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双方需要一起办理房屋析产过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房屋登记办法》,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另外,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如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所以,离婚双方需一起持有相关证件和协议,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住房析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给一方,并重新办理该方名义的房产证。
法律分析
需要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上面注明住房分割细则),住房的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双方一起到该住房所属房管部门,依照离婚协议约定,办理住房析产过户给一方,重办这一方名义房产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结语
离婚双方需一同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注明住房分割细则)、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等,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住房析产过户手续,按照协议将房产过户给一方并重新办理房产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买卖、设定抵押权等不动产登记需由双方共同申请,但特定情形下可由单方申请。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需由监护人代为申请。根据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提供相关材料,如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留置权第四百四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留置权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共有第三百零六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