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年限到期50年后的处理依据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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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7 17:34:00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50年后的处理依据是如何的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50年后的处理依据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的,如果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应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出让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导读土地使用年限到期50年后的处理依据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的,如果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应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出让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50年后的处理依据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的,如果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应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出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50年后的处理依据是如何的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50年后的处理依据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的,如果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应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出让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