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立案标准是以出卖为目的,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非以出卖为目的的拐骗未成年人立案为拐骗儿童罪。教唆被拐卖、拐骗、收买的未成年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立案为共犯罪。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最高可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一、拐卖儿童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凡是拐卖儿童的,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均以拐卖儿童罪立案侦查。
(十一)非以出卖为目的,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以拐骗儿童罪立案侦查。
(十二)教唆被拐卖、拐骗、收买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等犯罪的共犯立案侦查。
二、拐卖儿童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拓展延伸
拐卖儿童罪的司法实践及其影响分析
拐卖儿童罪的司法实践及其影响分析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在拐卖儿童罪的司法实践中,立案标准通常包括拐卖儿童的行为要素、被拐卖儿童的年龄等因素。量刑标准则根据被拐卖儿童的情况、拐卖者的主观恶意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拐卖儿童罪的司法实践对于保护儿童权益、打击人口贩卖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拐卖儿童罪的司法实践还会对社会产生深远影响,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威慑作用、对受害儿童的保护和救助、对社会道德观念的引导等。因此,深入分析拐卖儿童罪的司法实践及其影响,对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结语
拐卖儿童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对于保护儿童权益、打击人口贩卖犯罪具有重要意义。立案标准包括拐卖儿童的行为要素和被拐卖儿童的年龄等因素,量刑标准则综合考虑被拐卖儿童的情况、拐卖者的主观恶意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拐卖儿童罪的司法实践不仅具有对犯罪嫌疑人的威慑作用,还关乎对受害儿童的保护和救助,以及对社会道德观念的引导。因此,深入分析拐卖儿童罪的司法实践及其影响对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