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进行强制执行时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书面通知开户银行,从公司的存款中扣缴税款。另一种是扣押、查封或依法拍卖公司的财产,用于抵缴税款。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方法是一种强制征收税款的手段。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包括: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形式。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一)发催告书。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三)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强制执行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形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四)实施强制执行。在实施强制执行的环节,为了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行政强制法》规定,除紧急情况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同时规定,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形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法律依据: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形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收保全方法、强制执行方法;
(五)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资格认定行为;
(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