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调整抚恤标准主要包括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06670元、103300元、99910元,烈属为每人每年3386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为每人每年29080元,病故军人遗属为每人每年27360元。
在已有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90元。调整后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的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656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6060元。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750元。
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83元、173元、163元、153元的标准增加;
2、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设区的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其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按该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山东省适度提高了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此举旨在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并进一步彰显对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家属的关爱和尊重。自2021年1月1日起,新的调整标准将生效,各相关单位要确保调整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时发放到位。这一举措将进一步改善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生活条件,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山东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增加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也相应提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薪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薪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