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小刚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中李雪莲与丈夫秦玉河,已有一子,意外怀孕后,为了规避计划生育,双方商议好假离婚,等腹中胎儿生产后,再行复婚,但离婚假戏真做,秦玉河另娶他人。于是,李香莲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定离婚为假,结果大家都知道了,法律并不保护假离婚。
所谓“假”离婚,指离婚的理由不真实,并不是夫妻感情破裂,而是以离婚为手段,达到其他功利目的。李雪莲是为了规避计划生育,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是为了购房、为了拆迁、为了规避家庭财产损失风险等等。
问题是,不论离婚的理由是真是假,但对于“离婚”这件事,双方的意思表示确定是真实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假”离婚的夫妻获得了离婚的好处,就不得不面对“假”离婚的法律风险。
一、“假”离婚的法律风险
关系
项目
后果
解释
身份关系
配偶权
丧失
忠实、扶助义务解除
继承权
丧失
互相不再是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财产关系
财产分割
不可逆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方案具有法律效力
个人收入
不再推定为共有
离婚后各自收入归自己
二、如何规避“假”离婚的法律风险
1.无法规避“配偶权”丧失风险
离婚最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夫妻身份关系解除,此时,男女双方不再拥有“配偶权”,即互相不必履行忠实、扶助的义务。
互相扶助义务可以通过协议约定。
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忠实义务”与“性自由”互相冲突,婚姻赋予了“忠实义务”同时了“性自由”,一旦婚姻解除,男女双方就重新获得了“性自由”,该权利是一项基本,无法通过协议约定。也就是说,“我不是潘金莲”中的李雪莲要想与其丈夫秦玉河复婚,唯一的途径就是双方自愿,这是“结婚自愿、离婚自由”的原则决定的,没有余地。
2.继承权问题
离婚解除了男女双方作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权利,但,法定继承并不是唯一选择。
男女双方可以通过订立《共同遗嘱》的方式,互相把对方列为遗赠人。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共同遗嘱》是不能单方面修改的,这样便于锁定彼此的利益。
3.财产分割问题
这里需要区分一下,对外关系与对内关系。
对于男女两人的对内关系来说,财产问题都是可以约定的,不论离婚协议中如何约定,只要男女双方签订一份《财产协议》,完全可以否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效力,按照男女双方的意愿进行重新分配。
但,男女双方签订的《财产协议》没有对外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对于第三人来说,《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是合法有效的,是终局性的,不可逆的。
4.离婚后个人收入问题
离婚后,男女个人收入不再推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此时,通过协议将各自收入约定为男女两人共有,类似于《合伙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问题在于,若男或女一方与他人结婚,那么,该《合伙协议》存在无效风险,其原因在于此种情形下,男女之间丧失了合伙基础,如果认可《合伙协议》效力,有违公序良俗。
这也是无法规避的。
小结
所谓“假”离婚,只是离婚理由不真实,但离婚这件事是真的,即使在律师的帮助下,可以规避部分财产损失风险,但仍然存在着众多无法规避的法律风险,得失在于权衡,且离且珍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