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这些情况下违章建筑不予拆除随着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深入,违章建筑不仅无法确权还得予以拆除,这是顺应政策要求的。但法律之下也兼顾人情,总有特殊情况的存在,以下这些违章建筑就不在本次拆迁之列:
1、农民除此之外无其他住所的违章建筑。部分农民虽然在非住宅区建房,但是一旦拆除就居无定所,此类违章建筑暂缓拆除。但还需要符合一个条件,那就是此建筑面积要小于住房困难标准。
2、部分建造在房屋周围的附属建筑。部分农民会房边建造附属建筑比如车库等,但未占用公共面积,也未损害其他村集体成员利益,此类违章建筑暂不拆除。
3、符合分户条件的一户多宅。一户多宅的可以具体分户,多余的宅基地不予回收。
4、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违章农业设施。部分农业设施虽属于违章建筑,但符合相关部门要求,此类建筑暂缓拆除。
5、无相关证明的工业产房。此类建筑给予补全相关证明的机会,可以列为可再开发之列,所以暂不拆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