其应根据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其应发给童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赔偿。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拐骗童工、虐待童工、强令童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以及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出现用人单位雇佣童工的现象,是需要进行承担一定的责任的,对此,劳动法童工的法定年龄也是做出了相关的约束。一般情况下,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如果是出现违法雇佣的情况,我们根据情节严重来进行追究责任。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童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童工的年龄是十六周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的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因此,童工的年龄是十六周岁。
结语
根据中国《劳动法》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少年或儿童,他们在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的同时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同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可以对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等责任。同时,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体户使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以及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领取个体营业执照者,劳动行政部门有权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报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